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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稳定社群的视野.docx

1、和谐与稳定社群的视野和谐与稳定:社群的视野李骏2012-10-14 21:38:38来源:人文杂志(西安)2005年06期第143148页【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以GDP为政绩方略、非均衡发展战略和精英结盟式策略,对中国的改革与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它的潜功能与当代社会的种种不和谐表征以及弱势群体的凸显都具有深刻联系。以反思性发展观为基点的“和谐社会”的提出,其核心要义在于正视和调整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而这种社群的视野,需要从构建以社团为基础的合作主义框架和以社区为场域的城市善治结构两大方向出发来加以实现。 【关 键 词】和谐社会/弱势

2、群体/公民社会/社团/社区一、和谐社会:基于反思的发展观放在1840年以来一个半世纪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的社会转型进程中来看,1978年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一次最深刻、最具实质性的转型阶段:以自由竞争为根本特征的市场经济被第一次当作国家的基本资源配置制度,资本的地位与作用得到史无前例的提升与放大,持续而频繁的大规模人口流动破坏了农业社会结构的稳定特质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稳定自然成为“压倒一切”的大政方针,为改革开放“保航护驾”。总体而言,中国社会25年以来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大体保证了社会稳定,但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一直或公开或潜伏地存在。干群矛盾、失业风险、公共安全和群体骚乱等种种表现

3、不一而足。从大的方面来看,当前社会不和谐的主要表征可以归结为制度、阶层和心理三个层面:1.公权泛化与部门分割。改革以来行政权力于经济领域似乎在全面收缩的同时,却仍大量滞留于社会领域,甚至出现前所未有的强化渗入局面,比如乡镇政府的建立改变了传统中国“行政止于县”的特点,城市里也普遍强化了街道办事处这一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的职能。即使是在经济领域,我们也可以看到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分配的状况,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而且,与以权谋私的个人腐败相比,渐进改革中临时性政策设计的考虑不周更在制度上成为集群腐败的源头。因此,本应予以严格限定和监督的各种公共权力在“上对下的放权”改革中却不同程度地泛化,成为

4、党政、教育、医疗甚至军队等各部门用以增加单位(成员)福利的有利工具,形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部门分割局面,而这些被各部门据为己有的资源本应是公共享有的,因此那些理论上对稀缺公共资源拥有所有权但却不具备占有和使用权的人群就被排斥在收益范围之外,导致对社会公正性的质疑。2.阶层分化与利益冲突。再分配体制下的社会主要存在三大社会阶层:干部、工人和农民,它们之间虽然有着身份区隔,但由于实际物质生活水平差别不大以及意识形态对工农阶级主体地位的强化认知,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并不严重。但改革以来,阶层分化迅速扩大并日趋严重,现已分化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

5、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十大社会阶层,其中工人阶层的地位落差最大,农民阶层始终是“二等公民”,而标示贫富分化程度的基尼系数也紧紧逼近甚至早已超出国际警戒线。在阶层日益分化的背景下,出现了越来越值得关注的弱势群体,包括固有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新增的城乡相对贫困人口,其数量在悄然扩大并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与暴富和奢侈人群形成鲜明的对比。尽管中间阶层在缓慢扩大,但两极分化已在社会排斥、社会剥夺和社会断裂等方面凸显出各种利益冲突,社会下层与上层之间形成了结构性的社会紧张。3.相对剥夺与心态失衡。社会学上的阶级与阶层概念的差别主要

6、体现于共同意识的存在与否,阶层只表明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的实际差别,但阶级则指示基于利益对立而形成的靠共同意识来纽结的心理认同群体。从社会稳定和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即使存在较大差异的阶层利益,如果缺失了共同意识和导火索两个要件,具有席卷性的大规模群体对抗性事件仍然不大可能发生。但是,改革在各个方面所带来的急剧震荡效应以及其中存在的政治腐败和社会不公已明显带来人们的心态失衡,特别是体现于被排斥和被剥夺人群中,而普遍潜在的心态失衡极有可能发展为群体共同意识,引发社会动乱。就社会失衡与不和谐的原因来看,主要在于25年来的改革与发展路径所不自觉导致的潜功能,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以GDP为政绩方略。追求G

7、DP的高速增长在科层体系的实践中从手段异化为目标。而且,这二十多年来尤其是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充当企业家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积聚和运作。这无形之中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整个国家的社会事业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二是中央和地方在社会文化事业的关注和投入方面出现不可避免的区域性差异。非均衡发展战略。由于中国地缘广阔,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因而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的非均衡发展战略。然而,在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的现时段,一些明显的社会不均衡现象却在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名义下被严重忽视了,如物质文明高速进步而精神文明相对落后,经济增长投

8、入大而社会发展投入小、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不断拉大。精英结盟式策略。精英结盟是社会学家米尔斯用来解释美国社会稳定的一个理论,其含义是指社会上层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等既得利益集团达致相互默契的一种结盟状态。当下中国也已形成了一种精英结盟,主要是权力集团和资本集团的结合,这种状态虽然确实保证了25年来的社会稳定,但由于它在为底层群众提供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与决策参与渠道方面没有健全,因而在许多社会政策的设计方面都是倾向于既得利益者的,所以业已在社会底层积聚了许多无法得以释放的矛盾和冲突。由于声音表达的常规渠道不畅通而非常规渠道又得到压制,因而社会这个“高压锅”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阀”

9、而变得十分危险。另外,直接产生利益对立与冲突的是分配体制的不健全。第一次分配本应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与效率优先原则,但行政权力的介入与不法获利的存在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包括企业税、个人收入所得税和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等在内的一系列再分配制度,无论是在政策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仍有很大缺陷,有些甚至已从“劫富济贫”异化为“劫贫济富”,由于再分配制度直接体现政府责任和社会公正,因而必须加以密切关注。以人文主义和利他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公益事业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第三次分配力量,虽然国家关于基金会的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但目前无论是从政策环境、社会支持还是组织发育方面来看,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

10、展都受到国家力量的过多牵制与束缚。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正是对改革开放25年来的实践进行认真总结和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展开密切关注的一种反思性发展观。它把党中央以往的“物质文明(经济)精神文明(文化)政治文明(政治)”三位一体战略发展到了“物质文明(经济)精神文明(文化)政治文明(政治)和谐社会(社会)”四位一体战略,即如何在优良的政治制度安排下使每一个身心健康的国民都能够平等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而其落脚点则在于“社会”二字,即关注构成社会之不同人群间的公平对等与和谐相处。二、弱势群体:社会稳定的风险源虽然不和谐问题散见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但目前社会稳定的风险源仍主要集中于弱势群体之中

11、。由于弱势群体的权益出于各种原因得不到有效保障,他们已有被排除在经济发展之外的趋势,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机体产生了断裂,这种断裂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即时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实现,也包括申诉的政治权利得不到回应,还包括向上的社会流动得不到机会。而且,弱势群体因现实地位的长期沦落也正在形成一种模糊的共同意识,所以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一颗炸弹,国家若不能集中力量对其生存状况和发展机会加以关注和改善,则随时可能酿致危机。现时期的弱势群体应该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低下状态而导致其经济贫困、社会地位低下、社会资源短缺、社会竞争力薄弱、甚至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群。(注:参见戴律国:关注弱势群体,构建社

12、会稳定器,卢汉龙主编均衡与稳定:发展的新价值,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286-287页。)近几年来,城市改造运动中的拆迁和农村发展过程中的征地出现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并形成了拆迁居民和失地农民这两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下面本文就以这两大弱势群体的分析来对本文第一部分的理论分析作一注脚。1.拆迁居民近二十多年来,由于我国大中小城市普遍开展的城区改造、市政建设和经营土地等发展项目,居民房屋拆迁过程中所积累的矛盾正越来越突出,并借由近几年发生的若干起恶性案件而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稳定问题。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国家信访局共收到拆迁上访信件11641件,

13、比2002年同期上升50%,上访人数为5360人,上升47%。(注:聂琦波:城市建设拆迁中的利益冲突根源及其调整机理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04年第10期。)从理论上来看,拆迁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两个对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次市场等价交换,居民可借此改善居住环境,开发商可借此获利,但何以会引发出如此积怨甚深的社会问题呢?答案应首先从政府这个第三主体上找原因。中央政府分别于1991年和2001年两次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由于条文简单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差,因此法律框架本身的缺陷为违法乱纪现象留下了空挡。尤为重要的是,由于“放权让利”下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此条例制定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因而导致

14、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主要表现为三个明确问题: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或直接成立的拆迁公司成为拆迁人,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地位与力量的严重不平等。货币补偿不严格按照市场定价,而由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违规单方制定较低的补偿标准,没有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在决定拆迁补偿费用方面的平等协商关系。房屋拆迁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拆迁许可证颁发程序不合法、拆迁未进行公告、损害被拆迁人的法律救济权以及为使拆迁工作迅速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其它一些违法行为。总体而言,拆迁过程中存在城市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资本集团利益与拆迁居民利益两对基本矛盾,由于拆迁直接关系到群众的住房、就业、就学和

15、就医等多项生活质量,因此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很大程度上需要政府来保障。但事实却恰好相反。由于地方政府需要依靠加速城市建设来拉动GDP增长和彰显政绩,于是在拆迁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与资本集团达成契合,在城市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最大限度地牺牲拆迁居民利益,比如以“行政划拨”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在拆迁过程中,补偿费用是利益冲突的核心问题,它由谁确定、如何确定以及确定多少都直接体现着社会公平,但我们却看到拆迁居民处于一系列的弱势地位:没有平等参与谈判的有效途径,也无法通过上访申诉等渠道获得有效支持,甚至连法院这一司法机构都被行政权力经常用作强制拆迁的工具。由于政府权力以不当的方式介入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

16、间的利益冲突与心理对立中去,因此政府的公信力已受到很大的质疑。2.失地农民在20世纪80年代、1992年前后和2003年前后,我国先后兴起了三波“新圈地运动”的土地征用浪潮。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达4736万亩,推算共有6630万农业人口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的开发区共占地约3.54万平方公里,但其中的43%被闲置。(注:于建嵘:农民失地失业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1期。)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数据,本世纪前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同时失地农民也将增至1.1亿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

17、地农民因与历史上的“流民”具有很大相似性,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特殊弱势人群。目前失地农民所遭遇到的生存与发展困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补偿费用明显偏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方式是以征用前的耕地年产值为基准的“产值倍数法”,由于在操作中是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来计算,因而该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这种补偿只是对农民原来从事农业的收益进行补偿,而与土地的未来用途和地价升值毫无关系,因而在土地一级市场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的背后,却是土地二级市场可获得的丰厚土地出让收入,失地农民利益损失巨大:据统计,全国目前每亩土地的征用成本是1万元至3万元,每亩土地的出让价则是15万元

18、至30万元,扣除20%的开发成本后每亩收益11万元至24万元。(注:中共成都市青羊区委党校课题组:城郊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探析,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安置方式存在严重缺陷。各地在征地中多是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但由于补偿费用仅能维持失地农民一段时间的基本生活,因此他们面临着就业(出路)和社会保障(退路)两个基本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土地征用和流转制度设置中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公。首先,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土地的“统征出让”使农民对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处于虚置状态,各级政府强大而不受限制的权力通常使用强制性、垄断性的行政占用方式迫使农民服从。其次,在征地的利益分

19、配格局中,由于政府处于垄断地位,资本集团处于优势地位,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买卖价格,因而基本被排斥于土地巨额收益之外。再次,政府由于既有征地权,也有制定补偿标准权,同时还是利益主体之一,因此使失地农民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一些地方甚至在商业性征地中以公益性征地的名义动用行政权力,导致征地标准的随意性,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如果不能有效限制各级政府和官员在征地过程中所拥有的无限权力,不能让农民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其后果必然造成严重对立与冲突。三、发展取向:公民社会的社团与社区通过本文前两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在涉及各自切身利益的社会行动

20、过程中缺乏平等的利益表达机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而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则是政府这一应然的利益“中立者”变成了实然的利益“参与者”。这在拆迁和征地这两个目前冲突最为激烈的社会行动中,都可以同时看到弱势群体被排斥在利益分配机制以外以及当地政府部门从中谋利(这个“利”既指实际的经济利益又指能为当事人带来升迁机会的政绩)的现象。这就在剥夺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了资本的迅速积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蛋糕的越做越大似乎掩盖了对财富的分配不公,但利益冲突和社会对立正在不可避免地加大。因此,和谐社会正是提出了重大利益重新调整的问题,而实现的根本途径,则在于构建一个各种分化了的社会利益群体都能够平等有效地进

21、行利益表达的机制,并且这种利益表达机制是常态的、制度化的。构建这种利益表达机制的前提是政府转型,政府必须意识到两个问题:第一,改变以GDP增长为唯一(或最重要的)政绩评价标准的思维模式,强调社会各利益群体和谐相处下的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但也要防止置经济发展于不顾的另一种极端做法,所以这需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第二,政府要从社会领域适当退出,从各种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博弈中抽身而出,真正成为利益表达机制的维持者和利益均衡分配的协调者,这需要继续贯彻落实“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格局,但也要防止“弱政府”现象的出现。总之就是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

22、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社会现代化的历史和理论图景来看,成功的发达国家都在17世纪以来三四百年的“民族国家”成长过程中完成了三个方面的重大转变:一是确立了公民之间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诸多基本权利;二是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让公民可以组织起来应对市场风险,以及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三是形成了治理理念并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确立了合作主义的政治框架。“民族一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社会个体不断突破初级共同体(家庭、村社),形成次级共同体(社会组织),并直接面对想象共同体(国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由化的个体形成利益分化的公民社会,并依托各种社会组织有序地形成平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参与

23、国家的公共政治。笔者认为,政治文明建设就是在政治层面上试图完成这一任务,而从社会层面上来看,则可以从社团与社区两个社会实体着力。1.以社团为基础的合作主义框架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和涂尔干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共同揭示出一个历史事实:在持续的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进程中,个体将不可避免地从同质性的社会组织形式中挣脱出来,自由地结合为彼此依存的有机体。但是,此一过程随之带来原子化的个体如何实现社会整合的问题,对此涂尔干在其另一本名著自杀论中作了明确的回答:社团(职业团体)。当托克维尔向美国求证民主制度发展的源泉时,就已然发现了大量的社团组织的存在。而非政府组织与非牟利组织(并称“第三部门”)的大量涌现

24、与功能发挥更是成为战后西方社会发展的一大特色。就笔者的理解,虽然政治学上所谓的“压力集团”、法律文本中界定的“社会团体”以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公民组织”概念各有差异,但在此则不妨都将其统称为社团,代表着各种社会利益群体,只不过这种利益有经济的、有政治的、也有文化的,这种群体也有大有小、有强有弱。而国家所设定的利益表达机制,正是为了保证这些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都能有平等的权力有序地展开利益博弈。理论上关于这种利益表达机制的安排主要有两种,一是多元主义,一是合作主义,前者强调利益群体在政治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后者则强调利益群体被整合进非竞争性的、层级化的组织序列。由于合作主义发源于欧洲的权威

25、主义政体并且与我国传统的儒家治国理念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特征具有亲和性,故我们不妨将合作主义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具体来讲,就是一部分社团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它们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而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的行动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然后再在其下依样建立若干二级或三级社团,从而形成层级化的社团体系,并将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有序化。据统计,从1979年到1992年,全国性社团已翻了7番,平均每年增长48%。1989年,全国性的社团有1600个,远超过文革前的100个,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仅有1200个全国性社团及180

26、000个地方性社团获准登记,但其后社团数量再次增加,至1998年全国性社团已增至1800个,地方性社团则高达200000个。(注:陈健民、丘海雄:社团、社会资本与政经发展,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然而,从实际运作的过程来看,这么多的社团却并不能有效地成为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社团管理方式过度强调政府部门主管,这一方面使得群众迫切需要成立的利益表达性组织得不到官方的认可与支持,另一方面则导致已经存在的社团组织受到过多的行政权力束缚而不能有效地发挥维权功能。我们认为,对社团的管理应交由专门的机构(如社团管理局)去执行,重点负责监管社团的组织、运作与财务

27、等是否合法,而不应一味限制其生长。第二,工、青、妇等重要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在性质上发生错乱,成为“准政府部门”,由于其组织成员享受准公务员待遇并具有行政级别,因而在利益冲突的处理中不能从自己本应所代表的立场出发,所以在利益相关群体中的公信力和认同度受到影响。可以考虑将这些社团组织“推”向社会,让他们真正在社会中寻找发展空间和合法性基础,而不是一味借助各级政府部门来获取组织资源。第三,各个领域、各个级别的社团没有能够形成较好的组织体系,相互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和职能缺位的现象,并且相互之间也存在恶性竞争和不合作态度,而这些既与社团自身的管理运作素质有关,更与行政权力的层级和部门分割有关,因此政府应组织

28、专人专力,按照层序化的合作主义框架设计来进行整理,使已有和新生的社团都能在合作主义的组织体系中明确自己的地位与角色。总之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与市场一样存在“无形的手”,如果国家不能通过优良的社团组织体制来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表达需求,那么一些不法组织就会乘虚而入,近期一些黑帮性质的团伙打着工会的旗号网罗民工等边缘群体的现象已经给予了我们足够的警醒。2.以社区为场域的城市善治结构布迪厄指出,场域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空间意义上的物理范畴,而是一个充满内在紧张性的社会范畴。从这个角度来看,社区作为一个城市基层社会的街区空间,其实托载着各种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关系。尤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城市社区具

29、有“行政体共同体”的双重特征,在空间上和心理上都是国家与社会双方力量的绞合区域,因此它最明显地涵盖了改革以来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同时也最直接地承担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功能。正因为这样,以民政部为首所引发的社区建设运动才得以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得到迅速推进。1998年的国务院政府体制改革在民政部原基层政权建设司的基础上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的举措已经暗示,国家已将社区建设视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必需。在社区建设的地方经验中,“上海模式”和“沈阳模式”成为两个鲜明对比:前者的核心是加强基层的党政建设,即通过“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

30、市管理体制实现在街区范围内的行政权力整合;后者首先从“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居委会”的社区重划开始,强调社区的“民主自治”,并“比照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创造性地将原来单一的居委会组织改革为“议行分设”的社区组织体系: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一个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两个机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在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后,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在汲取各地成功经验之后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家战略”。而究其实质,即是希望在社区场域中实现城市的善治结构。善治最基本的涵义在于,在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立政府

31、公共组织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强调公民社会的政治功能与治理参与,它在基层社会领域中即表现为社区治理。社区治理视社区为各种组织实现其组织目标的行动场域,其中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将不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通过建立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合作的关系来实现社区管理和社区发展,所有的社区组织都可以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协商、决策、执行或监督等各个环节。从实践操作来看,原有的居委会已分化为“社区党支部社区议事层社区执行层”的三位一体式结构,并且在其外部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驻区单位、文化团队等各种社区组织建立了一种初步的治理关系。但是,由于社区工作者绝大多数仍然是从街道办事处受薪的,因而这

32、种社区治理结构雏形仍具有明显的行政控制特征,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社区建设实体化,主要包括社区功能和组织的实体化,以及社区治理结构和自治权力的实体化,重点是加快促进各种社会性、草根性社区服务组织的生长。第二,社区管理网格化,一方面要协调条块矛盾,实现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整体下移,另一方面要整合资源,既要实现体制内行政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又要实现体制外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第三,社区党建社会化,强调党组织改变对行政力量的强烈依附特征,更加深入地与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成员建立紧密联系,更加注重通过社会工作方式来开展群众工作,发挥党在社区治理结构和网格化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夯实执政基础。(注:参见徐中振:推进社区网格化建设的思考,卢汉龙主编均衡与稳定:发展的新价值,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320-321页。)有了以社团为基础的合作主义框架和以社区为场域的城市善治结构两个着力点,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就有了基础,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就相应地得到健全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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