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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照书整理.docx

1、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照书整理1、神权法思想的形成答: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制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压迫给人们带来较自然灾害更加深重的痛苦。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同时,一切剥削阶级都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宣扬痛苦的产生是因为人们自己犯了罪,只有忍耐、顺从,才能来世得福,借以麻痹人们的反抗和斗争意志。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

2、思想,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2、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答: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

3、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3、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天命、天罚答: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贵族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人民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到殷商时期,奴隶主贵族的天命”、天罚的神权罚思想有很

4、大的发展。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4、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答: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利用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两者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1、夏朝建立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

5、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间,对不服从其统治者施行天罚。2、到了商代神权罚思想达到了高峰,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要受到天罚。3、在西周,神权法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失德就会失去天命。这反映了神权法在西周的动摇。西周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认为自己有代天行罚的权力,即予亦致天罚于尔躬,这一点是对殷商统治方式的继承。5、论述明

6、德慎罚的思想答:(1)周公的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引以为戒。(2)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因此,对统治者本身来说,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绝对不可骄奢淫逸。(3)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一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四刑罚适中。周公同时主张,对不忠、“不孝不友”“寇攘奸 ,杀越人于货”等罪犯严加惩处。(4)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7、6、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答: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7、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答: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

8、贵族。8、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及意义答: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德以德配天说。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 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

9、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9、西周的宗法制答: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10、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宗。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

11、,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0、礼制的基本原则答:周公所制的礼是一种道德和法的统一体。它既有道德规范,又有法律规范,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许多规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既有法律效力。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所以,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

12、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在礼的这几个原则中,亲亲和尊尊是最基本的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即长辈),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11、礼治的基本特征答:礼治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照礼的规定相有各自不同的特权,这些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享有。所谓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制贵族。礼与刑在使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这种区别是相

13、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12、周公明德论的内容答: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十分重视吸取夏、商两代灭亡的教训,特别强调统治者要敬德:(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知稼樯之艰难,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2)要重视小民的力量,治党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这样远近的人民都要来归附,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13、周公慎罚说的内容答:周公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其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有:(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贯犯,要从中惩处,虽

14、然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清楚礼,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他坚决反对殷商连用族刑的做法,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周公说:奸宄(犯法作乱)杀人,历人有宥。即某地发生了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缩小了株连的范围。(4)刑罚适中。周公主张用中刑,即刑罚宽严适当,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避免出现偏重偏轻的情况。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法史上是罕见的,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4、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背景答: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

15、重要时期,整个社会正面临着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旧的奴隶制度逐渐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引起这种巨大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农业技术的提高,扩大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丰富了社会物质资源,从而为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创造了条件。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上层建筑的变化。周室衰微,诸侯崛起,整个社会动荡不安。一些奴隶主开拓私田,采用新的封建主义的剥削方式,有奴隶主转化为封建地主。另外,一些平民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成为新兴地主。这样,新的阶级正在逐渐形成,他们急于与旧奴隶主贵族进行经济、政治上的权利斗争。正是这种新

16、的社会形势,造就了当时社会上的一批锐意进取的革新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试管仲、子产、邓析。他们三人分别是三种类型的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管仲代表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人物,他们认识到传统的礼治的弊端,主张对旧礼进行改造,并创制新的法令来统治社会;子产代表有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们急欲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因此要对周礼进行新的解释;邓析代表非贵族的新兴地主阶级,他们要求废除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由于代表利益不同,他们三人的法律思想也有很大的区别。15、管仲对旧礼的态度答: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改革家,代表的是旧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对旧法它持改良的态度,主张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

17、造性的运用,即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作为改革家的管仲对传统的周礼并不反对,相反十分推崇礼仪。管仲所说的旧法,就包括西周的礼治和刑罚两个方面。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四国之维,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可见,管仲对礼义是推崇备至的,但他强调的主要是礼义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这也是他与儒家的一点区别。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旧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及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

18、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制定了官吏的考核晋升制度。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赏功罚罪。这一观点是后来法家思想的最早表述。总之,管仲对周代礼治思想的态度是既有继承又有改良。16、管仲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改革主张答: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三者结合起来。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是管仲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对周礼的重大修正。首先管仲对于传统的分封采邑制进行了改造,建立了具有封建性治的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其治国的总方针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其施政纲领是叁齐

19、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陵为之终,而慎用其六柄焉。具体做法就是把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四民”分别居住,不准随便迁移。他们各自居住在自己的区域内,世代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实行三国五鄙制度的目的是 为了实现其四民分居定业论。管仲认为,必须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他认为四民混合杂居就会胡言乱语,任意改换自己的职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四民不但要分居而且要定业,同时职业还要世代相袭,不准变更。管仲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为此,管仲特别强调要以威治民,使每个民众都畏惧权威

20、,他认为这是确立法制,富国强兵的关键。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管仲以法统政思想的特点,即强调国君掌握权威法令以维护君主的地位,又利用带有宗法性的乡属组织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既主张自上而下地中央集权,又实行分而治之的地方自治。它的以法统政、统军、以威治民,实质上是用法令刑罚的手段来维护新宗法等级制,从而加强礼、义、廉、耻这国之四维。17、管仲的立法主张答: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而民心是

21、好利恶害的,因此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他指出民众不得温饱,就会怠慢法令;民众整天生活在痛苦中,法令就根本无法实行。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和控制经济的发展。他提出了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方针,这两方面的结合,形成了管仲的以重商主义为特征的立法思想,即一方面加强官营商业,手工业,同时又提倡重农节用,抑制富贾大商。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一些极有特色的思想。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还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租赋原则,即区别土地的好坏,

22、根据不同的等级定额征税。18、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思想内容和特点:答: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19、管仲在政治法律的革新思想上的主要内容有:答: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

23、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

24、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利用齐国的资源条件,大兴渔业、盐业和治铸业,其主要措施是设置盐官和铁官,由国家垄断经营。在农业方面,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即国家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抽取一定的租税和徭役,从而使农业生产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联系,激发其生产的积极性20、管仲的法律思想:答: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作

25、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2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 答: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

26、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22、礼制的基本原则:答: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23、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的有关争论及重大意义答: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就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产铸刑书的创举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思想震动,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的名臣叔向当即写信批评,认为刑罚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断言此举必然造成

27、家破国亡的后果。叔向指责铸刑书使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是对礼的破坏;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和坚决立场。1、子产认为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2、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礼并不是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制定和公布刑书,正是体现了礼的要求,并非违背礼的宗旨。他们的分歧表现了春秋时期两种不同的礼刑观。叔向坚持传统的周礼和刑罚密秘而不宣的原则,而子产则认为传统周礼的革新符合礼的精神。二人的争论反映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封建贵族的礼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奴隶制的刑与封

28、建制的刑之间的矛盾。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24、子产的刑法思想答: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他的刑罚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的

29、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的特征。1、 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2、 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是罪名和刑罚相当。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于一般性地违反礼仪规定的

30、行为,并不是以刑法。这与他区分礼仪的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也打破了出礼而入刑的传统。在审理案件方面,子产经常运用倒言反事的方式鉴别人犯陈述的真伪。另外,他还注意从犯人的言行举止和声色变化中发现线索。这都是古代审判经验的一种表现。25、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答:(1)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2)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的特权的重要作用26、子产的立法救世主张:答:子产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

31、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的刑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论礼,一方面把礼与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强调礼应适应民心。这就使礼自然化、社会化,为沟通礼与法创造了条件。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具体措施为: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奖赏忠于职守和奉公节俭的贵族与官吏,打击骄奢淫逸的不法之徒;作丘赋,确认土地私有制;铸刑书。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晋国叔向写信批评,引起一场争论。这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贵族与封

32、建贵族之间两种礼刑观的矛盾。27、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的意义答: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要求统治者执法宽容,但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不如执法严厉,即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在运用刑罚方面,子产强调罪刑相当,以情断狱。28、简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答:邓析是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的所做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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