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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127095339.docx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12709533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 -2004)第 3 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 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 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 准证。“特种设备综

2、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 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 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4.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 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

3、监督部门 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 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 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o“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 申请书(原件

4、,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5.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 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 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 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 定书。”6.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一)项修改为:“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 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7.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8.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 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

5、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 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9.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 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0.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11.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 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 当在变更之口起15 口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 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 rr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 一般

6、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序号30、31,改为30、31、32,修改的对应内容见下表:序 号核准项 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31JD1)质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参数不限32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33JD3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定期检验(2) “表中序号“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厂)内机动车辆” 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本规则所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 将序号原33至69改为34至70。(4) 将

7、表后的注,修改为:“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GD3(限额 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GJ4、GD4、RJ2(限400m及以下)、RD2(限400m及以下)、 RJ3(限100m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lOMPa)、RD3(限lOOrn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lO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 PD5、PJ1、FD1、 FD2、JDK JD2、JD3、TJ1、TDK QJ1 QD1、QJ2、QD2、QJ3 QD3、QJ4、QD4、 QJ5、 QD5、 QJ6、

8、QD6、 QJ7、 QD7、 QJ8 QD8、 NJ1、 ND1O“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 PD1、 PD2、 PD3、 PD4、 PD5、 PJ1 FD2 JD2、 TJ1、 TDK QJ1 QD1、 QJ2、 QD2、 QD3、 QJ5、 QD5、 QJ6、 QD6、 QD7、 ND1。”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增加TOFD、DN项目,并且按照序号7和8列入其中,见下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7TOFD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8MFL漏磁检测(2)表中序号“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

9、声检测”, 序号“5”对应“核准项目”中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三、 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一、自检机构(综合 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第(一)项的修改为:“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 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 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删除表1备注中的文字。四、 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二、非自检机构(综 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1.在(一)项前增加:“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汁和特

10、种设备数 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W2000台或 特种设备密度“W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pW 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注:“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 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 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p二“ P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一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

11、梯、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才 ? 、一 、fjee- 十IIVrr 口 -.;r地宀 地宀一 T vriJ-乂 H* 八-H 4 / u 悄便便/cm便原喲钠浊削)Ftl)ffim用:沟 )s)o 1 2 3)4 d(2(3u(4(5(6(7(8(9dddd 求 d湎改JD2续表修改 条款检验仪器设备改款 修条加JD3,: 3m ; zA c ;干 天加粘汕M7KZi+(R;于地劭稻 析炭动口动氏度饰热修骑椭 分残运闭自卡密蒸电MM)? 1/ )/ XI/ )/ |/ 1/ J/ / IX 123456789111 z / / /( z(x z( /k z( z(

12、 z( z z5“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注”(按照第2号 修改单)的修改(1)删除 “(5)”、“ ”。(2)将(7)的顺序号改为(6),内容修改为:“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 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 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开展了 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 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相关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 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并且通过专门的RBI考试。”(3)将(8)的顺序号改为(7),内容修改为:“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

13、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 校验资质,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件H规定的条件。申请在线校验的机构应当首先取 得离线校验的资质。”(4)在修改后(7)项后增加(8)至(11)项内容:“(8)综合检验机构申请附件1中的“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所列的 核准项目的,应当满足附件2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第(一)款、 第(三)6款除外,但对应无损检测核准项目所要求的各个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 数量仍应执行表4的规定,综合检验机构不按照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取 得核准后,禁止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

14、节的无损检测工作。“(9)乙类核准要求“与申请的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申请FD1、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申请JD1、JD2项目的,水质检测员2名;申请JD3项目的水质有机热载 体检测员2名。“RTII、UT II、MT IK PT II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至 少有RT II或UT II、MT II或PT II各1人项)o“申请GJ3、GD3、RJ2、RD2、DJ2、DD2项目的,RTIII或UTIII级无损检测资 格1人项。“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焊接(或材料、或锅炉、或化工机械)专业技术人员1 名。,O “(10)丙类核准要求“所申请的核准项目

15、,至少有2名相应项目的检验员。“申请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申请JD2项目的,水(介)质检测员2名。“至少有RT II或UTIK MTII或PTII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项目的检验机 构不作要求)。“至少有一名工程师。“ (11)申请GJ1和GDI项目的,应当满足如下检验经历的要求:“GJ1 (制造监督检验):具备GJ2资质,且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制造监 督检验不少于30台次。“GJ1 (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具备GJ2资质,且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安 装监督检验不少于10台次。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 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

16、制造单位制造的不 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应达到300人台。“申请GDI资质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a具备GD2资质,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定期检验不少于20台次,对存 在的超标缺陷进行的安全评价不少于20件次。%.内部检验经历,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 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不同型号的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项目(指在一个内部检验项目中同时参与了锅炉水冷系统、省 煤器系统、过热系统及再热系统的宏观检测、无损检测、金相检测、力学性能检 测等检验主要项目)应达到400人台。“c.外部检验经历,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

17、与有相应资格的 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不同型号的 电站锅炉)外部检验项目指在一个外部检验项目中同时参与了锅炉本体检查、水 (介)质化验检查、热控和保护检查等检验主要项目应达到500人台。”六、 对“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增加“(九)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项目或者专门设立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 依据本规则和国家标准GB12135气瓶检验站技术条件进行核准,按照国家标准 的规定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更换气瓶阀门,但是不准从事气瓶及气瓶阀门的修 理和改造。”七、 对“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1.有关条文的修改(1)(一)修改为:“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无损检测 工作。无损检测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全部的分支机构(包括 分公司和子公司),核准后颁发的核准证中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无损 检测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变更核准。”(2) (三)2.修改为:“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与申请核 准项目相关的一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II级资格证,或者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所 有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I【级资格证。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检测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3) (三)3.修改为:“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无损 检测【级及以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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