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民事审判庭(以下简称:老年庭)作为专门审理一方当事人为六十周岁以上普通民事案件的专项业务庭,自1994年3月正式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司法护老”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努力探索办案新路,积极探究老年当事人的心理、生理特点,积极做好涉老民事案件的审判与调解工作,注重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老年庭的社会作用,开创老年审判工作新局面。现对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静安法院老年庭的民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一、涉老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涉老民事案件审理情况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9
2、月30日,老年庭受理的涉老民事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15年老年庭收案941件,结案746件,同期结案率79.3%;2016年收案1063件,结案988件,同期结案率92.9%。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已收案1004件,结案1044件,同期结案率104.0%。 从结案方式来看,2015年老年庭判决229件,占30.7%;调解144件,占19.3%;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273件,占36.6%;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19件,占2.5%;其他结案方式81件,占10.9%(其中裁定保全69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11件,终结1件)。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55.9%。2016年老年庭判决4
3、29件,占43.4%;调解168件,占17.0%;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297件,占30.1%;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24件,占2.4%;其他结案方式70件,占7.1%(其中裁定保全49件,终结3件,裁定驳回起诉18件)。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47.1%。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判决410件,占39.3%;调解220件,占21.1%;撤诉(含特别程序撤回申请)370件,占35.4%;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14件,占1.3%;其他结案方式30件,占2.9%(其中裁定驳回起诉22件,罚款决定5件,与本院其他案件并案审理3件)。涉老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56.5%。(二)老年人涉讼情况从老年人的诉
4、讼地位来看,在2015年-2017年9月期间所结的2778件案件中,老年人仅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为1092件,占39.3%;老年人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为993件,占35.7%;老年人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为2件,占0.1%;涉案双方均有老年人的案件为691件,占24.9%。从当事人年龄层次来看,低龄老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2015年-2017年9月期间所结的2778件涉老民事案件中,涉及60-69岁老年人的案件为1863件,占67.0%;涉及70-79岁老年人的案件为618件,占22.2%;涉及80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为297件,占10.7%;其中最高龄当事人为98岁。二、涉老民事审判的特点和难点(
5、一)四大案件类型呈“三升一降”的分布特点从案件特点来看,四大类案件呈“三升一降”的分布特点。2016年度老年庭受理涉老案件共计1063件,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399件(2015年同期275件),合同类纠纷420件(2015年同期398件),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207件(2015年同期147件),特别程序37件(2015年同期121件)。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占据全部案件的37.5%,合同类纠纷占据全部案件的39.5%。与2015年同期相比,权属、侵权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以及合同类纠纷的收案数量均有所上升。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受理的1004件涉老案件中,权属、侵权类纠纷239
6、件,合同类纠纷581件,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174件,特别程序10件。(二)家庭和邻里矛盾引发纠纷占比大2015-2017年9月期间,老年庭受理的涉老案件中,除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外,收案数量前五位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离婚纠纷。其中,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和离婚纠纷发生于当事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相邻关系纠纷发生于街坊邻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也多发于熟人朋友之间,这几类涉及家事和邻里朋友关系的案件合计占全部涉老案件数量的59.3%,家庭和邻里矛盾引发纠纷所占比例较大,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民间借贷纠纷增幅明显。从近几年的涉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来看
7、,2014年老年庭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为119起,2015为133起,2016年为233起(其中48起属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17年9月30日,静安法院老年庭本年已受理民间借贷纠纷492起(其中331起属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涉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的上升趋势日渐显现。近年来,在银行贷款限制、社会诚信缺失以及老年人不懂法、不知法、盲目追求高额利息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呈现出纠纷数量上升快、借款人送达难、案件事实认定难、案件判决执行难、借贷运作模式多、标的额增大等特点。二是涉老继承纠纷数量持续居高。2015年老年庭受理涉老继承纠纷117件,2016年受理120件(其中33件原属原闸北区人民
8、法院管辖),案件数量持续居高。涉老继承纠纷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案件标的额较高,被继承人遗产中多涉及房屋,随着房价上涨,案件标的额也逐渐攀升;2、遗产类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银行存款、现金以外,股票、基金、股权作为遗产已不鲜见;3、遗嘱效力频受质疑,实践中有些遗嘱的形式并非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存在一定瑕疵,故常涉及到笔迹鉴定、遗嘱作成时间鉴定、声纹鉴定、相关案外人出庭作证等,给事实认定带来困难;4、继承人之间关系恶化,如当事人各自就操办丧事费用和被继承人生前开销进行举证并要求在遗产中予以扣除的情形,导致案件事实查明困难,调解基础薄弱。三是相邻关系纠纷屡见不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
9、口不断膨胀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相邻关系中的矛盾日渐突出。静安区作为上海市中心城区,存在住房密度相对较大、居住空间相对有限的情况,故在同一楼栋内居民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和摩擦,在我院所有相邻关系案件的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此类案件虽然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但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对立严重,或积怨已深,冲突很难调和;此外,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修复方案和费用等事项,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高昂的鉴定费常超出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额,这些均为相邻矛盾的解决增加难度。(三)老年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在涉老民事审判中,部分老年人因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证据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完成证明责任比较困
10、难;或因传统的厌讼、惧讼心理,导致消极应诉,或刻意躲避法院,最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静安法院老年庭受理的涉老民间借贷纠纷为例,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闲散资金,借贷行为具有随意性,或金额较小,或借贷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或朋友等熟人关系,因此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随意性,一旦款项得不到偿还,出借人就面临举证困难的风险,集中表现在:借贷双方不签订借条或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没有约定利息,或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款项交付以现金交付的形式,没有相应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取款记录等。从借款人的角度讲,因证据意
11、识薄弱导致借款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集中表现在:借款人因用现金还款而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还清借款;出借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当场收回部分作为预先扣除的利息,借款人要求以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的,往往很难证明。此外,很多案件中被告消极应诉、拒不参加庭审、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导致这类纠纷案件事实认定更为困难。(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旧突出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老年庭受理的涉老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共计135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5件,因旅游活动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2件,在敬老院、养老院等医养结合机构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为5件,在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因突然刹车或起动造成
12、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为8件。究其原因:一是老年人的自然衰老,身体灵敏度、应变能力、抵抗力等身体机能下降,较易受到伤害;二是随着社会发展,老年人经济条件逐渐变得宽裕,社交活动更广泛,很多老年人选择跟老龄同伴旅游甚至自行出游,或有部分老人在没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出行,导致因商场地面湿滑、公交巴士开车不稳等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较多;三是因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不到位,而老年人受伤后起医疗费用、后续费用往往较高,老年当事人及家属提出高昂赔偿费用,致原被告双方很难调解;四是对养老院等医养结合机构的保障机制不足,老年人在受到人身损害后部分医养结合机构害怕承担责任,致家属情绪激动,扩大矛盾。(五)老龄监护问题
13、依然严峻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老年庭受理赡养费纠纷9件,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3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共60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48件(3起涉养老机构案件)。2017年,截至9月30日,老年庭已受理赡养费纠纷14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7件(2起涉养老机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老年人的监护情况存在指定监护制度不够完善、社会养老制度尚未健全等问题。一是多人监护时监护人之间易产生矛盾。现行规定并未限制指定监护人的人数,实践中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时易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如2017年1月受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为一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14、老年人,居委会指定其女儿和儿子均为监护人。现其女儿代理原告将其儿子(另一名监护人)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将原告放置在被告处损失的财物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其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有权保管原告财物。这种植根于监护人指定之时的矛盾给法院解决纠纷增加了难度。二是“监护人”概念使用不规范、不统一,当事人易对此产生混淆。现实生活中,很多证件上出现的“监护人”措辞,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这给当事人造成概念混淆,也给法院的释明工作增添难度。如残疾证上往往有“监护人”措辞,但并非法律意义上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行为的监护人,当事人对此往往产生混淆。三是孤老的监护问题。实践中存在部分老人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者虽然
15、存在相关近亲属但该近亲属本身也无行为能力,这部分老人的监护就成了问题。最近几年“失独老人”的比例有所上升,在“失独老人”逐渐迈入高龄阶段后,其监护问题亟待解决。四是养老机构尚未健全。如因养老机构的设施管理存在瑕疵,设备简陋,容易导致老年人发生摔倒等意外;有些机构因用工制度混乱,聘用临时工、退休人员等担任护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致看护不周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等问题。三、对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一)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开展审判工作近年来,涉老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老年人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诉讼意愿更加积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进一步探索和把握老年当事人的心理、生理特点,拓展老年审
16、判工作新思路。在审判方式上,可以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在庭审发问时,多注意老人是否听清,是否理解;在开庭过程中,多注重调解,加强疏导,对于确有必要上门了解情况的,可视情况前往居委会、物业公司、纠纷现场等地调查,甚至前往老年当事人家上门谈话,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此外,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无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因此有时候确有必要适用证据规则,部分老年当事人因举证能力有限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难免会产生消极情绪,因此法院的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认真做好判后答疑,为当事人解答对于判决的不服和疑问,通过给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案情分析,平复当事人情绪,
17、最终达到服判息诉,解决纠纷的目的。(二)开辟涉老审判绿色通道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应为老年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保护措施。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提出的诉讼,严格遵守审限要求,努力提高审理效率,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加大对老年人的举证指导,积极提供帮助,提高老年人应诉、参诉能力,对老年人自行取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视情况依职权调取相关材料;对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涉老案件,贯彻方便老年人诉讼的原则,根据案件情况到当事人家中或就近开庭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注重当庭裁判;对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即时清结。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于通过法
18、律援助途径提起诉讼的,简化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办理手续;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确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当事人,及时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较为集中的问题,积极与司法局、民政部门等单位开展商讨,由各机构联动促进老年维权工作的开展。(三)加强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由于老年人风险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举证能力较弱,经济上普遍比较节俭,导致老年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仍相对较困难,一旦发生纠纷,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此,可通过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以保护。一是加大普法宣传,让老年人知道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新闻媒体可通过主动宣传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常
19、见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社区、街道可会同民政部门邀请法学学者或者法律工作者下地区开展普法讲堂,提高老年人的法律常识。二是法院可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邀请本区内的老年人前来旁听,甚至尝试“下地区开庭”、“上门调解”,促进老年人对司法程序的认识,也有利于增强老年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静安法院老年庭的做法为例,2017年5月,老年庭邀请静安区曹家渡街道40余位居委干部、调解干部以及老龄群众旁听一起因旅游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后,主审人就类似案件以案说法,为老年人维权上了生动的一课。静安法
20、院老年庭还多次组织庭室成员“下地区开庭”、“上门调解”,开展以案论法的宣传教育,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此外,老年庭利用电视媒体等途径,扩大法制宣传,迄今已有多起案件在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的“案件聚焦”栏目播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然而,居家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子女往往因工作繁忙,无力照料老人;机构养老模式下,由于我国目前养老机构数量不足,质量参差不齐,无论是政府开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还是企业、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设施不全、服务
21、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量很少,此外,机构养老还使得老年人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断联系,不可避免存在缺乏家庭温暖的问题。因此,可探索社区居家养老的模式,即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等,这既可以减轻机构养老的负担,减少老年人亲情淡薄、环境适应困难的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四、典型案例分析(一)民间借贷案件1案情简介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丈夫陆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原告分两次转账4万元、3万元(共7万元)给被告,并提供转账凭证,约定月利息1
22、0%,但被告一直未还款。2012年11月2日,陆某报死亡。被告向原告归还12,000元后再无还款。2013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书写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同意房屋拆迁后还款,后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原告变更诉请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息10%计算。本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黄某已经收取的人民币12,000元,优先抵扣上述利息)。2.借鉴意义涉老民间借贷看似
23、案情简单,但很多案件事实认定比较困难,因此,老年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举证能力,维护合法权益。从出借人的角度而言,由于民间借贷往往金额较小,借贷当事人之间多为熟人关系,因此借贷行为表现出简单随意性,一旦款项得不到偿还,出借人就面临举证困难的风险。故老年人在民间借贷中应高度重视借条内容的完整性,签订的借条或书面协议应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出借的资金应有银行流水记录佐证。从借款人的角度而言,因证据意识薄弱导致借款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情况也屡有发生。很多案件中被告的消极应诉、拒不参加庭审、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导致案件无法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合法权益得不
24、到保护。因此,在老年人作为借款人的情形下,首先应克服厌诉、惧诉心理,积极出庭行使答辩权利。其次,积极举证和质证,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若需证明还款金额和时间,应有相应银行转账记录佐证;若需证明已还清借款,应及时将出借人处的借条作废;若需证明出借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当场收回部分作为预先扣除的利息,也应积极留下证据;若需证明借条系胁迫签署,可提供报警记录。此外,借款人应注意借条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如上述案例中约定月利息10%,系高利贷。老年人应提高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二)继承案件1案情简介王老伯(本案被告)与妻子许某有新闸路(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一套(系夫妻共
25、同财产),两人育有二子一女(即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房产证上登记为王老伯一人。许某于2002年11月19日去世。2010年5月28日,由被告王老伯口述,第三人王某丁(即王某丙之子)代笔制作了一份名称为“遗嘱”的打印材料,内容为:我与老伴的共有财产为新闸路房屋一套,未曾分割、未曾继承。目前我和长子(王某丙)一家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为他们所照料。老伴于2002年去世,她的遗愿是将她的个人财产由长孙王某丁一人继承。在这份遗嘱中,我谨指定长孙王某丁为我个人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在我百年之后由长孙王某丁继承。另我的次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也在此作协议申明,认可上述情况,并确认放弃这
26、套房产的继承权和相关使用权。材料上有被告王老伯的印章、指印,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签名、捺指印,被告王某丙的妻子顾某、儿子王某丁签名,另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同日,被告王某丙与妻子顾某在一份保证书签名,保证对王老伯生病护理全程包办,不许恶言相向,赶王老伯离开住处。2012年1月,王老伯与第三人王某丁以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办理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系争房屋登记到第三人王某丁名下,王某丁未向被告王老伯支付价款,王老伯当庭表示系争房屋过户行为实为对自己产权份额的赠与。后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分得新闸路房屋相应份额的折价款。本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5月28日形成的书面材料,名称虽为“遗嘱”,但包含两方面内容,一
27、方面载明被继承人许某生前有将其个人财产给予孙子王某丁的意愿,王老伯同意、两原告也声明同意放弃对系争房产的继承权和相关使用权;另一方面内容为被告王老伯立下遗嘱,其百年后个人财产由孙子王某丁继承。根据该书面材料载明内容,对被继承人许某遗产处理部分在形式及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王老伯的遗嘱部分,属于代书遗嘱,由利害关系人王某丁代书,形式要件上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但被告王老伯生前又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份额以买卖的形式赠与第三人王某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争房屋已于2012年2月登记到第三人王某丁名下,即被继承人许某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已处理完毕,继承人再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不予认可。2.借
28、鉴意义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可以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然而,实践中,因部分老年人不懂法、不知法,所作的遗嘱形式并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瑕疵,导致所立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留下后患,甚至影响家庭和睦。因此,遗嘱的效力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首先,改变遗嘱观念,树立权利意识。实践中,不少老年人误以为遗嘱就是遗言,有不吉利的意思,其实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处理遗产为主,并非临终遗言。因遗嘱涉及到权利的处分,因此宜在老年人意识清楚、身体状态良好的情况下订立,若在身体虚弱、意识模糊时订立遗嘱,会因思维混乱影响了对财产的正常处分,也很有可能违背立遗嘱
29、人的初衷。其次,重视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各种方式的生效要件不同。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实践中最常见的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情形下,应注明作出的时间,避免存在多份遗嘱时难以确定哪一份为立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就代书遗嘱而言,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适格,不得为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书写完毕后,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全程录音录像。(三)相邻关系案件1案情简介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系同一楼层的邻居。2011年被告装修时,在公用通道原告卫生间窗户外安装木
30、板,窗户下方安装木质储物柜一排,并在公用通道上原告卫生间的窗户外侧安装防盗门一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公用走廊部位安装的储物柜和防盗门并恢复原状。本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被告在公用通道上安装防盗门,将防盗门内的空间占为己用,并安装储物柜,妨碍了原告对公用通道的使用权,防盗门及窗户周围的木板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原告户的通风、采光。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在公用通道上安装的储物柜和防盗门并恢复原状,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借鉴意义静安区因住房密度相对较大,故在同一楼栋
31、内居民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较多,集中分为两大类:一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装修、安装防盗门、改变管道线路等,导致相邻方房屋结构受损、房屋漏水;二是在公用部分非法搭建、安装空调外机等影响到相邻方通行、采光、生活环境。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常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诉讼标的额小,但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往往积怨已深,冲突很难调和;二是判决主文常会涉及到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修复、拆除,故判决的执行特别困难;三是需要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修复方案和费用等事项,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也为相邻矛盾的解决增加难度。因此,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加大调解力度,争取当事人互谅互让,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因许多相邻矛盾的产生别有他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探究纠纷产生的根源,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此外,邻里之间有相互容忍的义务,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重视睦邻友好关系的维系,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互帮互助,减少纠纷产生,切实改善邻里关系。二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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