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院侵权裁定的角度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技术方案是否清楚从法院侵权裁定的角度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技术方案是否清楚论文摘要 本文结合一件法院裁定案例,分析法院裁定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的裁定标準,从而希望为相关人士在今后判断或申请专利时,其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提供一个参考和借鑒。论文关键词 侵权 专利申请 保护一、引言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一件专利申请是否授权是由专利局的审查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审查,当一件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由于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主体
2、是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的相关人士,由于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限制,不同的相关人士在判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时往往存在差异,而一件被授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将直接影响到专利权人或“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涉案专利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1544号。防电磁污染服;该实用新型专利于2006年9月1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专利权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侵权人,其侵权产品的技术特
3、征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针对包括上述技术特征的产品,专利权人请求法院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成立。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权人的陈述,不锈钢并不一定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其中铁的含量影响导磁率的高低,故在专利权人既未明确本案专利技术特征中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準,又未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上述高限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关于技术特征C与c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针对上述判决,专利权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
4、判决。专利权人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进一步举证、陈述了磁导率的含义以及“导磁率高”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术语:对磁导率的含义做出解释的证据:*证据1:现代汉语词典“磁导率”词条:“磁体在某种均匀介质中的磁感应强度与真空中磁感应强度的比值。也叫磁导系数或导磁率。”*证据2:中国大百科全书“磁导率”词条记载:“表示物质磁性的一种磁学量,是物质中%e=B/H。但通常使用物质的相对磁导率%er,其定义是物质的磁导率%e与真空的磁导率%e0之比,即%er=%e/%e0”;“在实际应用中,磁导率还因具体条件不同而分为多种,例如起始磁导率%ei、微分磁导率%ed、最大磁导率%em、复磁导率、张量磁导率
5、等”,因此磁导率并非常数。对高磁导率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术语的证据:*证据3:特宽恒导磁材料的研制,发表于上海钢研1979年第2期中记载了“在非常高的磁场下仍具有相当高的磁导率值”等内容。*证据4:用在静止气氛中冷却制造高导磁率含铜硅钢的工艺,发表于钢铁研究1980年Z1期中记载了“制造高导磁率含铜硅钢的工艺”、“导磁率在10奥斯特时至少为1850高斯/奥斯特的生产工艺”等内容。*证据5:特高初导磁率极低损耗非晶态合金的研制,发表于仪表材料1985年第16卷第3期中有“极高的初始导磁率及较低的损耗,其最佳性能%可达34?04Gs/Oe,%em达?04Gs/Oe”等内容。*证据6:批量生产的高磁导
6、率铁氧体材料与磁芯,发表于磁性材料与器件2002年第4期中记载了“高磁导率铁氧体材料与磁芯”、频率为1-200KHz下%e分别为14248至7549等内容。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高导磁率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常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防电磁辐射用途,在这种特定技术用途的限定下,“高导磁率”具有特定的具体环境,可以具体确定其含义。即:可以确定出所使用的磁介质的导磁率数值的安全下限,然后高于这个下限数值的就是导磁率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专利权人证据不足,侵权事实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虽然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
7、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ei、最大磁导率%e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H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亦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其次,从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磁导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
8、分宽泛,从80Gs/Oe至?04Gs/Oe均被专利权人声称为高导磁率。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专利权人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专利权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準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
9、由上述侵权案例可以看出:準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準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理解为权利人实际能够获得保护的最大范围,是指在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基础上,通过适用等同原则所扩展到的范围。所谓“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是指由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的文字界定的范围,该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準,但说
10、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专利授权程序是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专利局的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交流互动,明确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确权程序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请求,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确定已授权的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是否合适。专利侵权判定,则是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限定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是否适用等同原则以及等同范围的确定,明晰权利人实际能够获得的保护范围。二者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公式简单表示如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等同范围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法目来看,该法条在于界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即界定专利独占权的范
11、围,同时向社会公众公示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从而避免侵权。由此可见,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是申请人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个边界,边界清晰、明确的保护范围可以明确界定专利权人在相关申请专利上的权利,同时也在社会公众对专利的利用方面给予明确的指导。四、启示从法院对上述侵权案例裁定中,带给我们相关人士一些启示:在判断某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术语是否清楚时,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关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本身含义是否清楚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术语在本领域中应当有明确的含义,即其内涵和外延应当清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关术语时,可以理解其明确的含义,不会产生歧义,则可以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术语的含义是
12、清楚的。关于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边界是否清晰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边界清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明确其保护范围内、外的边界,不存在模糊的地带,不存在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读或曲解的情况。五、结语综上可知,如果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术语本身含义不明确,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关于该术语的解释将导致其所限定的边界不清楚,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準确确定,有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或“侵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同时也可能导致该专利被无效,因此,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一项专利时,必须保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术语清楚,必要时可在背景技术中补入相关背景技术,以为后续程序做好準备,从而使最终授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专利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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