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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ocx

1、课题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金融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日益“金融化”,金融服务消费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已成为庞大的消费主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仅是消费者的自身需要,也是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核心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

2、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人除外。与一般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性,应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几种核心权利:一是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享有生命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二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是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结成法律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

3、反公平的条款;四是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当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五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不仅具有人格性特征,更具有财产性特征。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随着金融交易自由化发展,消费者选择的金融商品越来越多,而其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随之增多。然而,与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还未上升到一定高度。一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交易地位上存在严重不平等,金融机构常常利用信息不对称,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来保护自身免受责任的追究,造成欠缺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二是金融机构

4、并没有对复杂的金融商品进行积极主动的信息披露,也没有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风险提示,使得消费者盲目购买,而我国规定这方面义务的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三是许多金融机构不讲诚信,消费者投诉无门,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没有一套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不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也无法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不健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然对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却显得力不从心。这一方面是立法滞后造成的立法不够完备;另一方面是金融领域具有不同于一般消费

5、领域的特征,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的权利,要求其在立法时都能做出详细规定是不可能的。因此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还是对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都是不现实的。尽管大量的金融法律在立法时都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但要寻找出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却是不容易的。究其原因在于金融业的相关法律倾向于维护整个市场的发展状况,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使整个市场正常有序的运转,而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处于同等重要地位。除此之外,很多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且在各个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很少有条文能

6、够体现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漏洞导致在实践中运用相关法律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时出现依据不明的情况。(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机制不健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内部机制,包括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和规范收费等,而我国现阶段在这些方面做得还不够。一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充分。金融结构的复杂性、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及专业化趋势使得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无法掌控银行账户划拨、个人信息使用等情况。而金融从业人员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时往往夸大其收益率,对于商品结构等重要因素只作模糊解释,致使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商品。二是金融机构服务质量欠缺,

7、收费名目繁多。在金融交易前金融机构未设置服务设施、在交易过程中工作人员态度差、在交易结束后出现问题时推脱责任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依据其优势地位擅自提高服务费、制定“霸王条款”等,这些都显现出我国金融机构在产品、设施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滞后我国金融服务不仅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而且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传统“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在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服务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市场的统一成为了趋势,传统“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导致监管的重叠与真空。特别是对于一些开展综合业务的大型金融服务机构而言,监管重叠和监管

8、真空的现象十分突出。监管重叠不仅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而监管真空则造成金融行业的失控和责任追究的缺失,最终威胁的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一行三会”是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直接管理者,这些机构的经营业绩和社会满意度直接影响“一行三会”的权威和声誉,因此“一行三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 (四)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完善金融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使得借助诉讼来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具有不可忽视的弱点,而非诉讼救济方式具有专业性和便捷等优点,利用多元化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虽然在

9、一些领域出现了零散的非诉讼保护程序,但是却存在范围有限和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在出现金融消费纠纷时,看似有很多的解决渠道,实则是缺乏统合性和层次性,有些机构虽然设立了投诉平台,但这些平台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中发挥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除了仲裁可以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外,其他方式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纠纷发生后不愿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宁愿选择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四、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启示(一)美国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采用“大证券法”概念,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进行保护。在经历了2

10、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之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该方案设专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阐述,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20xx年,美国分别通过了“信用卡改革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理和欺骗性金融产品的侵害,进一步从立法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二)英国英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是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公平交易法令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20xx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法案20xx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金融监管不可忽视的目标之一。因此,我国要

11、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趋势,树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其凌驾于金融市场主体之上,防止越权和失权。金融业的繁荣发展离不开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管,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发挥行业自律监管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五、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建议(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针对性。第一,将金融消费者概念明确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设立专章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权利与义务、保护机构的职责和争端解决途径等,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性保护,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适用该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在法

12、律责任方面,侧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权益双方的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在处罚规定中改变重罚轻赔的思想,在保证行政处罚和刑罚力度的同时,加大民事赔偿的比重,并适当增加赔偿金额。第三,在纠纷解决途径中,要求各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处理纠纷的部门,专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立法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主要围绕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制度。(二)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机制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拓宽信息披露的相关渠道,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13、时必要的知情权,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可以比较的选择;强化金融机构的公平义务,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约束,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强化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也关系到消费者财产安全。(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引入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实现了金融监管上的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最终实现监管无缝对接的目标,有效的避免了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导致的监管重叠与真空,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统合性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许多国家验证成功的模式,也应谨慎选择,不能照搬照抄,在坚持原有机构监管的模式下逐步引入功能性

14、监管,实现制度的软着陆,更好的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应循序渐进的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专门化,设立职能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赋予其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四)健全金融消费者争端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投诉部门。良好的争端纠纷解决机制是迅速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可以在现存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下增设相关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部门,也可以仿照消费者协会机制另设金融消费者协会,加强和完善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加大投诉渠道的非诉形式运用。非诉形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形式具有耗时短、见效快、方便快捷的特点,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避免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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