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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docx

1、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一、廉洁履职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二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

2、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第三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

3、、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四条禁止在村级事

4、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第五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参与、纵容、支持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二、廉洁履职实施与监督第六条镇党委政府每年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

5、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七条镇纪委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村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八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九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第十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第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

6、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第十四条村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三、违反廉洁履职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7、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止工作等处理或者建议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村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处理的,由镇党委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工资。第十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

8、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发挥好村(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廉洁履行职责,适用本规定。村(社区)

9、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承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廉洁履行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守纪律讲规矩,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第四条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大政方针,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丑化党

10、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二)干扰、阻挠、破坏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或者在贯彻执行中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或者煽动、组织、参与越级访、集体访或者聚众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四)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或者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势力、霸痞分子等干扰、操纵选举,或者破坏选举秩序;(五)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班子内部拉帮结派、争权夺利,搞团团伙伙,制造矛盾、破坏团结;(六)其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第五条严禁搞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不准有下列行为:

11、(一)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车,长期占用、借用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车辆,公车私用、私养;(二)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挤占便民服务场所,使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豪华装修装饰办公场所、购置高档办公家具家电、配备豪华物品等;(三)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四)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五)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福利、补贴、补助;(六)索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等;(七)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八)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为。第六条严禁在

12、村(社区)事务决策、管理、服务中违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议事规则,独断专行、擅作主张。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主义、严重,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二)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三)个人或者少数人私自处置公共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四)在发展党员、安排公益性岗位等工作中,违反公开公正原则,优亲厚友;(五)其他违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议事规则的行为。第七条严禁在村(社区)事务决策、管理、服务中刁难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冷横硬推,吃拿卡要;(二)违背群众意愿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摊派费

13、用,搞不切实际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加重群众负担;(三)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群众;(五)对应当公开的村(社区)党务、财务、事务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进行公开;(六)其他刁难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严禁在村(社区)事务决策、管理、服务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公共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与他人进行利益交换,谋取私利;(二)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

14、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三)在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服务、福利事业以及村(社区)一事一议小工程建设,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违反公开公正原则,搞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其他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第九条严禁违反社会公德,伤风败俗,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薄养厚葬,或者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二)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三)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酗酒闹事、谩骂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

15、(四)其他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应当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对廉洁履行职责作出承诺,并自觉接受监督;应当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廉洁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报告廉洁履行职责情况。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备案:(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三)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况;(六)

1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入股公司、企业,或者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七)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第十一条区(市)党委、镇(街道)党(工)委应当加强对村(社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党务、财务、事务公开检查和个人事项抽查,促进村(社区)党员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村(社区)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纪委机关承担。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_年5月24日起施行。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日前,平阳县纪

17、委(监察局)下发了平阳县村(居)干部廉洁履职十条禁令(试行),以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居)干部转变作风、廉洁履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这十条禁令包括:村(居)干部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禁非法占有集体财物或者用集体资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不按规定公开村级财务;严禁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严禁套取、骗取、挪用、私分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严禁在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严禁在村级工程发包中搞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严禁公款吃喝、请客送礼、公费旅游或者滥发奖金、补贴;严禁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或者干扰、破坏选举;严禁参与组织、煽动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或者参与阻挠、妨碍属地工程建设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廉洁履职的行为。同时,镇(乡)党委、政府、纪委要认真履行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加强对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村(居)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平阳县农村两委干部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进行问责,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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