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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docx

1、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度款拨付、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评审程序。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 投资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 评

2、审依据(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三)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五)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六)财政支出预算及基建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第五条 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投资评审

3、机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2、报送单位在报送资料时应填写资料清单,资料清单内容应与所报资料相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认报送资料完整后,在资料清单上签字并记录报送时间;如发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或与清单不符,报送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记录资料报齐的时间并由报送单位签字确认;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重大项目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办法、评审时间和评审人员安排等内容。(二)评审实施阶段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审查报送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

4、;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现场踏勘,核实评审项目有关情况,并形成踏勘记录;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问题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报送单位进行及时沟通,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5、初审结束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三)评审完成阶段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将初审结果反馈至报送单位、施工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程序进行复核;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复核情况,出具最终评审结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报送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

5、内没有回复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有关规定,将评审结论批复报送单位或财政部门相关处(科)室;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项目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管理。第三章 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评审第六条 项目投资概(预)算程序性审核包括:对项目立项及其审批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概(预)算及审批文件、征地拆迁及审批文件等的审核。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概(预)算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综合计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计取及材料价格的评审。第八条 设备投资概(预)算评审包括: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的评审。第九条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的评

6、审,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概(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权费用概(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预)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第十条 概(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项

7、目前期费用的依据。第十二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及批准文件;(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预)算书;(三)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四)项目业主申请审批(核准)项目概(预)算的请示;(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四章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是否描述准确,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否相符;(二)工程量计算及清单组价: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定

8、额套用、组价是否合理;(三)清单中材料、设备等价格取定是否合理;(四)措施项目费内容和计算:是否按照规定计取,是否结合招标要求进行编制;(五)其他项目费清单: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第十四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报审文件;(二)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三)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书、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四)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五)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用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的,同时提供电子版;(七)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建

9、设项目进度款拨付的评审第十五条 进度款拨付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进度款拨付的项目内容是否在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内,进度款拨付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备;(二)进度款拨付与项目实际进度及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并依此对进度款拨付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三)进度款拨付审核须与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相结合,以控制进度款拨付在批复概算范围内。第十六条 报送单位应提送审的有关资料(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二)建设项目相关合同;(三)进度款拨付的相关手续,主要包括付款审核汇签单、进度款支付申请书(附进度预算)和进度款支付凭证等;(四)设备(材料)进场验收清单,工程、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

10、资料。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评审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确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的审查:竣工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相符;(二)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工程量及单价是否符合定额和相关造价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相符,是否准确合理;(三)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计取的审查:计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四)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五)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

11、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第十九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报审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标答疑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三)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四)招标工程有关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五)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六)经原设计单位、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设计变更;(七)在外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八)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12、算的评审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部分。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程序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审查各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了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基建收入和结余资金进行处理等。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主要包括:(一)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

13、程的结算价是否经过投资评审机构审定,如无应按第六章要求进行评审;(二)工程结算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三)支付工程结算的款项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主要包括:设备采购的过程是否规范,采购内容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限额以上设备采购是否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等;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设备投资的编制内容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该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第二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评审主要评审房屋购置以及取得各种

1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规、有效,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时,应区分项目的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分别进行核定。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主要包括对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收尾工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评审包括:(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包括:(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

15、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第三十条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主要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各子项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预(概)算调整情况等。第三十一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申请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公函;(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四)经报送单位签字认可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五)相关账目、原始凭证、国库集中支付凭单等对账资料;(六)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竣工

16、结算批复文件;(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等环节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含相关协议、补充协议和纪要);(八)与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八章 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评审第三十二条 凡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省本级项目以及补助市县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省级的评审意见不影响市县对项目招标控制价、结(决)算的评审。第三十三条 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二)审核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及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审核概算工程量是否合理;(三)审

17、核概算的其他费用是否合理,有无多计、漏计,有无不符合政策的列项;(四)审核项目的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根据进度计划申报的年度投资预算是否合理,(五)审核项目是否有超概算、预算的情况,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六)审核投资预算是否按工程按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落实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与工程进度是否一致;(七)审核土地使用、环评、节能评估等前置性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八)审核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年度配套资金筹措计划。第三十四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设计图纸;(四)年度投资计划;(五)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六)

18、年度投资预算;(七)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八)已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九)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情况说明;(十)土地使用手续、环评手续、节能评估等前置性条件及相关资料;(十一)资金到位情况的说明和证明;(十二)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十三)评审工作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章 编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本建设项目等支出的评审第三十七条 评审人员(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合理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包括确定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三)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八条 稽核复查

19、(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或人员,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二)稽核复查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评测;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三)稽核复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项复查和专家咨询等。第三十九条 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厉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第十一章 评审意见书的内容第四十条 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结算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造价类别、送审内容、送审造价、审定造价、审增审减及原因分析等;第四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书,应载明项目合同价款、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约定情况、项目申请支付价款、应支付价款意见;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基本建设支出情况、货币资金及应收应付款项、交付使用资产、资金结余及审增审减资金等情况,并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第四十三条 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意见书,应载明项目概况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第十二章 其 他第四十四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的评审,可根据项目类型和资金性质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委托的评审业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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