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一二再审外判决裁定书样本一、二、再审外的判决、裁定书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刑初字第号自诉人(写明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写明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简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由)。本院认为,(简写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
2、的,表述为:准许自诉人撤诉。第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样式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某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制订,适用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国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
3、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时使用。二、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具体事由,应分别表述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三、本裁定书样式是按自诉人系一案一人且只有本诉的情形下设计的。如果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
4、准许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五、对不准许撤诉的,可以口头予以裁定,不另行制作裁定书。六、对于有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自诉案件,在首部的相关部分应分别列项写明。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写明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
5、(写明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样式说明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抗诉机关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决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时使用。二、本裁定书样式是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用于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时,应作如下改动:(一)
6、“原公诉机关”改为“抗诉机关”;“上诉人”改为“原审被告人”。(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一句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四)“本院认为”之后的“理由”改写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五)裁定结果项表述为:“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的,裁定结果表述为:“本案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7、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本样式接上诉人是一案一人设计的。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的上诉人中有的要求撤回上诉,有的没有要求撤回上诉的,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五、如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后,不仅要求撤回上诉,而且要求撤回原诉(自诉),经审查予以准许时,裁定结果则应当表述为:“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和自诉。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视为撤销。”在裁定书中“上诉人(即原审自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一句之后增写“和自诉”。六、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上诉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上诉或者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因此,裁定结果中应
8、当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改为“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七、不准许上诉人撤诉的,可以口头裁定,不再制作裁定书。刑事裁定书:核准或者不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用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或者不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用)()刑核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现已审理终结。(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由)。经复核查明,(写明经复核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无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特殊情况)。本院认为,(阐明本院核准或者不核准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表述为:“核准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被告人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的刑事判决。”第二,不予核准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被告人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的刑事判决。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
10、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样式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某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时使用。二、本样式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情形设计的。对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报请复核的案件,应当作如下改动:(一)首部。原公诉机关项,应当按照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情形,分另改写为(原抗诉机关)或者(原审上诉人);在案件由来项内,应当将(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句,改写为一审判
11、决后上诉、抗诉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情况。有关法院的称谓亦应作相应的改动。(二)事实部分。应当相应增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刑罚予以改判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三)裁判结果。应当相应增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对原判予以改判的文书名称和案号。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制作结案报告,连同应报送的卷宗、证据等材料,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
12、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的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仍应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高、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刑罚并上报复核的案件进行复核后,不同意原判,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时,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刑事裁定书,并对有关部分的内容和写法作相应改动。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13、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改判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改判用)()刑复字第号被告人(写明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概要写明原判事实的基本内容;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
14、决中认定的事实与原判不一致的,也应概要写明)。经复核查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某些事实、证据有出入的,应当写明复核查证的情况。对于事实方面的其他异议,必要时也应当予以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原判在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上的错误,参考原审辩解、辩护的合理意见,阐明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应当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或者判决);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第
15、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或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核准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或者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样式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某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在复
16、核死刑案件中,对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予以改判时使用。二、本样式系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设计的。如果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又无上诉、抗诉的案件时,应当作如下改动:(一)将(中级人民法院)改为(高级人民法院);(二)将有关上诉、抗诉和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的内容删去。(三)本样式如果适用于上诉、抗诉案件时,则应当在案件审理经过段增写有关上诉、抗诉和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并写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的案号和日期。(四)原审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7、或者判决的结果未分项表述的,本判决结果的表述方法可以参阅样式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说明第五条。(五)本样式适用于将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案件时,应当写明有期徒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六)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不论该案件死刑核准权是否已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判决书: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改判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改判用)()刑复字第号被告人(写明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
18、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概要写明原判事实的基本内容)。经复核查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某些事实、证据有出入的,应当写明复核查证的情况。对于事实方面的其他异议,必要时也应当予以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原判在定罪量刑上的错误,参考原审辩解、辩护的合理意见,阐明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应当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
19、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核准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样式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某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20、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制订,供高级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对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案件,予以改判时使用。为了进一步明确死刑核准权限,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发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并明确了修订的刑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X围。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这
21、一通知的规定制作死刑复核判决书和裁定书。二、本样式系按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且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设计的;如果适用于上诉、抗诉的案件时,应当增写有关上诉、抗诉的情况。三、本样式如果适用于将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案件时,则应当写明有期徒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用)()刑复字第号被告人(写明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缓
22、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概要写明原判事实的基本内容)。经复核查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某些事实、证据有出人的,应当写明复核查证的情况。对于事实方面的其他异议,必要时也应当予以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原判在定罪量刑上的错误,参考原审辩解、辩护的合理意见,阐明不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应当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
23、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核准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样式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某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制订,供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中,对于原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
24、者量刑不当的案件,予以改判时使用。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的,本判决结果的表述方法可以参阅前一样式说明。三、本样式适用于一案有多被告人被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时,应当在首部分列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项,在判决结果部分也应当分列对他们的改判内容,并在其他有关之处作相应的改动。四、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阅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和复核死刑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说明。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刑复字第号被告人(写明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25、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肯定原判和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的具体内容)。本院认为,(阐明本院核准判处死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维持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或者判决)。
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样式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某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案件予以核准时使用。二、本样式系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设计的。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又无上诉、抗诉的案件时,作如下改动:(一)将(中级人民法院)改为(高级人民法院);(二)将有关上诉、抗诉和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的内容删去。三、
27、本样式适用于上诉、抗诉的案件时,应当在案件审理经过段增写有关上诉、抗诉和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并写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的案号和日期。四、对于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的定罪,但量刑未改,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裁定结果可表述为:“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裁定尾部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第一审裁定的,其裁定结果可表述为:“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复字第号同意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裁定书尾部表述
28、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刑复字第号被告人(写明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肯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的具体内容)。本院认为(阐明本院核准判处死刑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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