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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docx

1、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 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保障土地所有者、 使用者合法权益,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出让价款 (以下简称地价款) ,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 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 (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 排水、通电力、 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 ,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

2、批准后公布施行, 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 土地市场 供求状况适时调整。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 201247 号) 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 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 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 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 予以核实。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

3、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 用地容积率大于 1.0 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 1990 年以前商品房 (香洲区部分) 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 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 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 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国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

4、体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 管委会)、财政、监察、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国资管理、不动产登记、税务 管理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地价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规定的项目用地, 由用地单位提出申 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土地使用年限未定期,土地无偿按现状供地;宗地内的“五通一平” 及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第八条 对于历史确权用地(含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用地批准手 续)或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但未办理计收地价手续的划拨用地, 其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年限未定期

5、, 土地无偿按现状供地, 在经依法批准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后,再按本规定补交地价。第九条 对原经批准以有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符合划拨用 地目录规定的,其供地方式由有偿划拨变更为无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 录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后, 再按本规定补交地价。第十条 下列出让项目土地按现状供地,涉及宗地内的“五通一平”及征地 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一)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二)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第十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除下列情形外,经依法批准改 变原计缴地价已确定的用地位置、 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情

6、形涉 及补交地价的(含政府原因),采用评估市场价格:(一)经依法批准, 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取得 方式改为出让 (含转让)且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按照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相应用 途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二)经依法批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商品 房)开发建设,在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 2.0 以内的部分, 按照办理当时相应用途 基准地价的 50%计收地价。超出部分,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三)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转让时项目未投产的, 土地出让 合同(协议)未约定且属优惠地价的 (凡低于出让时基准地价的均属优惠地价) , 由原受让方按受让时的基准

7、地价补交差价;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有约定的,按 约定标准补缴地价。(四)对于原斗门县(区)在斗府 200446 号文发文前(即 2004年 7 月 21 日之前)出让的历史用地,且在出让时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只按容积率 1.0 计收地价的,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建设规模超过容积率 1.5 的,容积率 1.0-1.5 部分按基准地价计收,容积率 1.5 以上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五)一宗用地上具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功能),且办理当时规划部门 尚未明确各用途的具体占比,国土部门暂按总容积率计费的出让用地 ( 采用综合 价的除外 ) ,在明确具体各用途占比后,用地单位再次到国土部门办理计收地价 时,原

8、已计收地价的容积率内, 各用途的具体面积调整涉及地价的, 按原已计费 地价标准调整。第十二条 涉及地价核减的,按原计收的单价标准予以核减。第十三条 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应采用评估市场 价格补交地价的,取实际成交价和评估市场价格两者孰高者补交地价。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 者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 经市政府批准采用置换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 者个人使用的土地, 新用地与原用地的土地价值须按等值原则处理, 具体以办理 当时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确定。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租赁(含临时)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 性用途的,按照

9、办理当时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 5%计收年租金。第十六条 原经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 价:(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0.4 时,按用地面积计价。(二) 容积率大于 0.4 小于或等于 0.6 时,超出容积率 0.4 部分的建筑面积 另按容积率等于 0.4 时的地价标准的 3 倍加收地价。(三) 容积率大于 0.6 时,超出容积率 0.6 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 0.4 时的地价标准的 5 倍加收地价。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港口码头用地占用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 每米加收 15000 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游艇码头用地占用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

10、度每米加收 8000 元。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三)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商业用途除外)。(四)半地下室建筑物天花楼板标高在 +1.5 米(含)以下的部分(商业用 途除外)。(五)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 地。(六)建筑物架空层、消防通道、避难层、围廊、连廊、出入口、通风口等 公共使用部分。(七)土地征收后的留用地, 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且土地使用权保留 划拨性质的。(八)加油站用地经批准增加加气功能的。(九)已出让的加油站、

11、加气站用地或加油、加气站混合用地经批准增加充 电功能的。(十)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上市交易 (土地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 的。(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 出容积率 1.0 部分的。(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电力设施项目用地超出容积率 1.0 部分的建筑面 积。(十三)经依法批准,租赁(含临时)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市政设 施、施工、勘察或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十四) 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项目用地须配建并无偿移 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十五)法律、法规、市政府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不计收 地价的情形。第十

12、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计收地价:(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于行政办公、生活服务 设施及其他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含本数,下同),且行政办公、生 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时,不另计收地价; 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基准地价另行计收,其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途不变, 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 用地,用于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5%时,不另计 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功能的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 其新型产业用地用途不 变,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13、(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内, 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 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 的评估市场价格另行计收, 其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用地用途不变, 原则上不得分割 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内,为其配套 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 分按相应用途的评估市场价格另行计收, 原用地用途不变, 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大型商贸市场用地、农贸市场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销售。 孵化器项目、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14、定。 第二十条 对本规定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的项目,若经法院裁定或规划等部门批准分割转让的, 按照办理当时相应用途评 估市场价格补交地价。第二十一条 地价款应在土地出让合同 (协议)签订 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协议)的,在签收缴交地价款通知书 之日起 60 日内付清。延期付款的, 按日加收违约金额 1的违约金,土地出让合同 (协议)或缴交地价款通知书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 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6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

15、效期至 2019年 2 月 28 日。本规定施行后,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11 100 号)同时作废,市政府已颁布的其它地价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 规定为准。附件: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用地 类别用地类型细分 用 地类 型适用 类型修正 系数备注商服 用地批发零售 用地批发 零 售用 地商业 用地1.0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 售)市场。加油、加气、 充电站用地1.0指为机动车提供汽油或柴油等燃料的 场所用地、以气体形式向机动车提供 燃料的场所用地和为电动汽车(新能 源汽车)提供充电的场所用地。大型商业整

16、体项目场所 用地0.4指独立的、用地面积不低于 8000 平方 米或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的 大型商贸市场用地。 即集零售、销售、 餐饮、连锁商场、百货商场等于一体 的大型商业专业整体项目场所用地。农贸市场用 地0.2指买卖鲜活农副业产品的交易场所和 小手工业产品的市场场所用地。其它商服 用地其他商业、 服务业用地商业 用地1.0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 用地。包括歌舞厅、网吧、洗车场、 洗染店、 废旧物资回收站、 维修网点、 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及营 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等用地。住宿餐饮 用地住宿、酒店 用地住宅 用地0.3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服务的用地。包 括宾

17、馆、饭店、餐厅、酒吧、酒店(公 寓式酒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 等。商务用地办公用地办公 用地1.0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场所用地,以 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 楼,商业性办公场所, 总部经济用地, 银行、金融证券、保险业等金融活动 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 用地。会展用地1.0指用于各种类型的会议、展览会、博 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体 育竞技运动、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 大型集体性活动的场所用地。用地 类别用地类型细分 用 地类 型适用 类型修正 系数备注商服 用地汽车展销用 地1.0指用于大型汽车展览、销售、检测等的场所用地。航空器材展 销用地1.0指用于飞机等航空器

18、材展览、销售、 检测等的场所用地。住宅 用地城镇住宅 用地城镇 住 宅用 地住宅用地1.0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 公寓、宿舍、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 寓和别墅用地等。停车 楼 、地 上停 车 库用 地0.2指用于停放和保管车辆及其附属设施 的项目用地,不包括公共汽车站场及 交通运输站的停车场所用地。公共 管理 与公 共服 务用 地机关团体 用地机关团体用 地办公用地0.8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 部队的办公场所用地。新闻出版 用地经营性新闻 出版用地0.8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 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用 地。科教用地经营性教育

19、 科研用地0.8指用于各类教育, 独立的科研、 勘测、 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包 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 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用地、科研 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含为学 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医卫慈善 用地经营性医疗 卫生用地0.8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 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经营性社会 福利用地0.8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 老院、孤儿院等用地。文体娱乐 用地公共 文 化设 施用地1.0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 地,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 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青少 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

20、活动中心 等设施用地。用地 类别用地类型细分 用 地类 型适用 类型修正 系数备注公共 管理 与公 共服 务用 地体育用地1.0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包括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和为体育运 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如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娱乐 康 体用 地1.0指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包括剧院、 音乐厅、电影院、游乐等设施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 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 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公共设施 用地经营性公共 设施用地0.8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 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 信、消

21、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 地。风景名胜 设施用地风景名胜设 施、旅游用 地住宅用地0.1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 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 建筑用地。工矿 仓储 用地工矿 仓储 用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1.0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重点 文 化项 目及 文 化产 业园区用地1.0指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文化 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意见中 的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 定行业参考目录的用地。包括新闻 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播服务、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 工艺美术品的服务、文化设备服务等 用地

22、。新型 产 业用 地1.0指融合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研发、 孵化、 试验、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 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 配套设施用地。采矿用地采矿用地1.0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 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 地。仓储用地仓储 、 物流 用地1.2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 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 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经营性道路用地经营 性 道路 用地工业0.4指铁路、公路、市政道路等用地。包 括用于铁道线路、轻轨的用地;用于用地 类别用地类型细分 用 地类 型适用 类型修正 系数备注运输 用地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用 于城镇、村庄内部公

23、用道路(含立交 桥)及行道树的用地等。机场用地机场用地0.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 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港口码头 用地港口 、 游艇 码头用地1.3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 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 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管道运输 用地管道 运 输用 地0.4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 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 地。站场用地站场用地1.0指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和管道运 输服务的站场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公共停车场, 汽车客货运输站点、 教练场等用地。特殊 用地军事设施 用地军事 设 施用 地办公用地0.8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使领馆用 地使领馆用地0.8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 馆、办事处等的用地。监教场所 用地监教 场 所用 地0.8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 所、戒毒所等建筑用地。宗教用地宗教用地0.8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 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殡葬用地殡葬用地住宅 用地0.8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农业 生产 用地农、林、 牧、渔、 苗圃、种 养业用地农、林、牧、 渔、苗圃、 种养业用地住宅 用地0.1指用于农作物种植、 乔木、竹类、 灌木、果树、茶树、橡胶等木本和草 本作物种植、牲畜饲养、养殖、捕捞 水生动植物、苗圃种植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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