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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中作业.docx

1、经济法期中作业经济法 期中考查 老师:段老师 学生:彭瑶瑜 学号:09121023案例一:怂恿行业协会私定价格眉山烟草公司限制竞争受查处据四川省工商局介绍,从年月底起,四川省烟草公司眉山分公司安排下属东坡区配送中心制定执行统一零售指导价公约及管理办法,要求各卷烟零售户签字,并严格遵守;下发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表,规定如有违约则停止供货。为保证卷烟统一零售价格的顺利实施,东坡区配送中心还作出规定,向每户卷烟零售户收取元的保证金。与此同时,四川省烟草公司眉山分公司还安排眉山市烟草零售协会制定章程和卷烟零售价格统一执行表,赋予烟草零售协会制定卷烟零售统一价格的权力和对违反零售统一价格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2、眉山市烟草零售协会东坡区分会还要求各卷烟零售户在“眉山市烟草零售协会东坡区分会会员自律公约”上签字。截至今年月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结案时止,眉山分公司下属单位先后对余户不执行统一销售价格的零售户,中断了卷烟供应,激起大多数卷烟零售户的强烈不满。眉山市工商局认为,四川省烟草公司眉山分公司所辖眉山市烟草零售协会系社会团体,无定价权,通过会员(卷烟零售户)公约签字等形式制定卷烟零售统一价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滥用其从事卷烟批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供货等方式,强制卷烟零售商执行烟草零售协会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对不接受其不合理

3、条件的用户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最近四川省眉山市工商局依法对四川省烟草公司眉山分公司,作出了责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处以罚款的处罚。 分析:作为一名普通用户,李平元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长达7个多月的诉讼案,终于以联通广元分公司的败诉而告终。 在法律的天平下,具有绝对强势地位的联通败给了一个“弱势”群体中的一员。而这样的苦果却是联通自己酿成的。2003年5月,家住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的李平元突然发现,从2002年2月开始,自己的预付话费总是比以前用得快。原来,联通广元分公司自2002年2月起,每月从他的预付费中按20元/月的标准扣除月租费,而在此

4、之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收月租费的。从2002年2月至2003年7月,该公司共扣除李平元预付话费340元。 2001年5月,联通广元分公司开始在广元市全市范围内开展手机通信无月租优惠业务。没有月租费,这对很多消费者而言显然具有诱惑力。李平元在当年10月与联通广元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并选号上网。他的确也同广元所有的联通用户一样,截至2002年1月之前享受了没有月租费的手机通话服务。 令李平元和广元所有的联通用户始料不及的是,2002年1月18日,联通广元分公司贴出一纸公告称:原来享受“无月租、市话费超过140元时按0.08元/分钟收费”服务的客户,于2002年1月21日起,将自动转为“月租2

5、0元/月、市话0.32元/分钟、每月50元包600网内市话通话”。也不由得商量,从此后,广元市的无月租联通用户就被“自动”取消了原来承诺的优惠。 绝大多数用户都抱着息事宁人甚或是逆来顺受的态度。事实上,和李平元们有同样遭遇的人并不止一个,但许多人在那些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从国有企业演变出来的“官商”强势地位面前,似乎只能发发牢骚而已。 “垄断行业忽视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确实时有发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随意更改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强制消费等。”该负责人指出,许多消费者已经司空见惯的消费现象,其实早已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比如,交通行业每逢春运期间的涨价行为,虽然老百姓都已经习惯,但这种做法并不是市场行

6、为。如果按市场规律办事,企业服务或商品价格的上调应该建立在服务品种的增加或商品品质得到提高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产生垄断行业忽视消费者权益这一现象的根源何在?“因为他们有着独占地位和行业优势。”而拥有独占地位和行业优势,就意味着拥有了“绝对”话语权。一些公用企业,如部分水、电、邮政企业,利用其独占地位,通过采用指定经营者等方式来限制竞争,以附加不合理收费标准等形式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一位消费者对邮政行业推出的一项礼仪服务感到困惑:“明明通过特快专递就可以送到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为什么要派专人送?难道就是为了多收服务费?”同大多数消费者一样,他不可能为此去投诉邮政局,或者

7、将其告上法庭,然后顽强地搭上时间和精力去等待一个未知的结果。 所以,在这种“绝对”话语权面前,消费者除了沉默别无选择。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消费者沉默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助长了某些垄断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忽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元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无疑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了一个榜样。维权不仅是工商部门的事情。” 尽管在本案中,一个具有绝对强势地位的垄断性企业败给了一个“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但绝大多数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逆来顺受选择沉默。这使人想起不久前,因参与市场不正当竞争而发生的崇州市广电局强行进入市民住宅、野蛮“执法”事件,其中不法行为的受害者大多噤若寒蝉,只有一位叫刘明性的老人

8、敢于将执法者告上法庭,并最终取得了胜利。为何普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选择沉默?诚如今日本版同时编发的律师说法中提到的知情权问题,即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弱势群体的应有的知情权太少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弱势群体的维权成本太高,即所谓“打得赢官司,打不起官司”。本案中,李平元从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联通广元分公司数次交涉无果,愤而向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胜诉,前后花了他半年多时间。而在本报发排此稿时,胜诉了的他仍然未能得到联通的退款! 由此又想到,如果我们有一个消费争议法庭的话,情况会大不一样。在消费争议法庭,完全采用简易程序

9、,全部或绝大部分纠纷都实行当庭裁判。从立案到裁判只需要几天,这就会大大降低作为弱势个体的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切实保护群众利益。依此类推,当前我们为之呼吁,政府为之作为的替农民工讨工资这样的举动,也就有法可依有法可为了。 案例二:对外资企业不合法的商品流通限制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会上

10、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本案涉及

11、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

12、争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和某些手段,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流通,尤其是为了排挤本地区以外的产品进入本地区而设置障碍所采取行为,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费用项目和标准,规定歧视性检验标准和措施;针对外地商品采取行动许可、设置关卡或其他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手段;对于外地投资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招标投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的待遇方式。所有这些行政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外来竞争者,实现垄断性经营。行政性;垄断表面上是,市场的分割与垄断,但是这种行政垄断力的来源是行政权的滥用,从而是有利于其他

13、的市场经营者获得更有利的市场地位。当然,体制转轨的原因(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产生的权力惯性)、利益驱动(地方政府、权力主体、私人利益)、民法法制化的程度化不高等等都是其行政垄断行为的诱因。不正当竞争往往易导致竞争的不充分或最终的丧失或排除,从而形成的垄断。当然,在原因之后造成了很多的不利影响,保护了落后的,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腐败,损害消费者权益,更是,影响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案例三:欧共体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对The Comit francais dorganisation de la Coupe du monde de football 1998(简称CFO)在

14、1998年法国足球世界杯门票销售中 “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Abuse its dominant position )提起的反垄断调查。案情:本案是欧共体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对The Comit francais dorganisation de la Coupe du monde de football 1998(简称CFO)在1998年法国足球世界杯门票销售中 “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Abuse its dominant position )提起的反垄断调查,并于1999年7月20日做出裁定(Commission Decision)。CFO是FIFA(the F

15、d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在法国世界杯期间负责门票的分配和销售工作。欧共体委员会调查的门票销售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1996年11月27日至1997年5月27日期间,CFO销售名为“Pass France 98”的门票,销售内容是打包销售位于一个固定足球场的小组赛和一场16强的比赛,此外CFO要求消费者提供位于法国境内的一个地址。第二种方式,1997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期间,CFO销售名为 “Individual entry tickets”的门票,该种形式的门票是单个销售所有比赛(包括小组赛

16、、16强、8强、4强、三四名对决以及决赛)的门票,购买条件为消费者需要提供位于法国境内的一个地址。在进行上述两种门票销售的时候还没有进行小组抽签,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门票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所要观看比赛的参赛队伍,因此称这些门票是“盲售”(blind sales)门票。小组抽签以后CFO将剩余门票销售的部分工作(全部门票销售的30%左右)分配给各国足协和CFO认可的旅游公司进行销售。案件的焦点集中于:CFO在向公众销售门票的过程中,要求购买门票的消费者必须提供一个位于法国境内的住址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欧共体委员会的裁决欧共体委员会认为CFO要求购买者提供位于法国境内地址的行为是一种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那些能够提供法国地址的消费者,但是间接的造成了一种国籍歧视。因此CFO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但是,鉴于以往足球世界杯的门票销售也采用相似的模式,并且依照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情况和欧共体法院的案例无法简单的得出该种销售模式的法律评价,因此可以相信CFO在1996年和1997年进行门票销售的时候并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且欧共体委员承认CFO在进行门票销售的时候已经尽量使其销售行为符合欧共体竞争法的要求。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时候所考虑的因素是该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因此委员会仅对CFO进行了1000欧元象征性的罚款。但是委员

18、会强调,这并不表示在以后的相似案件的处理中也会采取相似的裁决。相关法律条文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修订版)(简称ECT)第82条的规定:在欧共体市场中,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或者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这些行为将会因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协调而被禁止。值得注意的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a) 直接或者间接的制定购买、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b) 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目的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c) 在进行相同的交易时,对其他交易主体设置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该交易主体处于竞争劣势;(d)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其他交易主体设置附加义务,而这些义务从

19、其本质或者商业用途来看,与合同的目的没有任何联系。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从理论上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构成要件如下:1. 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企业;2.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3. 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4. 产生了影响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效果。法条解释:(一) 企业(undertaking)欧共体法院在Hoefner案中认为“ECT中的企业包括进行经济活动(economic activities)的任何实体(entity),而不管他们采取何种组织形式” .而这种经济活动于是否盈利无关,只要涉及经济方面的交易即可。因此,即使是该实体并非商法意义上企业,如国家机关等,只要其进行的行为涉及经

20、济方面就可以被认为是欧共体竞争法范围内的企业。例如,在Hoefner一案中 ,欧共体法院就裁定德国联邦劳动总局(国家机关)的行为属于企业行为。(二)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是指“一个或者多个企业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economic strength),这种经济实力可以使这个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与它的竞争者、客户或者最终消费者,而进行妨碍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内有效竞争(effective competition)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仅仅指的是垄断企业,那些即使是还没有垄断整个市场的企业,只要

21、与其竞争者相比,能够摆脱市场竞争的压力,他们破坏竞争的行为依然产生相当大的市场破坏力,因此属于竞争法的管辖范围。欧共体法院和欧共体委员会采用“市场结构” 的理论来解释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这种理论,企业在相关市场上长期拥有较高的市场分额,这个事实本身可以作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内部拥有70%的市场份额,那么就认为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拥有40%-50%的市场份额强烈表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需要提供其他进一步的证据进行佐证。而拥有30%-40%市场份额的企业一般不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存在其他强有力的旁证。市场份额少于30%的企业不被

22、认为剧由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以下因素也常常作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辅助因素:(1)涉案企业与其竞争者市场力量的比较;(2)是否存在能够影响涉案企业行为的潜在竞争者 ;(3)涉案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4)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涉案企业是否拥有相当的技术优势。总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相关因素总体评价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在欧共体的司法实践中,市场份额在确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当市场份额大于70%或者小于30%的时候,对于确定涉案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计算涉案企业

23、的市场份额,首先就要确定相关市场的规模。在欧共体法院的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确定一般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确定相关产品市场(relevant product market),一是确定相关地域市场(relevant geography market)。通过相关产品市场确定产品种类,通过相关地域市场确定产品数量,由此判断市场总量,从而确定涉案企业的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为了提高在确定相关市场过程的透明度,欧共体委员会于1997年颁布了关于欧共体竞争法中相关市场定义的通知 .(三) 相关市场1. 相关产品市场相关产品是指依据涉案产品的特征、价格以及用途,消费者认为可以与该产品进行互换(intechan

24、gable)或者替代(subsititutable)的所有产品。 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目的在于发现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以确定竞争者是否有能力阻止涉案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而可以衡量涉案企业是否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竞争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欧共体委员会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因素有:相关产品的性能和使用目的、价格以及消费者喜好。在进行案件调查之初,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涉案当事企业所提供的信息,预先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大致范围。然后在这些预先确定的产品之中在具体确定相关产品市场。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会最终被简化为确定某几种产品是否属于替代产品的。一般情况下,在最后阶段欧共体委员会所分析的往往是某两种产品是否

25、属于同类产品。在确定某两个产品是否属于可替代产品的衡量中,欧共体委员会要寻找最近一段时间涉案产品价格发生变化时待认定的替代产品需求变化的情况。如果这两种产品的价格变化的方向和程度是相同的或者平行的,那么就说明他们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价格变化的相同或者平行是指在两种产品的最初价格不同的情况下,如果它们后来逐步趋同,这种现象说明,消费者越来越将这两种产品视为替代产品,从而可以随意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最后导致它们在价格上趋向一致。” 对此,欧共体会进行需求价格弹性和交叉需求价格弹性方面的测试。 测试的标准主要是SSNIP标准,即一个数额不大的但有意义的非临时性的涨价(small but sig

26、nificant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标准。另外,消费者的喜好以及当产品价格发生变化的时候购买一种产品转而购买另一种产品所存在的障碍和成本也属于欧共体司法实践所考虑的因素。2. 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指的是由涉案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地域。在该地域范围内,竞争环境非常相似并且由于竞争环境的不同可以与其他相邻地域区分开来。在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时候,欧共体委员会首先依据涉案企业及其竞争者市场份额的分配情况来预先估计一下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确定一个预先假设的地域市场。接着欧共体委员会会进行需求分析(国家或者地区之间人民的喜好、消费者的购买方式、产

27、品之间的差异等因素),来具体确定位于不同地域的企业是否构成可替代的供给来源。这种分析主要是调查相关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时所产生的替代情况,以及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询问位于某一地域的消费者购买其他地域的产品时所产生的成本问题。最后,欧共体委员还还会调查是否存在影响不同地域的企业向其他地域发展业务的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包括进入其他地域的本地许可、销售渠道的准入条件、建立销售网络的成本以及进入地的价格管制、技术限制等情况。经过这些分析,欧共体委员会会最终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确定之后,也就相应的确定了涉案企业及其竞争者,同时也确定了涉案企业及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从而依据这些分

28、析,我们可以确定涉案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欧共体法院法院认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本身并不违法,这仅仅意味着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而被赋予了一种义务,即它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破坏共体市场的正常竞争。”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同样可以在正常竞争的市场中生存,但是他们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降低市场中的竞争程度。所以,只有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滥用其优势地位的行为时,才属于竞争法管辖的范围。ECT条约第82条已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滥用行为,这些行为理论上分为两类:(1)排他性的滥用,即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行为减少或者阻碍市场中的有效竞争,如:

29、掠夺性性定价(垄断高价),倾销(垄断低价),拒绝交易,搭售等;(2)剥削性的滥用,即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给不同的消费者(下游)或者供给商(上游)进行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比如歧视。本文仅介绍与本案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歧视。歧视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价格歧视,即要求购买或者销售相同等级、相同质量产品的买方或者卖方支付不合理的不同价格,以充分剥削支付能力不同的消费者或者供应商的剩余利润,从而破坏市场中的有效竞争。一种是差别待遇,即对不同的消费者或者供应商设置不同的非价格性的交易条件,致使一部分消费者或者供应商的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影响市场中的正常竞争。 当然歧视行为并不总是违

30、法的,合法的歧视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中存在竞争,也就是说被歧视者存在着选择自由。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由于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一旦进行歧视行为,消费者或者供应商缺乏其他替代产品进行选择,他们可能必须支付较高的价格,也可能因为无法满足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无法进行交易,因此歧视行为不仅影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直接损害上下游的利益。(五)产生了影响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效果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共同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中影响贸易的效果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来具体解释“影响欧共体成员国这件毛衣的效果”在欧共体委员会的具体应用。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可能影响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不正当竞

31、争行为必须是明显的(appreciable)”,由此引出了三个需要确定的概念。1. 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trade between Member states)欧共体竞争法中的贸易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换,更包括所有经济相关的行为。该处贸易的定义取决于欧共体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认定,凡是欧共体委员会认为的“企业行为”都属于欧共体竞争法中贸易的范畴。因此“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指的是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一切经济活动。2. 可能影响(may affect)“可能影响”指的是“依据一系列法律或者事实,涉案企业违反竞争的行为有足够的可能性会直接或者间接、潜在或者现实地影响共同体成员国之间

32、的贸易方式”的情况。“可能影响”并不意味着违反竞争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相应的后果。即使产生了破坏竞争的效果,欧共体委员会也无须调查竞争结构被破坏的具体情况。涉案企业违反竞争的行为是判断他们是否可能影响贸易的决定因素,而其市场份额以及销售量是确定它们是否可能影响贸易的数量因素。3. 明显的(appreciable)另外,在判断是否产生影响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效果的时候,欧共体委员会还设置了一个量的因素。只有在相关市场中拥有一定市场地位的企业才属于欧共体竞争法管辖的范围。“明显性”采取个案衡量的方式,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违反竞争型位的本质、产品的特性以及相关企业的市场地位。本案的法律评析(一)企业CFO向公众出售了155万张门票,并进行盈利,所以CFO销售门票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因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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