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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docx

1、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

2、),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第三条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以下统称“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

3、台执照。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核发电台执照。第六条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可以自行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的境内经营者代办。第七条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设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

4、料:(一)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一);(二)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三)已办理相关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受理单位在验证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单位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八条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办法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变更已领取电台

5、执照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备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换发电台执照。停止使用已领取电台执照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应当到原发照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电台执照,并告知设备处理情况。第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或者注销电台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有关资料和电台执照编号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无线电管理相关数据库。第十一条境内经营者入网开通各种类型或者型号的陆地移动地球站设备,应当提前四十五日填写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备案表(附录二),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资料齐备、真实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相关设备入网使用前将上述陆地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录入工业和

6、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相关数据库,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境内经营者为陆地移动地球站设置使用人办理入网手续,应当告知其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境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报送系统中移动地球站的有关资料,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系统中移动地球站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应对突发事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未取得电台执照的陆地移动地球站,但是应当及时向临时设置使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五条临

7、时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境外短期来华的团体和个人拟临时入境使用已在境外办理入网手续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由国内接待单位或者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书面申请、使用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技术材料。经审查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在境内设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七条外国船载、航空器载移动地球站需要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其使用的频率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第十

8、八条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的设备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核验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外国领导人访华临时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9、。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国无管表18MR设台单位或个人信息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或国籍证件种类证件编号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固定电话和手机/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设置使用信息设置使用方式船载航空器载车载固定便携手持船舶种类船舶登记号码航空器类型国籍和注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号码使用范围境内跨境设置使用地点使用期限开始于年月日结束于年月日入网信息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名称运营单位名称所使用的关口地球站/设备信息系统类别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设备出厂号识别码用户申明1.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2.本单位或本人如变更地址、名称、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等事项,将及时书面

10、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3.本单位或本人如变更表中其它信息,将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签字:申请单位(盖章)日期:备注表号/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申请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或变更已设台(站)核定项目时使用。2.“MR_-_-_”栏,系指申请设台时的申请表编号,“MR”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设台单位信息变更或变更已设台(站)的核定项目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3.“名称或姓名”和“国别(地区)或国

11、籍”栏,系指申请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的全称,以及所属的国别(地区)或国籍,请如实填写。4.“证件种类”和“证件编号”栏,单位可填写组织结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以及证件编码,个人可填写身份证或者其护照等有效证件以及证件编号。5.“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栏,系指申请设台单位或个人的通信地址以及邮政编码。6.“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和手机”栏,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和固定电话以及手机。7.“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8.“船舶种类”栏,按以下代码选择相关种类填写:代码船舶类型代码船舶类型代码船舶类型代码船舶类型代码船舶类型A

12、CV气垫船SAU营救船OSV海洋站船COA煤船FRG冷藏船BAR灯船TPO矿石船PER钻井船ECO培训船GRC粮船BTA加工船TUG拖船PLT引水船HYD航道测量船ICE破冰船CHA驳船YAT游船RAM救捞船MOR加油船OIL油船CON集装箱船AUX补助船SRV巡逻船PHR灯塔船PA客船EXP科学调查船BLK散装船TPS溶剂船PMX客货船PH渔船FRM气象船CA货船VDO高速汽艇PAQ班轮PMP消防船GRF浮吊CHR拖网渔船TPT交通船GEN杂货船RAV供应船INS检查船DRG疏浚船AVI邮件船CBL电缆船TPG液化气船OSC海洋数据船FBT轮渡BLS航标船VDT水翼船OT其他船舶9.“船舶登

13、记号码”栏,系指船舶在交通部或渔业部门等登记的号码。10.“航空器类型”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YU运输类(包括货机、客机等)ZY专业类(即通用航空类,包括空中喷药、空中游览等)CJ初级类(包括气球、飞艇和超轻型飞机等)11.“国籍和注册号码”栏,系指航空器所属国籍的简称及登记注册号码。12.“车辆类型”栏,按照火车、汽车等车辆的类别分别填写。13.“车辆号码”栏,系指火车或汽车的车牌号码。14.“使用范围”栏,系指移动地球站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15.“设置使用地点”栏,此项只针对固定使用时填写。16.“使用期限”栏,此项中填写实际需要使用的期限,若长期使用,则不

14、填写结束时间。17.“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名称”栏,系指移动地球站入网使用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名称。18.“运营单位名称”栏,系指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单位的名称。19.“所使用的关口地球站”栏,如可使用多个关口地球站,应逐一填写。20.“系统类别”栏,系指根据业务需求选取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类型,如B站、C站、Mini-M站、F站、M4站等。21.“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22.“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23.“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24.“识别码”栏,系指用户向运营商申请入网使用时

15、,由运营商为移动地球站分配的终端识别码,也称作ID号。25.“用户申明”栏,系指用户设台时需要申明和承诺的条款,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26.如需填写续表,其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申请表号下共有4张表,此表为第2张表。27.批量申请时,若申请注册登记的相关移动地球站仅仅只是设备出厂号和识别码不同,其他资料完全相同,则可填写一张申请表,“设备出厂号”和“识别码”栏均填写“见附表*”,在附表中将申请的相关移动地球站的设备出厂号以及对应的识别码逐一填写完整。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备案表国无管表14ME_备案

16、单位信息境内经营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数据申请表编号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名称频率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多址方式关口站名称/空间电台(星座)名称星座卫星标称轨道经度启用日期年月日频率数据发射中心频率接收中心频率发射带宽(kHz)接收带宽(kHz)EIRP(dBW)调制特性MHzGHzMHzGHz*MHzGHzMHzGHz*发射频率范围起:止:MHzGHz*起:止:*接收频率范围起:止:*起:止:*使用总带宽kHzMHzGHz设备和天线数据系统(设备)类别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设备生产厂家天线类型天线型号天线生产厂家天线增益收:发:dBi接收系统品质

17、因数G/TdB/K极化方式收:发:使用方式工作方式收发单发备注表号/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备案表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境内经营者按规定报备某种类型或型号的移动地球站设备的技术资料时使用。2.此表右上角的“ME_”栏,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ME”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用户填写。当境内经营者需要变更已报备的移动地球站设备的技术资料时,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须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相同。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为4位数字。3.“境内经营者名称”栏,系指备案单位的全称。4.“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

18、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5.“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栏,系指备案单位的通信地址以及邮政编码。6.“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栏,填写备案单位授权办理备案手续的联系人的姓名及其办公电话。7.“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8.“申请表编号”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9.“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名称”栏,系指

19、本表所填移动地球站所属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具体名称。10.“频率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栏,系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频率的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11.“多址方式”栏,系指卫星通信采用的通信方式,例如FDMA、SDMA、TDMA、CDMA等。12.“关口站名称”栏,系指在境内使用的关口站。如有多个关口站,应逐一填写。13.“空间电台(星座)名称”栏,系指与该地球站通信的空间电台或星座的名称,并将相应的“”打上。14.“标称轨道经度”栏,系指对地静止卫星星下点的标称地理经度,并在经度值前填写(E)表示东经或填写(W)表示西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非静止卫星则不填此项。15.“发射中心频率”和“接收中心

20、频率”栏,系指信道的中心频率;当移动地球站使用某些具体频点时,填写此栏;属于备用频率应在频率后加注“(B)”。16.“发射频率范围”和“接收频率范围”栏,当移动地球站使用某段频率时,则填写使用的起始频率和终止频率。17.“发射带宽”和“接收带宽”栏,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频带宽度。18.“使用总带宽”栏,系指该站实际使用时占用的总带宽。19.“EIRP”栏,系指移动地球站正常工作时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单位为dBW,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20.“调制特性”栏,系指根据调制信号的性质以及调制方式(射频调制方式)来选择填写,具体如下所示

21、:FDM/FM基带最低频率*基带最高频率*测试音均方根频偏值PCM/PSK比特率*相位数*纠错编码方式AM调制信号的性质*调幅种类TV/FM电视信号标准电视制式(P(PAL制)、N(NTSC制)、S(SECAM制)*预加重的基准频率频偏值。21.“系统(设备)类别”栏,系指卫星通信系统的运营商根据业务的种类和功能给予设备的类别名称。没有则不填写此项。22.“设备型号”栏,应与型号核准证中的设备型号一致。23.“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24.“设备生产厂家”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生产厂家。25.“天线类型”栏,系指天线类型代码,若

22、天线与发射设备一体化则可不填此项。26.“天线型号”栏,系指所用天线的型号规格。27.“天线生产厂家”栏,系指天线的生产厂家。28.“天线增益”栏,系指最大辐射方向上的各向同性增益(Gi),按收增益和发增益分别填写,单位是dBi。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29.“极化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采用多种极化方式的,须分别列出):H水平线极化V垂直线极化CR右旋圆极化CL左旋圆极化QT其它极化方式30.“接收系统品质因数”栏,系指接收天线增益与接收系统噪声温度的比值,单位为dB/K,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31.“使用方式”栏,系指该(类)移动地球站的装载或携带方式,按照以下填写:船载;机载;车载;固定;便携;手持;其他。32.“工作方式”栏,按照实际工作方式,将相应的“”打上。33.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表,此表为第2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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