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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1、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学生的申诉权

2、利保障。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

3、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者;(五)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有立功表现者;(六)不满十八周岁者;(七)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或执行公务者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二)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者;(三)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可以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或

4、作伪证者;(五)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六)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者;(七)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学生受到处分未解除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二)凡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已获各项奖学金及其他资助的,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相应奖助金;(三)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第九条 对在校期间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在一定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处分:(一)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记过以下的处分可在六个月后解除,记过处分可在九个月后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5、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二)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三)凡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工作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解除处分。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二)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6、及其以上处分;(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四)组织、成立、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的

7、,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违法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实施故意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被司法机关处以治安罚款、警告或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的处分;(二)凡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被判处国家刑事处罚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吸毒、贩毒或私藏毒品,经公安或司法部门认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认定,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

8、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用语不文明,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一下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对偷窃、骗取、抢劫公私财物及参与销赃、窝赃者,酌情给予以下处分:1.凡有偷窃、诈骗等行为但未遂者,给予

9、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初次作案且金额在500元以下者,并能主动退赃并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3.对作案金额在5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4.曾因偷窃、诈骗等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团伙作案中的为首者或主动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伙同参与偷窃、诈骗、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参照(1)至(3)项给予降低一级处分;6.对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参照(1)至(3)项给予处分。(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

10、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五)伪造、涂改、转让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上处分。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直接参与打架者(包括动手打人)1.凡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打人致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持械打人、聚众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挑起事端及其策划者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引起事端并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的处分;凡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11、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打架后以“赔礼道歉”或其他名义敲诈钱、物和威胁、恐吓对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扩大事态,引起新的打架斗殴或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无论用何种赌具、以何种方式进行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二)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资者,给予严

12、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聚众赌博的组织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赌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借故起哄、喧闹、惹事生非、制造混乱(如撕毁试卷、砸瓶子、摔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烧东西、敲器皿等)影响校园正常学习及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二)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酗酒、高声喧哗,除所误学习时间以旷课计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饮酒造成不良影响,对参与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三)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进入异性

13、寝室者,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或他人床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四)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房屋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因在外居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异性寝室留宿、留宿异性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因私自在外留宿或留宿外来人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五)故意浪费粮食、水电、公共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在规定作息时间内,干扰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

14、其以上处分;(八)往楼下倒脏物、脏水,破坏公共卫生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九)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校园内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影响给予以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二)调戏、侮辱、诽谤、谩骂、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收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片等淫秽制品或在计算机上玩黄色游戏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者,视其

15、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服务与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伪造(冒领、冒用)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关证件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成绩单、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伪造教师、学校工作人员签名,私刻、伪造公章,伪造发票、支票等票据的,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凡对文明督查及相关学生组织的成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16、、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严禁下湖(河)游泳,不听劝告,私自下湖(河)游泳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责任由学生自负。第二十三条 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单穿背心、穿拖鞋或携带食物等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二)上课或集体活动中抽烟、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三)在宿舍私接电源、网络信号者,违章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等用电设备者,除没收物品外一律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引发

17、事故者,除承担有关责任外,加重处分;(四)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商业广告或从事营销、促销等商业活动者,在宿舍内从事商业贩卖活动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六)损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张贴的布告、通告、通知、决定、专栏着,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二十五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六条 旷课学生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一)旷课及学时计算办法:旷

18、课一天及以上的,按教务处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教育实习、野外实习、校内观摩和见习、军训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周末教育课按2学时计算。班会、团组织活动、早自习、升旗仪式按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3次计一节旷课,早操3次迟到或早退计一次旷操,旷操3次计一节旷课。(二)无故旷课者,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四

19、)凡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在新学期又旷课达到处分学时要求者,其所受处分应加重一级。第二十七条 凡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学生给予如下处分:(一)凡在课程考核或国家、省(市)、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者,经核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凡在考试中,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凡考试中,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请人代考,代别人参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校期间

20、凡两次考试或考核(含补考)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

21、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束即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三)学生处分考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表现情况讨论后,向学生工作处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二级学院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学生工作处、安全管理处及其相关部门联合调查。(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

22、,主笔人要写出文字说明。(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讨论确定初步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事项:1.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4.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6.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

23、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可由其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处分决定书若无法送达被处分人,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并留存相关记录。各二级学院要将学生受处分的情况通知学生家长。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除有正当事由以外,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对考试违纪者应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 申 诉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受理学

24、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交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再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对学生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已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督促与指导。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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