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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建设.docx

1、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建设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为指导我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建设,构建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服务机制,及时、高效的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出台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要根据科学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深化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提供更人性、更便捷的政务信息网络查询服务,充分

2、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需求相适应,明确系统建设的重点和模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二、总体要求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是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系统建设以服务民众,提高民众满意度,及时收集社情民意,畅通政民渠道为目标,以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原则,切实体现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建设效益,各地、各部门要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统一平台、统一系统软件,集中建设数据库。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利用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依托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建设,系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面

3、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平台、软件、数据库均由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开发、建设。2、统一技术支撑。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对各州市、各部门的指导、培训及技术保障工作。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承担本地技术支撑和培训工作。3、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各部门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定期更新政务信息库,及时对新问题进行回复,并将询问答复中带普遍性、适宜公开的信息及时充实到政务信息库。4、做好查询信息的转交与流转。各级政府办或指定的部门作为当地统一的政务信息转交与分发中心,协调部门间信息流转;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网络提交的查询信息。

4、5、严格监察投诉。将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子监察紧密结合。对政务信息的查询、受理、转交、回复、投诉等工作流程进行及时的信息跟踪和统计, 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三、建设内容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基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数据库和系统中涉及的各项功能模块均统一开发、建设,公众可通过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对需要的政务信息进行查询,同时,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提供接口对接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图书馆、档案馆等其他查询方式。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和一个数据库:云南省政务信息库、云南省行政审批项目查询系统、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全文

5、检索系统、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1、云南省政务信息库。云南省政务信息库统一存放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基础信息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各行政机关基于统一政务信息库,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定期不定期维护更新基础信息目录和与基础信息目录对应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规定向群众提供高效的检索查询。2、云南省行政审批项目查询系统。云南省行政审批项目查询系统提供全省各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联系人、收费标准等的网上查询。省级部门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0号)要求,将所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数据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各州市、

6、县区部门也应将所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数据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全文检索系统。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全文检索系统用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文查询。4、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是指基于全省统一的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解答系统。三个子系统和一个数据库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审批数据公开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务信息基础库查询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本地、本部门的信息更新和维护工作。四、职责分工(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

7、化委员会作为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16个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作为当地政务信息网络查询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工作。(二)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作为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具体建设部门,要积极做好系统的规划、建设、指导、培训和技术保障工作。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承担本地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培训工作。(三)省级部门职责分工1、强化组织,落实人员。各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做好政务信息上网工作和公众查询的询问答复工作。各部门要设立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员,并落实专人负责。2、制定本部门工作规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深化阳光政府四项

8、制度落实,制定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 3、加强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各部门要结合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的服务承诺,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整理、填报相关信息,保证上网公开信息的数量、质量,切实提高公众满意度。(四)州市职责分工1、落实组织机构。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作为当地政务信息网络查询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工作。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要做好技术保障工作。2、制定本地工作规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深化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落实,制定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3、加强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各地要结合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的服务承诺,按照云南

9、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整理、填报相关信息,保证上网公开信息的数量、质量,切实提高公众满意度。4、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各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政府及本级各部门的培训,将培训作为长期工作来抓,定期组织,切实保证应用。本次培训教材统一提供电子版,各州市自行印刷。各地网管中心要确定专职培训讲师,积极配合本地的培训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规划。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建设。各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工作,统一利用该系统,开展网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各级网管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本地的技术保障工作。(二)建

10、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机制,抓紧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推进、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工作。要认真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信息安全监管,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切实保障工作规范、有效运转。(三)加强培训。各地要积极培养师资力量,多方位、多层次的开展培训,保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工作安全、规范、有效正常运转。(四)进一步加强督察检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人事、监察部门的合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统计材料,为考核、监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保障人

11、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是指基于全省统一的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解答。第三条 全省县(区)级及以上各行政机关,负责回复公众对本单位的提问。全省县(区)级以上政府办或指定部门负责对没有明确部门的公众提问和公众提问至错误部门问题的转发工作。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行政机关使用政务信息

12、查询在线解答系统回复公众提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统一的网络平台,建设统一的软件系统,提供技术支撑和培训指导,做好系统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州(市)、县(区)级网管中心负责当地行政机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第四条 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处理程序:(一)属于本单位职权、职责范围的提问1、适宜公开的问题,由本单位政务信息查询管理人员从后台管理系统进行回复,并选择该问题所属分类,审核后公开发布。2、不适宜公开的问题,由本单位政务信息查询管理人员从后台管理系统选择“不公开”、再进行回复办理、分类选择和审核答复。

13、选择“不公开”,回复将无法在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上直接查看。(二)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职责范围的提问在无法明确提问正确受理部门的情况下,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职责范围的提问,可转发至同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由本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将问题转至正确受理部门进行受理回复,转发时必须填写“转发理由”, 并经审核后方可转发。单位所填写的“转发理由”将作为监察依据。(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回复的提问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回复的提问,按照首问责任制,由第一受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选择问题所属分类,对问题进行本单位职权、职责范围内的回复,再转交下一相关部门继续进行回复处理。无法明确下一正确受理部门的问题,转交至同级政府

14、办或指定部门进行分发处理。问题的回复和转发过程将在系统中记录并可查看。转发时必须填写“转发理由”, 并经审核后方可转发。单位所填写的“转发理由”将作为监察依据。第五条组织机构人员各行政机关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工作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审核人员。第六条 问题回复由受理部门界定是否公开问题和回复内容,公开问题可于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上直接查看,不予公开问题只能由提问者通过提问时获取的查询码进行查询。第七条 办理时限:一般性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重要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情况特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投诉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本单位

15、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提问涉及多个部门的,其中每个部门办理时限按照上述标准办理。提问经由政府办或指定部门转发的,每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转发处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受理部门办理时限按照上述标准办理。不能按期回复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公开回复说明。对逾期未办,又未说明情况的,由监察管理部门予以问责。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第八条 受理部门回复办理结束后,如果提问人对回复结果不满意,可根据提问时获取的“查询码”对问题回复进行投诉,投诉由监察管理部门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对投诉人进行回复。第九条 建立通报制度,各行

16、政机关受理提问及办结回复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列为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评的依据。第十条 奖惩制度对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的、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由各级监察部门和督察部门按照监察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云南省行政审批数据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决

17、定(云政发20094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数据,是指省、州(市)、县(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数据。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审批数据公开工作。各级法制部门依法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审批数据进行严格审查核定,经审核通过后的行政审批数据,各级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公开。各级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数据进行网上实时监控统计、实时监督检查,并对其中不合理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按时、按质、按量进行行政审批数据公开

18、工作。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跟踪落实,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公开工作的开展实施。第四条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统一的网络平台,建设统一的软件系统,提供技术支撑和培训指导,做好系统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州(市)、县(区)级网管中心负责当地行政机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采取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模式,负责本机关内行政审批数据的整理、收集、录入、发布、解释工作,按要求、保质保量开展行政审批数据公开工作。1、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统一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同一项目统一规范、统一标准。2、各级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审批数据,本机关分管领导必须审核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

19、对行政审批数据的质量、数量进行严格审查。3、对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所需的前置条件要清楚、准确描述;涉及到前置审批的前置条件,需要积极同前置审批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标明前置审批部门和前置审批行政审批项目名称。4、针对行政审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清楚写明各项收费价格以及相关收费依据的详情。5、每个行政审批项目的联系方式必须详尽,力求方便公众进行咨询,有效解惑解疑。6、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对于较复杂不便于用文字描述清楚的可以采用流程图方式进行描述;7、行政审批项目所需公众提交的各类表格,要提供电子表格的下载,同时提供样表文件和填表说明文件的下载。8、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数据

20、公开,做到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都有相关法律依据。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取消或调整、变更行政审批项目后,应及时更新本机关行政审批数据,保证行政审批数据的及时性、正确性。1、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制定相应的行政审批数据更新管理机制。2、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动时,遵照法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获得许可后,必须及时更新本机关的行政审批数据。3、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调整、变更,相关机关需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及时更新行政审批数据。4、对于已经发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随意进行更改,如果必须进行修改时,要将修改情况及时向法制部门进行详细登记备案,遵照法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获得许可后,及时更新本

21、机关的行政审批数据。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统一组织实施,确定组织机构人员,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审批数据公开工作,保障本机关行政审批数据公开工作的落实实施。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因管理失职或者不当而泄露信息,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关机关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行政审批数据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进行问责。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数据公开。各州(市)、县(区)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的行政审批数据公开管理办法。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

22、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更新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更新工作是指通过云南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包括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对公众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第三条 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由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全省各级政务部

23、门共同使用和维护。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更新工作内容包括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各方面信息,并及时更新;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为非经营性网站,行政机关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更新应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24、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更新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责任,确立管理及维护更新部门,建立健全网站的各项更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条不依法履

25、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问责。第十一条全省各政府机关要做好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书面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全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更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

26、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执行。云南省政务信息库查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库由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建设,全省各级部门共同维护和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库。该库依托统一的查询门户网站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第三条职责分工。省、州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进行云南省政务信息库保障工作,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27、负责具体建设及技术保障工作,各级政务部门负责信息维护和更新。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云南省政务信息库部门基础信息目录(讨论稿)要求,负责对本单位发布的基础信息目录及内容及时更新。建立本单位基础信息目录及政务信息资源维护更新管理制度。各部门现有的,属于基础信息目录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库要做好与云南省政务信息库的对接工作,通过信息推送方式,实现信息同步更新。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拟录入云南省政务信息库的信息资源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不允许录入云南省政务信息库。第六条省、州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基础信息目录及政务信息资源维护更新

28、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务服务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推进四项制度的落实,现就加强全省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是指适应世界信息时代发展的需要,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充分应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双向互动的形式和信息化网络化的手段,在政府职能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社会公众

29、之间架起信息服务桥梁,实现政务活动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是推进政府信息化进程、实现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政府政务工作的自动化、网络化、信息化已成为当今时代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先导,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是政府信息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大力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造传统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才能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性,更好地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政务服务中

30、心信息化建设,可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打破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克服文山会海和公文旅行等现象,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人力、财力,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质量,促进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是促进政务服务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群众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省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群众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收到了广大群众的广泛好评。但同时也存在着信息化程度低、信息资源管理分散等问题,接受群众办事来访量下降,发展停滞不前。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可通过信息网络的手段,加大信息技术应

31、用和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增强公共管理和综合信息服务能力,为促进政务服务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是推进政务公开、更好地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途经。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可使政府及时地了解到社情民意,集中群众智慧,密切群众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提高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对行使权利的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以权谋私,加强廉政建设,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推行“四项制度”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契机,促进政务服务

32、中心自身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更好地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原则落到实处。二、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眼于推进四项制度长效机制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大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电子政务平台,推行网上查询、网上审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服务,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努力实现政务服务业务处理全过程信息化及电子监察全覆盖,全面提高我省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二)建设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从全省信息化建设全局出发,按照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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