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号 )精神,以及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
2、、商务局、发改委共同组成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三)遴选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具体内容以
3、当年通知为准。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
4、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国家网上系统填写后打印),附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发展前景与规划、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等内容)(二)工作场所证明的复印件(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
5、,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三)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四)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主营收入超过万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五)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职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上年度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加盖企业印章);(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第七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网址:或者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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