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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docx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第三条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

2、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是指接受管理

3、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公款宴请的,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第六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

4、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所接受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应当退还或者上缴,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第八条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第九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喜庆事宜”,包括

5、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公物应当退赔。第二节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经济实体”,包括各种企业、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6、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当辞去一方职务,所领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钱物应当上缴。第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

7、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票,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或者廉政准则第十二条所列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购买所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依照国务院办公

8、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并责令纠正。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构成贪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构成挪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节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十四条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

9、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并追还所欠公款。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和其他非法所得,责令上缴。第十六条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第十七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

10、所称“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在业务招待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未违反业务招待费使用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第四节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第十九条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依照处理规

11、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依照处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依照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五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

12、工作人员的,依照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依照纪律处分条

13、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还包括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是指受聘于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驻国(境)内的办事机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

14、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应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上调整其职务,并比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六节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第三十二条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89年12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

15、条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装修费用,由个人负担。所购买的住房依照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所包租、占用的客房立即退出。第三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4年9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

16、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通信工具应当上缴。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廉政准则发布后,本实施办法发布前,违反廉政准则行为尚未处理的,也适用本实施办法。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二的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附件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1.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

17、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2.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3.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4.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附件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1.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2.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但其中与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有抵触的,应以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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