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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

1、佛山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 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 理暂行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 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适用本实施细则。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 益收入。第三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 有关地方税费。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2、育费 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四条 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 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 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 30 日内, 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 关证明材

3、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流管办 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的税务分局 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停止租赁 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 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 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停业期 满后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视同自动复业,按规定申报缴纳税 费。若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租赁行为之前,办理复业登记

4、,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第八条 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决定终止租赁 行为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分局或流管 办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第九条 流管办应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应收 集纳税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对应由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税费 的,则于每月末汇总辖区内当月新发生的出租信息,反馈给 税务分局 ; 对应由流管办代征的,则通知纳税人按期办理。第十条 对属于流管办代征范围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申报纳税的,流管办应当派员实地巡查,督促纳税人办 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情况反馈 税务分局。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分别采用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 式,按如下办法确定:(一)核

5、定征收:1、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但提供的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与适用的征收率计征应缴 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佛山市个 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 。2、如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 正当理由的,或提供的收入依据、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税 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缴税费。其 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填写核定审核表,由流管办加 具意见后报税务分局,流管办按税务分局核定的计税租金收 入及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代征其应缴税费。(二)据实征收: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 据,及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的,则按现行税法的有关

6、规定 据实计征其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于 办理税务登记后 7 日内(对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 于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流管办填报审核表格,由流 管办加具意见后,于每月后 3 日内汇总报税务分局审核,税 务分局应于 10 日内办结。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分局确定的征收方式,在 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应于 月终后 10 日内向流管办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签订合同的当月,按 租赁合同总金额,依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缴印花

7、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房屋租赁行为,按属地原则进行纳 税申报。第十四条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屋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 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采取银行储税、门前申报等方式办 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在该纳税年度内不 再调整。第十六条 采用银行储税扣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与 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商业银行三方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各 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应通知纳税人按期在商 业银行存储足额的存款以备划缴当期应纳的税费。第十八条 流管办和有关商业银

8、行要密切配合,实行跟 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费的应及时催缴; 流管办在代征工作中如与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或遇到纳税 人拒绝缴纳税费的,应及时通知税务分局。第十九条 纳税人以银行储税方式缴纳税费的,由银行 开具佛山市电子缴税(费)回单 ,需要完税凭证的,税 务分局或流管办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以现金缴纳 税费的,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开具完税凭证。第二十条 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承租人要求 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应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和相关的完税凭 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办理手续。税务 分局或流管办按实开具发票后,在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开具发票”章。第二十一条

9、若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 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按规定补 征有关税费。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分局发现后应当 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三年内发现并要求退还的,税 务分局应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退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 在地的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第三章 委托代征管理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或各区地方税务局) 是房屋出租的税务管理部门,与流管办签订代征协议,委托 其代征个人出租住房应征地方税费,发给广东省地方税务 局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并按代征

10、协议规定,办理支付 代征税费手续费事宜。第二十五条 税务分局为具体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主 管税务机关,并负责指导代征单位做好日常代征税费的征管 工作。第二十六条 流管办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符合代征税费 的法定条件。第二十七条 流管办应按代征协议要求,履行代征税费 责任,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费,不得 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费。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在地的流管办不得代征本辖区以 外的出租行为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 设“代征税款”专户,严禁挪用税费,不得

11、坐支手续费。第三十条 流管办已代征的税费款项应分别严格按照 结报“双限”制度进行解缴。只要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则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并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 资料:(一)票款结报期限定为 1 个月的;(二)已代征税款金额达 10 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流管办在代征税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税务 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不得自制其他凭证代征税款,或以任 何名义将税款附加在其他单位的收费范围之内。第三十二条 流管办应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设置专职 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领入、保管、开具、结报、核销 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流管办必须设专职的票管员,妥善保管及 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票证保管

12、制度及要求办事,确保 票证存放安全,避免票证损失。第三十四条 流管办应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底册、 帐簿和纳税人档案, 每月后 3 日内向税务分局报送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 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流管办应随时向税务分局反映,并 配合税务分局的核定工作。第三十六条 流管办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 代征管理办法 ,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 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 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十七条 办税人员在开展代征工作前必须接受税 务机关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代征工作。税务 机关根据

13、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 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三十八条 流管办需要变更办税人员,须提前通知税 务分局,待新的办税人员取得代征工作资格,并与原办税人 员办理完交接工作后,经税务机关考核验收,方能正式变更 办税人员。第三十九条 流管办应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统一使用 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流管办应及时通 知税务分局,配合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由税务分局根据 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出租房屋税务登记、变更或 注销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14、和报送纳税资料 的;(三)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分 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流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 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 法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一) 未按照 委托代征协议书 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四)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五)未按照规定开

15、具、保管税票和发票的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 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和代征税费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 期组织代征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 学习,并加强对流管办代征税费及代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表附件: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表国内人员适用:税种月租金V 10001000W 月租金V 2000月租金2000综合征收率4%8%10%其中:1、营业税/3%3%2、城建税/0.21%0.21%3、教育费附加/0.09%0.09%4、房产税4%4%4%5、个人所得税/0.7 %2.7 %外籍人员(包括港、台、澳同胞和华侨)适用:税种月租金V 10001000 月租金V 2000月租金2000综合征收率4%7. 7%9. 7%其中:1、营业税/3%3%2、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4、城市房地产税4%4%4%5、个人所得税/0.7 %2.7%注:1、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2、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不征收堤围防护费。3、本表所列综合征收率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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