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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docx

1、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附件 1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一、安全管理单元1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 5 条,煤矿安全规程 第 3 条,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2、 7条2机构 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 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 “一通三防” 、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 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 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 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煤矿

2、安全规程第 283 条、228 条,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 第 4 条,煤 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第 18 条3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 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 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 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 规章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 22 条4责任 落实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 实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5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 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 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

3、治理、报告制度,事故 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 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 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 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6托管 煤矿 管理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 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 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 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煤 监 201515 号)7灾害 防治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 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 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12 条8安全 培训从业人员

4、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 格后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 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 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9安全 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18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5、 17、27 条10工伤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11生产 组织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 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 能力、

5、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4 条12事故 防范 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 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 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 33 条二、开拓开采单元13矿井 地质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 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 1 年内重新 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煤矿安全规程第 33 条14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 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安全规程第 32 条15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 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

6、落柱、煤 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 ( 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 突出(以下简称突出) 危险区、 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 钻孔等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 31 条16图档 检查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 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4、 18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 条17开采 范围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10 条18开拓 布置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7、。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 条19矿井 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 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 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 必须完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 计审 查和 竣工验 收规 范 ( AQ1055-2008 ) 第 4.2.4 条、煤矿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4条20安全 出口矿井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 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 30m。新建、 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 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 87 条21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 (盘)区都至少有 2 个便于

8、行人的安全 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 88 条22采煤工作面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 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 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 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此范围内 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 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煤矿安全规程第 97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23采区 布置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 只能布置 1 个采

9、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 (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 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 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24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 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 90 条25采煤 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 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 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 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矿安全规程第 97 条26专项 设计采(盘)区开

10、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 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 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 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27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114 条28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 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 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 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 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 3.3.2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29作业 规程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 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 措

11、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38、96 条30制度 措施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 空区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93 条31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 117 条32倾角在 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 (矸) 眼、人行道、 上山和下山的上口, 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133 条33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 维修,保证通风、 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 125 条34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 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煤矿安全规程第 129 条35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 上、下对

12、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煤矿安全规程第 130 条三、通风单元36通风 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 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 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 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 138 条、139 条、煤矿重大生 产 安全 事故 隐患判 定标 准第 8 条37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条38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 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 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 2 个区段,并构 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

13、办法第 8 条(临时配电 点) 局部通风 机采用“三专 两闭锁”不符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 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 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 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掘 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 风, 局部通风机采用 “三专两闭锁” 。采 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 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合要求39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 必须符合规定,严禁 2 个采煤工作面之 间串联通风

14、。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 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 于 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 150 条40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 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 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 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 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 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 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 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 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153 条41煤层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 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煤矿安全规程第 152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

15、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 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 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 用下行通风。42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 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 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 166、 167、 168 条43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 136 条44通风 设施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 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 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 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 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煤矿安全规程 第 155、278

16、 条45风阻 测定矿井每 3 年至少进行 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 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 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 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 件(AQ1028-2006)第 5.1.9 条46矿井 测风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每 10 天至少进 行 1 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 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 的记录牌上。煤矿安全规程第 140 条47气体 浓度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 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有 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煤矿安全

17、规程第 135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48通风 仪表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 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 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 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 况。煤矿安全规程 第 140、141、 142、 143、 157 条49通风 设备矿井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 置,其中 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 10min 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 井口安装防爆门, 防爆门每 6 个月检查 维修 1 次。每月至少检查 1 次主要通风 机,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并 出具检验合格

18、报告。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 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AQ1055-200)8 第 4.1.5 条防爆盖目前为 每天检查一次准备检查记录50矿井 反风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 10min 内改 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 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 的 40 。每年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井 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 进行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 159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51安全 距离通风机房周围 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

19、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 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 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 压 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 50m;通风机房 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 不小于 30m。 煤炭 工业 矿井设 计规 范第 10.2.8 条四、瓦斯防治单元52瓦斯 地质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煤矿安全规程第 29 条53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 图,更新周期不超过 1 年。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 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 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 散初速度、 坚固性系数、 瓦斯吸附常数、

20、 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 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 进行考察, 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 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 200 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第 18 条,保护层开 采技术规范第 8.1 、8.2 条。54瓦斯 鉴定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 (岩) 层发现瓦斯, 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 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 169 条55低瓦斯矿井必须每 2 年进行瓦斯等级和 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规程第 170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高瓦

21、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56瓦斯 防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 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 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 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 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 180 条57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 班组长、 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 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 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 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 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的 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

22、、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 矿调度室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 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 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 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 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5 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 171、 172、 173、 174、 175 条58瓦斯 抽采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 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 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181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7 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斯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

23、的瓦斯涌出量 大于 5m3/min 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 涌出量大于 3m3/min ,用通风方法解决瓦 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 40m3 /min ;年产量 1.0 1.5Mt 的矿井, 大于 30m3/min ;年产量 0.6 1.0Mt 的矿 井,大于 25m3/min ;年产量 0.4 0.6Mt 的矿井, 大于 20m3/min ; 年产量小于或 者等于 0.4Mt 的矿井,大于 15m3/min 。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 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暂行规定第 16、21 条59突出 鉴定出现瓦

24、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 者超过 0.74MPa 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 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 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 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 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 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 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 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 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 质图。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 制度。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 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煤矿安全规程第 189 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

25、准第 18 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第 33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 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60防突 措施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 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 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6 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 191 条61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 计前 , 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 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 危险性评估 , 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 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 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 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6、对 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 进行设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6 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 191 条62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 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 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 进行采掘作业。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 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第 6 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 191 条63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 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 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 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

27、突出 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 192 条、 193 条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64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 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 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 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煤矿安全规程第 194 条65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主要巷 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 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 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减少 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 (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 质构造带。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 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 采或者掘进。煤矿安全规程第 195 条66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 须开采保护层。煤矿安全规程第 204 条67开采保护层时, 应当不留设煤 (岩) 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 (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 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 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 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 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 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207 条68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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