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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1、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以下将两项资金合并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使用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执行本办法。市、县生态

2、公益林补偿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指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2007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

3、5元用于项目支出。以后年度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文件中规定。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的补偿费和管护费。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购置扑火物资和设备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预测预报点补助,购置药品、药剂、药械及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监测点进行生态公益林消长变化情况的数据采集、分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

4、建档所需设备购置等;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培训、宣传牌制作、管护合同签订、公益林资金发放及公益林档案建设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六条 对不同权属的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采取以下方式安排: (一)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国有林场。国有林场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及管护监管人员)进行公益林管护。专职管护人员的管护费要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不同的补助标准。管护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管护费和资源建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

5、防治、林木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集体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林木权属为集体或林农个人的,经双方协商,原则上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专职管护人员管护经费从其补偿资金中安排,一般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全部拨付给集体或林农个人。 (三)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集体统筹安排使用,并委托专职护林人员统一管护。专职护林人员的管护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由集体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6、补植、抚育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乡村干部工资福利支出和列支招待费。 (四)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原则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聘请专职护林人员统一管护。专职护林人员管护经费从其补偿资金中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全部拨付个人。 (五)其他单位所有或经营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批准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于每年2月15日之前联合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林业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审核汇总各县资金申报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补偿资

7、金。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当年项目支出申请计划、以及上年度批准征占用与调整生态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依据核定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和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及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下达当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在收文后20日内向各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拨付下达补偿资金。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林农个人的生态公益林,其补偿资金纳入地方财政“一卡通”账户管理,实行一户一折一号,按标准统一发放,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专职护林员管护工资

8、由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将管护工资直接打入专职护林员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财政“一卡通”基础数据的收集、登记、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偿资金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名单、金额,将补偿资金拨入惠农补贴资金专户,由农村信用联社依据财政和林业部门审核后的补偿资金分户名册,将补偿资金拨付到林农“一卡通”账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次数一年不得超过2次,第一次发放的金额不低于全年金额的70%,其余金额待当年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9、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管护支出计划和项目支出安排计划拨付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要严格核定获得管护支出的人员数,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项目支出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管理、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市、县项目支出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生态公

10、益林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和村集体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帐,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补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和地点。确因建设需要并已办理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手续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已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地点、面积及调整意见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认定后,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调减或调整补偿资金。省林业厅每年对生态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管理 第

11、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与补偿权益。生态公益林权属为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管护合同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生态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基层林业工作站与个人签订。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订。所有集体和个人聘请的专职护林员必须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一年一定。签订管护合同的林权单位或个人应按管护合同要求履行公益林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专职护林员要采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聘,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林业

12、主管部门应加强专职护林员的管理,制定专职护林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林及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全省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林农个人委托管护合同也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和村委会要将获得管护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管护情况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并上报县林业局。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兑现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

13、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队伍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并抄报省财政部门。 第五章 资金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对违反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规定的市、县,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商省财政部门适度扣减生态补偿资金或取消省级补偿资金资

14、格。 第二十二条 对在管护期间违反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对不履行管护合同约定管护义务的专职管护人员和林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可采取暂停支付或扣减管护支出,终止管护合同直至取消获取补偿资金资格。各县扣减的管护支出应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申报、拨付及材料的报送由各设区市统一汇总上报。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

15、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印发的江西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赣财农200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2、生态公益林委托管护合同(样本) 附件1: 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村集体)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或省财政补偿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16、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经省林业厅认定,甲方将纳入补偿的 亩重点(或地方)生态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 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班、小班) 亩、*村(林班、小班) 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支出,标准为 元/亩.年,全年总额 元。当年资金甲方分二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第二次在管护情况检查合格后拨付30%。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

17、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支出;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对管护区域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督查。 2、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人为破坏、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3、保护好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监测站点。 4、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补植、抚育、更新工作。 5、

18、严格执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支出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补偿性支出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生态公益林委托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19、: 甲方: 县 林业工作站 乙方: (个人)( 乡 村 组)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或省财政补偿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范围 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 村 组 亩自留山(责任山)纳入重点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并委托甲方聘请的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 北至: 。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护林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受乙方委托,统一聘请专职护林员对乙方公益林进行管护,并对护林员

20、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 2、及时向乙方发放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以国家和省当年实际每亩补偿数为准。其中支付专职护林员工资标准为 元/年.亩,其余部分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甲方通过财政“一卡通”形式给乙发放补偿性支出。 3、对国家政策允许乙方经营利用的公益林(主要指毛竹林和人工林),应做好报批并负责监督管理,并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4、对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所属的公益林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2、委托甲方对所属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 3、协助发现、扑救管护区内公益林的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制止偷砍盗伐、乱捕滥猎行为。 4、保护

21、好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资源监测站点。 5、按照管理要求做好公益林的补植、抚育和更新工作。 6、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有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权利, 年补偿标准为 元/亩。 7、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使用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报告。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甲、乙双方应在以保护好公益林资源为前提条件下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各执壹份,并自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4、附件:委托管护公益林小班地形图(1:10000)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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