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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协议书.docx

1、转供电协议书转供电协议书转供电协议书转供电单位(甲方):用 电 单位(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容量1、用电地点:2、用电电压:6KV3、用电容量:KVA二、乙方的责任1、以宏泰35KV变电站供大兴煤业电高压开关柜下出线端子为分界点,端子螺栓(含螺栓)以下线路归乙方维护和管理。2、乙方承担转供电高压开关柜的电气预防性试验、维修配件材料及维修工时费用等工作。3、乙方及时负责提供转供电范围,负荷变动情况

2、,便于甲方整定核算。4、所转供电线路的电耗实行单表计量,乙方每月20日前足额支付甲方电费。三、甲方的责任1、以宏泰35KV变电站供大兴煤业电高压开关柜下出线端子为分界点,端子螺栓(不含螺栓)以上责任归甲方。2、甲方负责转供馈出高压开关柜的整定值整定工作。3、根据需要负责变电所转供馈出高压开关柜的停送电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值班工作人员。4、甲方变电所停产检修或因故停电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如由于wtt及上级变电站的原因造成线路跳闸,应及时告知乙方原委。5、对变电所的巡回检查中发现异常,怀疑乙方有问题时应及时告诉乙方,以便共同维护线路正常运行。四、其它约定事项1、甲乙双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

3、意,不得操作或改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改动者,事后应在6小时内通知对方。2、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触电损害、财产损坏等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供用电设施分界点(馈出高压开关柜下出线端子为分界点)划分,由事故发生所在点设施方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甲方需对分界点以上供电设备进行维护维修需停电时,应通知乙方。4、本协议书生效后,转供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重大争议提交大庄实业。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转供电双方各执一份。甲方:2021年11月5日2021乙方:年11月5日转供电协议书甲方:宜昌

4、市固废公司乙方:因固废公司厂区内宜昌百川畅银新能有限公司厂房扩建,需迁移村民用电线路,现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条款:一、乙方请求从甲方的配电柜搭火接线解决,乙方用电问题,用电期为拾年,从20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二、由乙方向电力部门申请批准。三、乙方在转供期间保证甲方供电设备的安全,如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所有维修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在甲方转供电期间用电按每度元人民币向甲方交纳。不得拖欠。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双方各一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转供电协议书转供电方(下称甲方): 被转供方(下称乙方): 地 址: 地

5、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电话: 电话:为明确甲方、乙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转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用电地址:1.用电容量: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双方确认,乙方的用电容量 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伏安(千瓦)。 2.转供电方式、期限。2.1 甲方同意从其所有的 配电房出线的 伏线路 柜向乙方受电装置供电。2.2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

6、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保安措施。2.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供电力。 2.4 转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 转供电质量3.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3.2 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3.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 用电计量4.1 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

7、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凭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4.2 用电计算方式采用 计算;用电计量装置设在 配电房; 4.3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被转供方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被转供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5.1 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清单从预交电费中扣除提供当月发票。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

8、交一个月电费)。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5.3 抄表日期为每月 日,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在抄表日后10日内将电费以现金形式交予甲方 。5.4 经双方协商一致,被转供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5.4.1 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电费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协议终止后,双方结清费用后退给乙方。5.4.2 协议期内,因电力部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电价及相关收费项目随之相应调整6 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6.1 从乙方T接点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甲方资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2、从乙方T接点出线

9、侧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乙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管理。6.2 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6.3 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维修。 7 违约责任7.1 甲方在满足本单位用电有富余的情况下向乙方进行转供电,若甲方电量无富余无能力向乙方转供,甲方通知乙方后有权向乙方停止供电。 7.2 乙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20日,经甲方催缴,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

10、止本协议,有权停止部分或全部转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7.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予以解决。 7.4 乙方不得同甲方转供电工作人员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7.5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并给其和其他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它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 安全责任8.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拆供电线路、改增容增负荷,不得改变用电用途,不得有窃电行为或私自转供电。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处乙方1至5仟元的

11、罚款,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8.2 为保证安全供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甲方有权先停止供电,待乙方排除隐患清除故障后,甲方检查合格予以恢复供电。8.3 乙方应结合季节性特点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威协人身安全、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等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测维护工作。 8.4 停送电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操作。8.5 安全责任以产权范围划分,乙方产权范围中发生的一切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8.6 乙方因用电管理不善及超协议增容或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甲方供电

12、线路、设备及供电网所带用户电器设备损坏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7 乙方对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报经甲方同意后,交有校验资格的单位校验或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计量装置计量误差的,可剔除误差后结算当月电费。 9 责任免除9.1、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互均不承担赔偿责任。9.2 甲方因排除险情、设备检修、执行电力部门有关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争议的解决方法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本协议终止。 11 本协议效力

13、及未尽事宜11.1 本协议为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11.2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期至 年 月 日止。11.3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定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11.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5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转供方: (签名盖章) 被转供方: (签名盖章)签约人: (签名盖章) 签约人: (签名盖章).转 供 电 协 议 书转供电单位:用 电

14、 单位:为明确转供电双方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容量1、用电地点:。 2、用电电压:。 3、用电最大容量:。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转供电双方协商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电表进线开关位置上。分界点电一侧供电设施属转供电方,由转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一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转供电方、用电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

15、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6小时内通知对方。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转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电度计量及电费1、转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单表计量。精选文档.2、收费标准:。3、电费结算:用电量每月由转供电方、用电方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转供电方开具发票后用电方按期将电费转入供电方。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电费,否则转供电方将无条件断电。四、违约责任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逾期未付清电费的,转供电方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16、。2、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转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转供电方按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及相关方追究赔偿责任。3、用电方未经转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超负荷指标用电,转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可中止供电。五、其他本协议书生效后,转供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转供电双方各执一份。转供电方:(公章)用电方:(公章).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精选文档.年 月 日年月日精选文档转 供 电 协 议 书转供电单位:用 电 单位: 为

17、明确转供电双方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容量1、用电地点: 。2、用电电压: 。3、用电最大容量: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转供电双方协商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电表进线开关位置上。分界点电一侧供电设施属转供电方,由转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一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转供电方、用电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

18、或更动者,事后应在6小时内通知对方。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转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电度计量及电费1、转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单表计量。2、收费标准: 。3、电费结算:用电量每月由转供电方、用电方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转供电方开具发票后用电方按期将电费转入供电方。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电费,否则转供电方将无条件断电。四、违约责任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逾期未付清电费的,转供电方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2、由于用电方责

19、任造成转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转供电方按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及相关方追究赔偿责任。3、用电方未经转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超负荷指标用电,转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可中止供电。五、其他本协议书生效后,转供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转供电双方各执一份。转供电方:(公章)用电方:(公章).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日转供电协议书转供电方(下称甲方): 被转供方(下称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

20、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电话: 电话:为明确甲方、乙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转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用电地址:1.用电容量: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双方确认,乙方的用电容量 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伏安(千瓦)。 2.转供电方式、期限。2.1 甲方同意从其所有的 配电房出线的 伏线路 柜向乙方受电装置供电。2.2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乙方必须采

21、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保安措施。2.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供电力。 2.4 转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 转供电质量3.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3.2 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3.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 用电计量4.1 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

22、方计算电费的凭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4.2 用电计算方式采用 计算;用电计量装置设在 配电房; 4.3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被转供方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被转供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5.1 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清单从预交电费中扣除提供当月发票。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交一个月电

23、费)。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5.3 抄表日期为每月 日,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在抄表日后10日内将电费以现金形式交予甲方 。5.4 经双方协商一致,被转供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5.4.1 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电费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协议终止后,双方结清费用后退给乙方。5.4.2 协议期内,因电力部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电价及相关收费项目随之相应调整6 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6.1 从乙方T接点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甲方资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2、从乙方T接点出线侧以上架空

24、线路及设施属乙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管理。6.2 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6.3 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维修。 7 违约责任7.1 甲方在满足本单位用电有富余的情况下向乙方进行转供电,若甲方电量无富余无能力向乙方转供,甲方通知乙方后有权向乙方停止供电。7.2 乙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20日,经甲方催缴,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

25、权停止部分或全部转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7.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予以解决。 7.4 乙方不得同甲方转供电工作人员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7.5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并给其和其他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它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 安全责任8.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拆供电线路、改增容增负荷,不得改变用电用途,不得有窃电行为或私自转供电。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处乙方1至5仟元的罚款,造成的

26、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8.2 为保证安全供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甲方有权先停止供电,待乙方排除隐患清除故障后,甲方检查合格予以恢复供电。8.3 乙方应结合季节性特点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威协人身安全、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等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测维护工作。 8.4 停送电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操作。8.5 安全责任以产权范围划分,乙方产权范围中发生的一切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8.6 乙方因用电管理不善及超协议增容或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甲方供电线路、设备及

27、供电网所带用户电器设备损坏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7 乙方对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报经甲方同意后,交有校验资格的单位校验或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计量装置计量误差的,可剔除误差后结算当月电费。9 责任免除9.1、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互均不承担赔偿责任。9.2 甲方因排除险情、设备检修、执行电力部门有关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争议的解决方法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本协议终止。 11 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11

28、.1 本协议为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11.2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期至 年 月 日止。11.3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定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11.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5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转供方: (签名盖章) 被转供方: (签名盖章) 签约人: (签名盖章) 签约人: (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用 电 协 议

29、 书转供电单位: 用 电 单位:为明确转供电双方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容量1、用电地点: 中禾商务中心2、用电电压:3、用电最大容量: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转供电双方协商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电表进线开关位置上。分界点电一侧供电设施属转供电方,由转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一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转供电方、用电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

30、,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需停电,双方都必须提前通知对方。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转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电度计量及电费1、转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单表计量。2、收费标准:按中岳供电所收费标准。3、电费结算:用电量每月由转供电方、用电方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转供电方开具发票后用电方按期将电费转入供电方。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四、其他本协议书生效后,转供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转供电双方各执一份。转供电方:(公章)用电方:(公章)年 月 日年 月日委托转供电协议书供电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委托转供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1帐号:税务登记号:被转供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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