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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标准考评说明.docx

1、物业标准考评说明1.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 依法经营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 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 1000 分。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 800 分。 4. 本评定标准设有否决项和扣分项。否决项(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主要是指依法应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的项目,如未整改,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凡否决项不合格的,即为评审不合格。企业必须要将否决项的问

2、题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 扣分项主要是指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各种管理档案材料、工作记录等还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项目。 本评定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 1)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 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3)消防验收意见书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 2)劳动合同 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

3、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应急救援 未制定应急预案; 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测。 10)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

4、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与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1)设备设施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1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1)通用要求 III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2)电梯 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13)消防安

5、全 (1)消防设施和器材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或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 (2)中控室 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仍上岗作业; 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 14)用电安全 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电气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 高压配电室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 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15)库房安全 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16)燃气热力安全 燃气存放或调压室或使用天然气的场

6、所,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 17)场所环境 (1)危险作业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2)应急设备 IV 未设置应急照明灯; 未设置应急广播。 (3)安全通道(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 1.4m 范围内设踏步。 (4)安全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变压器室、消防中控室、锅炉房、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施工、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如:电气箱柜、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

7、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 18)危险物品管理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 19)从业人员作业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20)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 21)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其他的明显事故隐患。 5.本评定标准累计扣分,以扣完标准分值为止。 6. 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评定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该

8、项按零分计算。评定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V 7. 若物业单位同时管理若干个楼宇时,需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楼宇进行现场管理模块评审。若管理楼宇 n 个,每个楼宇现场管理模块满分均为 600 分,则整个物业单位现场管理模块实得分为 n 个楼宇现场管理模块实得分的平均值,即: 评定标准实际得分 自评或评审实得分不涉及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 10001000-1 + + nn 楼宇 的现场管理实得分 楼宇 的现场管理实得分 物业单位现场管理实得分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

9、执照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 物业管理资质 / 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即为否决。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劳动合同

10、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人员劳动安全、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等。未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1.未订立劳动合同,即为否决; 2.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否决; 3.劳动合同中事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 安全管理 机构或人员 1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建设工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

11、理。 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2.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 5 分; 3.设置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 5.2.1 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20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2)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 (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 2.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3.每缺 1 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 5 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每处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12、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第 5.2.2 条 2 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 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 (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的规定。 4 分; 4.每缺 1 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 5 分; 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 5 分。 七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责任制 15 2.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13、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 (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 2.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扣 10分;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每 1 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扣 3 分; 4.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

14、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 3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第 5.2.2 条 10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包括: (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5)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 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 5.2.2

15、条 3 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和时限要求; (2)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的部门和人员; (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 5.4.2 条 第

16、 5.4.6 条 5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围和建档要求; (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 (4)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5)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第 5.8 条 5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7、 (1)明确本单位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岗位、设备设施; (2)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3)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 (4)明确中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设备和设施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该制度执行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即为否决。 北京

18、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4 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范围: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 (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作的规范程序; (4)明确从事危险作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5)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需禁忌的事项。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19、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危险作业管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上岗作业或证件由相关部门集中保存; (2)明确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明确定期培训教育; (4)明确按时复审。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未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与台账不符,扣 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

20、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 (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方式; (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人员范围、发放周期、发放形式; (4)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要求; (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养护、检测、管理要求; (6)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报废标准。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21、理规定第三章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明确实施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等级划分; (3)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4)明确奖励和惩罚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档案,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

22、T 9006-2010 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上报的部门及处置要求; (2)明确事故报告内容; (3)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4)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后,应报告的内容和时限。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第 5.12 条 5 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

23、要求; (2)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 (3)明确会议的参加人员; (4)明确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5)明确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6)确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10.安全费用使用制度 (1)明确安全费用的来源; (2)明确安全费用的投入计划; (3)明确安全费用应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

24、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其他保障安全的事项。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费用使用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第 5.4.2 条 第 5.3 条 第 5.4.6 条 5 1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 (2)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25、 1 分; 3.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6 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2.值班(带班)制度 (1)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的岗位和部门; (2)明确值班岗位的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 (3)明确值班岗位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要求; (4)明确领导现场带班的任务、职责和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值班(带班

26、)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35 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中控系统、消防设备、锅炉等重点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1.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即为否决; 2.每缺 1 个操作规程,扣 10 分; 3.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每个扣 5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第 5.4.3 条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20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方法; (2)明确各类教育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和学时要求; (3)明确新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和合格上岗的基本要求; (4)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参加

27、培训的方式; (5)明确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第 5.4.2 条 第 5.5 条 30 2.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为否决;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不得分;学时不足,扣 10 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扣 10 分; 3.新员工未经岗前安全

28、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作业,不得分;发现 1 人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完整、记录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扣 5 分; 4.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作业,不得分;学时不足,扣 10 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扣 10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 第 5.5 条 7 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15 3.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 无相关记录或影像资料,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第 5.5.5 条 检测评估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10 按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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