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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1、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下称本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加强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的货物作为质押,由我行委托的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本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具体授信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具体我行可接受的动产包括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监管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具有仓储

2、经营资格,专门从事仓储监管业务,对借款人提供给本行用于质押担保的货物能够配合我行实施质物的特定化管理并与借款人、本行签署三方合作协议的仓储企业。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四条 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第五条 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本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

3、合本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及时、完整地提供本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与本行及与本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六)融资用途为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本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对质押货物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

4、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九)质押货物为进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质押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

5、由贷款行、部(以下统称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受益人为本行,保单正本交本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六)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禁止办理质押。第八条 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存放在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第三章 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第九条 监管单位的准入流程:需经本行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总行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有权审定人审定;监管单位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第十条 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

6、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认定的基本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的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本行动产监管要求;(四)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拥有自主

7、所有权的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的仓储场地,租赁其他仓储场地的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本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本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等管理制度;(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

8、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三)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第四章 授信总额、期限利率及业务模式第十三条 企业授信金额应依据质物的价值确定,一般控制在质物价值的60%以内;生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质物价值的50%以内;对确属适销对路易变现的质物,并且授信期限较短的(不超过三个月),质押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物

9、价值的70%,生产型企业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60%。质物价值按进价(含税价)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以外汇计算的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第十四条 授信期限以质物的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十五条 利率按我行鹤银董201222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浮动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我行的动产质押授信的业务采用静态质押模式。静态质押模式是指,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任意一笔质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方按本行的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质物的提取;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七条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为:

10、受理机构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质物入库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质物监管收回融资实现质权。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是指经总行授权办理动产质押的支行或业务部门。第十九条 尽职调查。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质押动产的调查。经办机构要双人调查,就出质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应当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质押动产符合本行规定的条件; (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凭证、增值税发票、质保书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质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三)质物品有保质期

11、的要在有效范围内;(四)质押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六)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动产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第二十条 签订协议。经办机构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签订相关协议;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等第二十一条 质物入库:贷款行、出质人、监管单位共同出具出质通知书,监管单位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一)如监管单位以其自有仓库存放质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和出质通知书(回执)。(二)如

12、监管单位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物的,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物的存放地点;(三) 监管单位应将质物放于约定存放地点,并粘贴本行质物标签;第二十二条 审查审批、办理融资。根据本行信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前述调查内容及其是否符合本行融资条件。签订相关协议后,依据本行信贷审批程序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授信发放手续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质物监管:质物的提取应严格坚持“先还款后提货”的基本原则,优先支持客户以保证金提取质物,保证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客户仅能采取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贷款

13、赎货的方式提取质物。由出质人向经办行签发提货申请书,由经办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第二十四条 收回融资。融资到期前10日,贷款行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融资到期,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贷款行核实无误后,书面通知监管单位解除质押,返还相关单证。第二十五条 实现质权。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全部债务,或出现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行使条件时,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作为重大事项书面报总行,并同时采取预先制定的处置方案或其他拍卖、变卖等质押合同约定方式处置质物。质物处置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并偿还债务本息后的剩余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如处置质物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未获清偿

14、的债务,贷款行应当继续向借款人追索。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 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警戒线和处置线,由借款人、监管单位和贷款行共同遵守。第二十七条 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本行质物价值的95%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或归还部份贷款以补足因质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达到原约定的质押价值折率,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受偿。第二十八条 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现有市场成交价处于本行质物价值的90%以下,即达到本行处

15、置线,贷款行应立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制订处置预案,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受偿。第七章 授信管理第二十九条 贷款行要加强对质物的监控,管户客户经理要设立监管台帐,定期检查动产的管理和变化情况,随时评估质押动产的价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和监管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第三十条 贷款行应要求监管单位每周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核对质物,必要时应进行双人现场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贷款行监督监管单位报送质物进出库和库存信息,核对质物与出质通知中的约定是否相符,质物价值是否符合约定。第三十一条 贷款行应严格控制质物贬值风险。对于借款人资

16、信出现危及融资安全的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贷款行应每日与监管单位核对质物。第三十二条 监管期间追加质物的,相关程序与质物入库相同,对于追加的质物,监管单位应当另行出具质物清单,并与原质物存于一处。第三十三条 质物价值减损的救济。监管期间,因监管员原因导致质物发生减少、损坏、毁损、灭失时,贷款行应当要求并督促监管单位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将赔偿金直接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如质物发生保险事故,贷款行应当要求并督促其将保险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质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贷款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所得赔偿金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赔偿金不能覆盖融资本息情况,贷款行应当就质物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宣布融资提前到期。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权信贷管理部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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