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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临时办事指南.docx

1、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临时办事指南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临时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9第557号令)(四)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第440号令)(五)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9号令)(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9号)(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2、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四、办理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 五、办理地址:申请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电话:38920226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1307房食品生产监管处,电话:83228127,83228122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9:00-12:00;13:00-17:00);星期五(900:-12:00;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六、办理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市属各区、县级市)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

3、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具体食品品种分类见附件1七、办理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

4、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八、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按每个申请食品品种向申请窗口递交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地点不相同的,应当分别申请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

5、盖章。对有效期届满,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附件3)。(二)登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包括原件核对)、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三)受理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食品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质监部门管辖的;2

6、、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4、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现场核查与抽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食品处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对申请人申请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在办理过程中,食品处和核查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相关材料。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根据现场核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1)

7、对新办申请人(拟设立或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下同)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食品处审核、汇总上报,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决定之日起在10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试产食品,并按规定向食品处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附件4),申请相应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食品处委托申请人所在区(或县级市)质监局抽取和封存样品,告知申请人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2)对期满换证的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核查组抽取和封存样品,企业在封样后7日内将

8、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3)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处汇总上报申请资料,由许可机关依法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五)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及时送交食品处。(六)审核、汇总与上报1、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合格的:(1)对新办申请人,食品处审核、汇总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的申请资料,将申请人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质监局。(2)对期满换证的申请人,食品处审核、汇总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生产许可检验的申请资料,将申请人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质监局。2、食品生产许可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处通知申请人检验结果,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食品处重

9、新提交复检申请(附件4)。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和复检申请的,食品处组织复检;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3、在规定时限内食品处审核、汇总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包括复检资料),上报省质监局。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的,省质监局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七)载明食品品种和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检验结论作出如下处理:1、检验结论或复检结论合格的:(1)对新办申请人,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生产许可食品品种。(2)对期满换证的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载明生产许可食品品种,食品生产

10、许可证编号不变。2、检验或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合格的,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检验或复检结论不合格的食品类别,在食品生产许可不予载明。期满换证的同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不变。禁止出厂销售不合格食品类别的食品品种。3、检验或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许可机关注销原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的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申请换证,不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八)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的送达许可机关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需携带受理决定书原件

1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领取)或者指定(委托)书及指定(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或委托人领取),变更或期满换证的还要携带旧证书正、副本、副页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收取以上材料,领取人签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副页。九、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拟设立、新申请和期满换证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5)。十、期限 (一)作出受理决定期限:5天内。(二)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1、组织完成现场核查:20日内。2、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三)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12、。(四)颁发证书期限在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并由省质监局打印证书,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申请人。 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一)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3、生产场所迁址的; 4、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5、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6、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3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

13、办理变更手续。(二)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6);2、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副页复印件;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需要现场核查和检验的,申请材料参照新办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十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企业申请注销、企业依法终止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7);(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三)与注销食品

14、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127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二)收费标准: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219 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

15、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受理时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2、产品检验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2170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十四、咨询部门和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地 址邮 编联系电话传 真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小北御景广场)1307号510050越秀区质监局广州市中山三路11号工商联大厦 9 楼南门510080荔湾区质监局广州市芳村百花路 1 号5103607海珠区

16、质监局广州市燕子岗路 108 号510260天河区质监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 318 号后座510650黄埔区质监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广新路66号大院3楼510700白云区质监局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616号510405南沙区质监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 1 号 N6 区二楼511458番禺区质监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平路 46 号511400萝岗区质监局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大道 255号(明珠大酒店对面)510730花都区质监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 12 栋510800增城质监局增城市荔城街菜园中路 49 号511300从化质监局从化市街口凤仪东路 109 号510900十五、纪律监督监督机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纪律监督电话:8注: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示范申请样本可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阅和下载。本指南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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