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21.04KB ,
资源ID:914693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914693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docx)为本站会员(b****7)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经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部长 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2、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他有关事务。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 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第六条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品种权人。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

3、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第八条 条例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九条 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视为培育人。第十条 同一个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同时申请品种权的,农业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的人。

4、逾期不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农业办公室可以驳回申请。第十一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品种权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品种权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由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品种权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由农业部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生产、销售等实施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一)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

5、要; (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二份。第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农业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申请书,并附具未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农业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条例实施前首批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的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

6、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权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第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七)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八)夸

7、大宣传的。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农业部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农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农业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农业办公室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第十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农业办公室申请品种权或者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农业办公室在有关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发生联系。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明确一方为代表人。第十九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摘要、技术问卷)、照片各一式二份。第

8、二十条 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新品种的暂定名称; (二)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培育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 (五)申请人的国籍; (六)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七)新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第二十一条 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有关该新品种与国内外同类品种对比的背景资料的说明; (四)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繁殖材料的说明;

9、 (五)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六)对该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贬低其他植物品种或者夸大其使用价值的言词。其技术问卷可以在缴纳审查费时提交。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一种性状的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因为彩色,必要时,农业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规格为8.5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办公室不予受理:(一)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

10、者照片之一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 第二十四条 农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对照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与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遭受意外的损害和药物的处理; (二)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三)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种子的,种子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送交繁殖材料的时间、数量和其他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农业办公室和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1、。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农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种子的,品种权申请人应当送至农业办公室公布的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送至农业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第二十七条 繁殖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未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中心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农业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的,农业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不足部分。第

12、二十九条 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自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日内(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同时通知农业办公室;检测不合格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送交该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十条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品种权申请的审查期间和授权后品种权的有效期限内应当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13、;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农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国籍证明;(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向农业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农业办公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第三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14、规定,中国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农业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需要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农业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批准第三十五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办公室决定,复

15、审人员的回避,由农业部决定。第三十六条 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农业办公室在通知缴纳审查费前,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过原始申请品种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第三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农业办公室有疑

16、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农业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第三十九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农业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视为未提出:(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二)未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农业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第四十条 自品种权申请初审合格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农业办公室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 品种权申请的说明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

17、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第四十二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三)修改申请或者分案申请在实质内容上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第四十三条 农业部发出授予品种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领取品种权证书和缴纳第1年的年费手续。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颁发品种权证书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聘请有经验的植物育种专家、栽培专家、法律专家和有关的行政管理

18、人员组成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主任由农业部负责人兼任。农业办公室可根据复审委员会的授权办理复审的有关事宜。第四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品种权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二份。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品种权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第四十六条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复审请求。第四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

19、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复审请求。第四十八条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第四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明显错误,可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第六章 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第五十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二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五十一条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依据以下事实和理由:(一)取得的品种权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的;(二)取得的品种权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第五十二条 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

20、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或者复审委员会就一项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已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的,请求人又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十三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品种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品种权复审委员会审理。第五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对一项授权品种作出更名决定后,农业部予以登记和公告;农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品种权人,并更换品种权证书。授权品种更名后,品种权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种名称。第五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

21、可以撤回其请求。第七章 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第五十六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五十七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和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向农业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并整齐清晰。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且纸张只限单面使用。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办理其它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品种权人、其

22、它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培育人姓名、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农业办公室办理着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当事人递交各种文件时,可以直接递交,也可以邮寄。邮寄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农业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收到日为递交日。农业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品种权

23、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农业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农业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农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农业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农业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农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农业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