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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考勤管理办法.docx

1、集团考勤管理办法集团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条 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经理、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考 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

2、、本企业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工资、直至解除劳动 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请假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3、,三天以上的由总裁批准;部门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请假由总裁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经公司领导批准,当月累计病假两日(含两日)以内的,每日扣绩效分值3分。 4、患病员工如有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病假条的,当月病假累计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绩效

4、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试为自动或按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5、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

5、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7个日历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假期不超过14个日历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第十三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晚婚假期共计10天。 第十四条 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

6、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 第十五条 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六条 旷工 1、未向部

7、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2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580元的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办法xx-05-28 23:2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确保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

8、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的记录和统计,是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进行绩效考评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各部室协助。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监督、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执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日为公休日。 第七条 作息时间 一、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后向全体员工公告。 二、遇特殊情况、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时,集

9、团公司可临时变更上下班时间,员工应服从集团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 第三章 考勤 第八条 考勤数据 一、集团公司办公楼使用门禁系统记录员工出勤情况,该系统记录数据作为员工出勤的主要依据。 二、集团公司员工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三、根据办公楼门禁系统考勤数据,当日第一次进入办公楼门禁系统时间在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之后的为迟到;当日最后一次离开办公楼门禁系统时间在集团公司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的为早退。 四、因交通拥堵等原因造成员工不能按时上班的,集团公司允许员工每月最多4次于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到岗。 五、员工应爱护考勤设备,个人门禁卡(即考勤卡)损坏、丢失时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

10、报告,并在交纳成本费后予以补发新卡。 第九条 考勤说明单 考勤说明单是考勤记录的补充依据。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应填写考勤说明单说明原因,经相应领导审准后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当月统计考勤的凭据。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 员工可全薪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按国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_令5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年假 员工可全薪享受集团公司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的年度带 薪假期,即年假;具体标准按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_令5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婚假 指员工因结婚停止工作的带薪假期,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如下。 一、员工结婚予以假期3天,并给婚前检查

11、假1天;初婚且符合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0天(外地结婚员工另给路程假)。 二、员工凭结婚证(结婚登记日期为一年以内)办理请假手续;请婚假需提前30天,原则上婚假一次性休完。 三、路程假及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第十三条 丧假 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需处理丧事的带薪假期,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如下: 一、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与子女)亡故时,给予休假3天;须到外地料理丧事酌情另给路程假。 二、丧假可自丧亡日起,7周内分两次休完。 三、路程假及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第十四条 产假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

12、休息15日);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女职工奖励30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取得生育指标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休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 产的,给予42天早产假。未取得生育指标的怀孕早产凭医院证明按病假对待。 三、女职工怀孕自第5个月起至分娩前,每月给产前带薪检查假1天。 四、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经本人申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产假可延长3个月;但延长期工资扣除员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五、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

13、使用。 六、男职工在配偶分娩产假期间,可享有7天带薪护理假。 七、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八、产假、节育假、流产假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九、职工产假待遇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父母或者其配偶分居两地(分居两地距离一般掌握在80公里以上),且确实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未婚员工探望居住外地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将两年假期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二、

14、已婚员工探望居住在外地的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己婚员工探望居住外地的父母的,每4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一般应在当年一次休完。遇有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分成两次;但只按规定报销一次路费。 五、探亲假期间只发固定工资部分,但实发额低当月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个人缴费金额发给。 第十六条 出guo(境)探亲假 一、员工出guo(境)探亲的,应首先使用年假。 二、探望父母、配偶的,出境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guo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探望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出境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出guo不得超过3个月。 四、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

15、算;如因故确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出guo(境)探亲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出guo(境)探亲假期间只发固定工资部分,但实发额低当月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个人缴费金额发给;出guo(境)探亲的不报销路费。 第十七条 病假 病假指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和休息的医疗假期,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申请病假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医务室开具的休假证明,且证明需有医生签字或医院(医务室)盖章;无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对待。 二、集团公司每月允许员工有两个半天的全薪看病时间,但看病后需将有关证明单据等交人力资源部;无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对待。 三

16、、医疗期及待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 医疗期及待遇按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间不享受集团公司福利待遇,停发工资,发给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医疗津贴,但低于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其缴费金额发给。具体标准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以年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50%发给。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或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60%发给。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5年

17、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70%发给。 4、在本集团公司工作10(含)15年(不含)的,医疗期为12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80%发给。 5、在本集团公司工作15(含)20年(不含)的,医疗期为18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90%发给。 6、在本集团公司工作20年(含)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100%发给。 (三)医疗期计算 1、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计算,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

18、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病休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可选择以年假冲抵病假。 四、因违法行为(如打架、斗殴)而导致伤残的,不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对待。 第十八条 工伤假 一、工伤假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疑似患职业病,且在医疗观察期间的假期; 二、工伤假期限及待遇标准依据北京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并对照北京市规定的相应工伤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务向公司领导申请后获准的休假,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 一、事假应提前申请;因处理急事来不及提前申请的,需在休假当日上班时间半小时内向部室领导电话申请;如事假期限较长的,还需向有审批权

19、限的集团主管领导电话申请;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工对待。 二、员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应超过15天,可以年假充抵。 第二十条 献血假 为响应总局或集团公司号召义务献血的员工,可按总局规定享受相应假期,献血假为全薪假。 第二十一条 其他假期 参加未成年子女学校学生家长会的,可享受半天带薪假。 第二十二条 请休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休假程序 (一)员工请休假应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再履行审批手续,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遇不可预见的状况,员工可电话请假,但需在上班的第1个工作日补填请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再履行审批手续,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批准权限 (一)请休假

20、 1、部门员工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3天至15天(含)的,由主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的,由董事长审批。 2、部门副经理、经理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因公外出 1、员工因公外出的,应事先填写申请单。 2、部门副经理及员工在市内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审批; 3、部门副经理及员工到京外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审批; 4、部门经理因公外出,由主管领导审批。 (三)忘记带卡 1、部门员工上、下班忘记带卡的,先填写考勤说明单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当月忘记带卡次 数超过5次的按迟到或早退对待。 2、部门副经理、

21、经理忘记带卡的,填写考勤说明单后由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加班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视为加班。 一、员工加班应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室领导核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二、员工完成加班后,应先由部室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倒休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费。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 一、员工于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或先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或者忘记带卡也未提交考勤说明单的,视为迟到或者早退。 二、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之后仍在食堂用早餐的,视为迟到。 三、员工当月迟到超过规定允许次数、或早退的,由部室领导给予口头警告

22、并扣除一定绩效奖金(详见绩效考核相关规定)。 四、员工迟到或者早退经警告不改的,或者警告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并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替他人刷考勤卡,一经发现,对替代人和委托人均按旷工处理;并处以通报批评和分别扣除替代人和委托人当月绩效奖金各200元;对连续被处罚2次以上者,视为 _。 第二十六条 旷工 一、员工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或者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准、或者造假证明等而未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旷工当月无绩效奖金,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的,无年终奖,亦无年终双薪等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属于本办法认定的 _行为的,集团公司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全薪假”即带全部工资请休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述“固定工资”其标准详见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执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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