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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罪耻惧与当今中国的道德困境.docx

1、徐贲罪耻惧与当今中国的道德困境徐贲:罪、耻、惧与当今中国的道德困境.txt我这辈子只有两件事不会:这也不会,那也不会。人家有的是背景,而我有的是背影。 肉的理想,白菜的命。肉的理想,白菜的命。白马啊 你死去哪了!是不是你把王子弄丢了不敢来见我了。 徐贲:罪、耻、惧与当今中国的道德困境 一、罪、耻、惧与当今中国的道德困境 当今中国,人们普遍对社会道德状态有一种危机感,为了思考和讨论道德或道德堕落,我们需要一种能揭示道德心理结构的分析性语言,为此,社会学家们提供了罪、耻、惧的三元道德文化说-“罪过”(guilt)、“羞耻”(shame)、“畏惧”(fear)。人们有道德的行为,不只是康德所说的,因

2、为受个人内心道德律令(moral imperative)所驱使,而且还因为受到来自相关社会群体对是非对错的约束。就避免“错误行为”(并以此为“正确行为”的最低要求)而言,个人的道德感是因为有了来自外部的约束,才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伦理意识。 个人伦理意识的罪、耻、惧可以用一个故事来略加说明。美国作家斯本塞(Scott Spencer)的小说树林里的人(Man in the Woods, 2010)的开头说了这样一个故事:保罗是一个在林子里建造木屋的木匠,一个天色阴沉的下午,他在林子里遇见了一个名叫威尔的不良之徒,保罗见威尔在虐待一条狗,便上前干涉。两人扭打起来,保罗失手打死了威尔,陷入了一个痛苦的

3、道德困境:虽然没有人看见,但杀人的错的,而且是一种犯罪,他该去自首呢,还是一走了之?保罗左右为难,热切地希望有一个上帝能告诉他该怎么去做。他看着那条被威尔虐待过的狗,心想该不该杀掉它,因为狗最终有可能成为自己杀人的见证,留下会是一个麻烦。保罗想,只要杀掉这狗,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不留下痕迹和后患。再说,这条狗也确实该死,要不是因为它,自己不会卷进这件麻烦的事情。但是再一想,这条狗是无辜的,因为狗本是受害者,并没有要加害保罗。保罗陷入了深深的选择两难之中。 在今天中国的道德环境中,有没有作家会对这样的道德困境感兴趣,或者会不会把一个人这样的处境看成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道德困境呢?即使有中国作家写下这

4、样一个故事,又有多少中国读者会去体验那种令人痛苦的道德困境?会不会有许多读者认为,这根本就是庸人自扰,既然没有目击证人,还不赶紧抽身走人? 保罗的处境可以说明罪、耻、惧的不同道德感觉。故事里的保罗,他自己关于该不该自首的道德焦虑是一种“罪感”。斯本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喜欢法国作家加缪说的,小说是一种关于罪感的艺术。保罗虽然知道法律会如何确定这件事的对错(杀人是错的),但他还需要自己用理性来确定对此应有的正确行动,在他不能确定的时候,他希望有一个至高道德权威的上帝来给他帮助。 保罗的处境也可以从“羞耻”来得到不同的理解。如果保罗抽身走人,虽然他也许不能摆脱自己的罪感,但他尽可以不必感到“羞耻

5、”。他是因为威尔虐待狗,前去阻止,才不慎失手杀人的。所有能“理解”他的人(亲人、朋友)都不会认为他做了一件“错误”的事情。这个局部的群体构成了他行为道德性的“重要他者”(significant others),只有他们的想法才是重要的。就他自己而言,如果他杀了那条狗,然后悄悄离开现场,那也是为了自保,没有什么可丢脸的。更何况,根本没有人看见,只要没有人知道,也就根本无所谓“丢脸”或“可耻”。在决定是否“丢脸”这件事上,保罗可以自行决定,他无需因为顾虑什么普遍的道德对错而感到内心焦虑,也无需咨询像宗教的“神”或世俗的“自然法”这样的普遍道德权威。 保罗还可能既没有罪感,也不感到羞耻,而只是觉得害

6、怕,觉得今天真是“倒霉”、“邪气”或者“命中注定有此一劫”。由于只是感觉到自己在冥冥之中受命运摆布,行为者如何应对事件也就成为一件完全被动,根本与道德对错无关的事情。对他来说,重要的是如何消除内心的那种莫名的、非理性的害怕和恐惧。在这种情况下,保罗会出于本能地逃之夭夭,对于他自己或旁人,这都是再“自然”不过的行为,但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是一种非理性的,条件反射式的行为反应。 二、罪、耻、惧的道德选择 “罪过”、“羞耻”和“畏惧”是三种不同的行为影响。它们并不以纯粹状态单独存在,而总是以不同的成分混合形式,在具体社会中形成对个体具有约束力的特殊道德文化。社会中个人的“不当行为”都会受到群体的某

7、种鄙视和排斥,然而,个体人对自己“不当行为”的心理反应结构却并不相同,这是因为,在不同的社会中,罪、耻、惧各因素的重要性、有效程度、实际内容和混合方式都是不同的。 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Ruth Benedict)用二元对立的方法,区分出“罪感文化”和“羞耻文化”。1这是她在比较日本的“羞耻文化”和西方的“罪感文化”时提出来的,后来被许多文化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用来说明东方(包括中国在内)羞耻文化与西方基督教罪感文化的区别。我们可以对这二元概述再添加“惧怕”这个维度,以此来分析和探讨当今中国的道德状态。 罪感文化的特征是凡事都有一个对错之分,区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上的对和错,依据的权威可以是超然

8、的(如上帝),也可以是世俗的(如高于任何个人或权力的国家法律)。罪感文化中的人,会因为对错是非的意识而对自己的个人错误行为怀有“罪感”,有时候这种错误行为甚至并不为他人所知。例如,杀人是错的,无论以什么理由杀人,无论别人知道与否,杀人都是一种“罪过”,杀人者因此都会有“罪感”,即使别人原谅他,他也难以原谅自己。罪感是一种相对比羞耻晚发展出来的道德感。2 羞耻文化与罪感文化不同,在羞耻文化中,客观的“罪”和内心的“罪感”都退居次要或不重要的位置。一个人的行为,它的对错本身本身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别人会如何看待他的行为。羞耻是一个人害怕被人看不起,但是,被他在意的人看不起和被他不在意的人看不起,是

9、不一样的,羞耻因此没有普遍标准。如果别人(他在意的人)觉得好,他便觉得有“面子”或“荣誉”,如果别人觉得不好,他便觉得“丢人”、“没面子”或“羞耻”。如果做一件事会令当事人(和他的亲近者)蒙羞,那么就算的对的,他也不会去做。反之,如果做一件事会令当事人“有面子”,那么就算的错的,他也必须去做。例如,杀人是错的,但为了“复仇”或“雪耻”(不这么做就没有“面子”),就算错的,也必须去做。又例如,篡改历史是错的,但是,为了维护犯下历史错误的政权的颜面(不这么做就会“损害威信”),就算是错的,也必须去做,做了还很“合理”。 除了罪感和羞耻,影响人们行为的,还有另外一种文化力量:“惧怕”。引起“惧怕”的

10、可以是不同性质的“威力”或“强制力”(power)。威力可以来自一个权力实体(政府、警察),也可以来自某种神秘的力量(神、佛、龙王、河神、“风水”)。人们惧怕种种“威力”,由于不敢冒犯和违拗它们,所以在行为上会有所禁忌和限制。这种禁忌和限制完全是出于被动的,非理性的害怕。例如,人们害怕莫名其妙的“灾祸”从天而降(生病、失业、拆迁),就会到庙里去“拜拜”,或者甚至做一些“积德”的善行。惧怕可以与对错是非或荣誉羞耻完全没有关系,例如,人们忍受苛刑恶法,害怕惹祸上身,便会变得格外小心谨慎、循规蹈矩,不是因为有是非感或羞耻心,而是因为怕招致无妄之灾。许多出版机构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查,以致过度小心,并不是

11、受对错感或羞耻心驱使,而是被非理性的审查权力吓怕了,便有了同样非理性的服从行为。 斯本塞小说树林里的人提供的是一个文学的例子,保罗是一个生活在树林子里的孤独者,在现实生活中,情况要复杂的多。斯本塞书里的树是生命的象征,当威尔倒地而死的时候,除了砍倒生命之树的保罗,谁也没有看到有一棵树倒下,谁也没有听到这棵树倒下的声音,保罗的行为和道德选择几乎完全是他个人的事,可以与他的那个社会分离开来(斯本塞的故事并没有这样发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不断地被他人-邻居、同事、同行、陌生人、国人、其他公民-所见证。在一个道德出现了危机的社会中,当人们有不当行为,但没有来自神或正义之法的道德对错标准的

12、时候,在他们甚至不再在乎别人会怎么看,怎么想的时候,那就不再是个人的道德出现了偏差,而是某个社会人群或整个社会都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错乱。 _ 1 Ruth Benedict, The Chrysanthemum and the Sword: Patterns of Japanese Culture. Boston, MA : Houghton Mifflin, 1989, c1946. 2 Bernard Williams, Shame and Necessit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p. 88. 三、从传统“耻-惧”到

13、红色“耻-惧” 罪、耻、惧就如同三种原色(在科学上,原色是红、绿和蓝。但在艺术上,如绘画,原色是红、黄和蓝。),可以调配出无数不同的混合形态来。没有一种社会文化是以单纯的原色形态存在的,中国的道德文化也不例外。在传统的中国传统社会里,“羞耻”文化(讲“体面”、“大丈夫” 、“做人”、“扬眉吐气”、“丢脸”、“被人看不起”、等等)一直占据着主要地位。但是,所谓的东方“羞耻”道德文化,即便在传统中国社会仍然完整的时候,也只是部分地适用。例如,中国传统道德中并不完全缺乏某种罪感的因素,人们在忍无可忍、走投无路的时候,也会发出“还有没有王法”的哀鸣和“老天有眼”的呼号,下意识地诉求于某个朦胧存在的,至

14、高无上的对错裁决权威。 “羞耻”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因为在封建等级森严的中国传统社会里,不同的人等(王公贵族、士、农、工、商、贩夫走卒)对哪些是“羞耻”的事情有不同的标准,许多“荣耻”规则甚至还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例如,士可以嫖妓(不丢脸),但却不可以娶妓为妻(“丢脸”),这就和蓄奴时期的美国白人可以和黑人女子生孩子,但却不能娶她为妻一样。由羞耻规定的对错是相对而言的,这与罪感的那种必须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性的,至高的的对错判断是不同的。 罪感的对错辨别必须要有一个被人们共同认可的、高于个人权力(尤其是“政府”和“官”)的至上道德权威(“上帝”或“正义之法”)。这样的道德权威在中国始终没有能被清楚

15、地确立,中国没有像基督教那样的上帝道德权威,也没有像罗马法那样高于包括君王在内的所有人的法律。中国传统“法制”所体现的是君王统治的意志,人们服从法,未必是觉得它正义,而更多的是因为害怕不服从的后果。因此,传统中国的“法”更多的是与“惧怕”混合在一起。除了这种可以预期结果(因此是“理性”)的“惧”,还更有另一种无可名状(因此是“非理性”)的“惧”, 一种甚至在“不理亏”的情况下,也同样让人无法“心安理得”的“惧”,如怕见官、怕进衙门、拜龙王、求神卜卦、信风水。传统中国的道德观的“德教”诉诸于“耻”,“法教”则诉诸于“惧”,而“政教”则成为一种耻与惧混合,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传统“耻-惧”道德文化。

16、红色政权建立后的道德文化,它最重要的特征是用红色“耻-惧”替代了传统“耻-惧”。红色“耻-惧”看起来与传统“耻-惧”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缺乏普遍道德准则和正义法治。两种“耻-惧”文化曾经是冲突的,但是,在有需要的时侯,却又因为具有共同特征,可以并不太困难地结合到一起。 传统的中国“耻-惧”道德文化曾经是“红色革命”要消灭的对象。为了树立自己绝对的意识形态权威,红色道德必须搬掉传统道德习俗的障碍,也就是所谓的“反封建革命”。这种破坏改变的不是传统的“耻-惧”混合模式,而只是它的一些内容。1949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动的“思想革命”便是以红色羞耻代替传统羞耻,以红色恐惧代替传统畏

17、惧。 在红色“耻-惧”文化中,人的行为对错是由党国政策决定的,与普世价值或自然法的普遍道德原则无关,普世价值或自然法的普遍道德都被当作“资产阶级价值”和“普遍人性论”来批判。在红色“耻-惧”环境中,人们的行为受“有中国特色”的正确政治和它的“羞耻”或“光荣”观念所驱使,先是被强迫如此,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变成一种“文化”。例如,说假话是错的,阴损、告密、发人隐私都是错的,但跟着形势要求说假话、打小报告、告发别人,不但不羞耻,反而还光荣,如“大跃进”中的“放卫星”、大话诗歌、各种运动中的检举揭发。又例如,尊敬父母是对的,但是,不要说尊敬,就是让别人知道自己的父母是“右派”或“反革命”,也都是可

18、羞耻的;而摆脱这种“羞耻”的办法就是向党表忠心,与父母“划清界限”。传统道德观中的“忤逆不孝”成了红色道德观中的“革命立场”。 以这种红色“荣耻”观主导自己的行为,未必完全是个人内化的道德意识,更多的是出于对权力惩罚的高度畏惧。这种红色“羞耻”和“惧怕”的稳定合成状态,在文革中达到了巅峰。它彻底破坏了中国传统的羞耻感,使绝大多数中国人变成传统道德意义上的无耻之徒-背叛、出卖、乘人之危、落井下石、言而无信、背信弃义、谎言欺骗、冷酷残忍。传统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变成了“己所不欲,偏施于人”,任何人要不被人所害,就得加入对别人的迫害。在他们看来,天下事本来就是没有是非可言的,一切决定于你是否永远

19、站在权力的一边。迫害别人是你的生存之道,做再卑鄙的事情,就算被不通此道者鄙视,也没有什么可“丢脸”的。 今天,有人怀念这样的“良好”红色道德状态,和在俄罗斯有人怀念道德稳定的斯大林时代是相似的。在前共产主义苏联起作用的也是一种以“惧怕”为主的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是极其脆弱、表象的,不可能长期维持,因为维持它的只能是高压和暴力的权力,而暴政是不可能塑造真正有道德的国民的。中国的红色“耻-惧”与此类似,如果它真的曾经是一种深入人心,习惯成自然的道德,那么又怎么会在“文革”暴力消失后,一下子陷入如此深重的崩溃危机之中呢?人们今天忧虑的大面积社会道德堕落,它其实本身就是红色道德文化在失去先前稳定表象

20、后的一种自然发展变化形态,这就像一个得了癌症的人,到晚期才有了症状,这并不等于出现症状之前,他一直拥有健康之身。 有人把中国的道德堕落归咎于外来的非道德影响,如外来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是没有根据的,因为1949年后的红色道德文化一直就以仇视和抵制外来的道德影响(所谓“普世价值”)为首要目标,并为此在不断地教育中国国民。其实,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并不是道德的敌人,恰恰相反,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是任何一种道德自觉的根本条件,也是道德公民社会得以建立的根本条件。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反对政府管制社会道德,不仅是因为政府没有这个权力,而且还是因为,这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政府以各种禁令来管制公民的日常

21、行为,公民社会就无法成熟起来的。而一旦社会不能发挥道德舆论作用,民众道德就只好托付给官吏和政府。于是便会形成了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恶性循环。在国际上,无论是“儒家道德”(台湾、新加坡、泰国),还是“自由民主道德”(美国、欧洲),都没有像今天的中国陷入如此深重的道德危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道德文化是在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公共社会中,由公民群体自己维持的。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以自由、理性的公民个体道德意识为基础的法治和罪感对错共识,这并不要求排斥或取消中国的传统羞耻文化,而是要求在保存传统文化的某些荣耻感(例如,礼义廉耻)的同时,也看到它不可能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和公理道德的基础。 羞耻文化

22、并不是注定要与罪感文化对立的,这两种文化完全可以并存,以混合的形态形成新的道德文化。历史上,其他文化中就有羞耻文化,甚至恐惧文化向罪感文化转化并在转化中融合的例子。例如,古希腊就有羞耻文化,索福克勒斯在埃阿斯一剧说了猛将埃阿斯为了荣誉,因羞愧而自杀的故事,又在菲罗克忒忒斯一剧中让我们看到,阿基琉斯的儿子涅奥普托勒摩斯拒绝做出卖朋友的“羞耻”之事。色诺芬(约430 - 354 BC)在居鲁士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 Cyrus)中记录了居鲁士说的“有羞耻之心者不在白天做令人羞耻的事。而审慎之士即使私下里也不欺暗室”。羞耻文化并不妨碍古希腊形成与良心意识或与人本主义法治观和普世对错

23、有关的“罪感”,希腊学者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甚至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这两种道德感是混合在一起,难解难分的, 而“罪感”则更与道德观念联系紧密。1 又例如,早期的罗马是一种“恐惧”文化,罗马人信奉多神,以神的意志影响看待国家事件和人们行为的正当与否。后来罗马接受了希腊人法律高于君王的观念,有了罗马法,便以“罪过”是否(guilt/innocence)来看待国家事件和个人行为,“恐惧”文化并未彻底消失,但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在西欧,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羞耻文化仍然是道德文化的主要部分,莎士比亚在戏剧中使用“羞耻”一词的频率是“罪过”一词的9倍,这并不妨碍英国道德文化后来朝着“

24、罪感”的方向发展,甚至成为第一个实现宪政法治的国家。到上个世纪上半叶,中国传统的羞耻文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逐渐吸收并结合了以正义法理为基础的罪感文化(新文化运动的一部分)。中国有了宪法和法律制度,虽然不完善,但受到广大公民的认同,羞耻和罪感的混合已经在使中国道德文化发生不小的转变,只是因为后来受害于暴力的红色耻-惧文化,才没有能得到发展。今天,中国社会的深刻道德危机反映在人们对道德出路的极端迷茫之中,真正显现深重危机的是,人们无法有效设想如何走出这一困境的出路。没有出路,那才是危机的危机。摆在人们面前的出路有三条,两条是走不通的,一条是还没有下决心去走的,或者根本不愿意走的。前两条路是传统的和红

25、色的耻-惧道德之路,中国人以前已经走过了,没有走通,现在没有理由相信,重新再走一次便会成为出路。后一条道路是以好的法律来培养好的公民道德,那可能是一条出路,因为现今世界上社会道德状态比较良好的国家里,公民道德走的都是这条路。中国也可以这样,至少总该试试。对于寻找出路的人们来说,由于没有走过或者出于其他理由,害怕或决意不走别人走过的路,这和无路可走的情况是一样的。所以,目前我们面临的是关于出路,而不只是关于道德的危机。_1 Bernard Williams, Shame and Necessity,pp. 88-89, 92.四、两条在中国走不通的“耻-惧”老路在社会道德堕落的今天,有人以不切实

26、际的浪漫情怀,来怀念和美化两种想象的中国道德“良好”状态,一种是曾经在传统社会形态中有效起作用的“耻与惧”结合,另一个是在红色社会形态中曾经有效起作用的“耻与惧”结合。他们设想回归这两种“良好”道德状态的种种方案,如拜孔子、复归儒学、怀念“文革”、唱红歌提精神。这两条回归之路虽然都只是以最低限度的“未堕落”为道德宗旨,但都是走不通的。先看第一种:传统中国道德文化。传统中国是一个由皇帝说了算,以吏为师的人治社会,它与现代国家的宪政法治、公民社会、公民权利、民主政治观念是根本背道而驰的。就算它的道德秩序,如某些文化民族主义人士所想象的,值得怀念,值得恢复,事实上也已经没有回头路可走。传统的“羞耻”

27、是在自然形成的人群关系(大家庭、家族、乡里、地方)中维持的。一个人的错误行为不只是他一个人的羞耻,也是与他有关群体的羞耻,个人正确行为的直接压力就是来自这样的群体。这样的自然群体及其道德环境作用在今天的现代生活中事实上已经无可挽回地瓦解了。现代道德是在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而在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公共社会”的观念一直没有形成,因此,道德基本上只是家庭、家族、宗族、邻里范围内的“人伦”。1不仅如此,任何一种“羞耻”文化都需要有支持它的教育体制(如至今仍然以羞耻和荣誉为道德根基的阿拉伯文化),中国传统的“蒙以养正”儿童教育和社会羞耻道德经典(如三字经、千字文、小学、女儿经、弟子规、朱子家训、二十

28、四孝、幼学琼林、四书五经)早已经退出了当今的教育体制,它的基本羞耻观和价值原则,绝大部分中国人早已不再了解,更不要说是有效地传承给下一代了。更重要的是,中国传统道德遭受过毁灭性的破坏,已经不可能复原。在一些仍然保存儒家道德文化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新加坡、台湾、泰国),儒家道德文化之所以还能够部分有效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因为它没有遭到过毁灭性的摧残,能自然地代代传承。即便如此,儒家道德文化也已经在现代法治文化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普遍正义对错的“罪感”道德文化结合在一起了。再看第二种:红色道德文化。红色道德文化的两个组成部分,耻和惧,都是建立在“阶级斗争”之上的。目前的中国政治和社会状

29、态都没有可能回到“阶级斗争”的年代。“阶级斗争”和它所孕育的红色耻-惧道德被保存在中国人的许多灾难记忆中,这些记忆即使在不能公开讨论的情况下,也足以使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普遍厌弃“阶级斗争”的生活方式,不愿意再回到那个可怕的时代。“阶级斗争”主导红色耻-惧道德文化,使得耻和惧这两个成分比在中国历史上的任何其他时期都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阶级斗争”是“你死我活”、残酷无情的,它本身就是一种利用恐惧和暴力来维持的统治手段,它所营造的生活秩序再稳定,也不具有人们一般所说的道德意义。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是可以用“非道德”和“反道德”的名义来进行统治的,“阶级斗争”的统治曾经把它自己说成是一种新的,特殊的道德。

30、“阶级斗争”把中国社会群体分割成“人民”和“敌人”这两个绝对对立的部分,他们不仅在政治上对立,在道德价值观上也是对立的。人群的绝对分离或分裂,排斥了设立普遍道德标准的可能。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分别,不同的人等(王公贵族、士、农、工、商、贩夫走卒)之间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但还没有出现绝对的道德对立。“阶级斗争”红色社会的“我们”和“敌人”不仅是复制封建社会的等级区别,而且把这种区别用一种特定的现代政党意识形态来推向极端。阶级斗争的核心就是仇恨和暴力,阶级斗争的仇恨和暴力本来是用来对付“敌人”的,但是,它的对象却随时在变化并扩大,以至许多本来是“我们”的“自己人”也变成了这种仇恨和暴力的牺牲者。在

31、敌我斗争中形成了所谓的“无产阶级”道德:阶级站队、六亲不认、残酷斗争、损人利己、相互戒备、告密诬陷、出卖背叛、结党拉派、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极端功利主义。这些不仅是用来对付阶级敌人的手段,而且最终也成为对付“自己人”的常用伎俩。道德文化不是抽象的,而是体现为具体的社会人际关系,红色耻-惧文化也不例外,它的规范逻辑是,只要为了保全自己,只要是针对“敌人”,就可以行使任何手段,既不必考虑普遍道义(罪感),也无需在意礼义廉耻(耻感)。既然在“我们”这个人群中,人人都如此行事,自然也就不必为这样的行事方式感到羞耻。相反,在“我们”当中,规范的行为是以成功论英雄,只要成功,无论使用了什么卑鄙手段,都是正当

32、的,令人羡慕的,值得仿效的。在“阶级斗争”中,一个人被当作“好人”还是“坏人”的一员,经常是纯属偶然、难以预测、莫名其妙,是当事人自己无法掌控的。出生在“地富反坏右”的家庭里,有“有问题”的亲朋好友、被牵连在什么坏的人事关系之中、无意间说错了什么话、得罪了什么人,都似乎冥冥之中自有定数,受控于神秘不可知的命运。任何一件细小的事情,都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一生。这种生存的恐惧被“阶级斗争”的政治恐惧极端放大,因为“阶级斗争”的政治惩罚是极端残酷无情,而且无休无止的。就算一个“坏人”不被判刑、处决,不被发配到“夹边沟”、“北大荒”这样的地方去“劳动改造”,单单用“羞耻”来惩罚就足以令人毛骨悚然。“羞耻”与“罪”的惩罚方式是不同的,而红色文化中又有特别残酷的 “羞耻” 惩罚方式。法治的“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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