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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宣传稿.docx

1、资助政策宣传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一、实施范围及资助对象基本条件1、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根据湘西自治州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基本要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不列入资助范围。2、资助对象基本条件在我州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就读;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有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在园就读年龄为36周岁,每名贫困家庭幼儿享受入园补助金不超过3年。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可由其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烈士子

2、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幼儿;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城镇或农村低保家庭幼儿;家庭遭受大病、大灾或重大变故的幼儿;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的幼儿。二、资助比例及标准1、资助比例: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面为在园幼儿总数的15,各县市在分配指标时,应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2、资助标准: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原则上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标准为每生500元。三、资助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有关政策,

3、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幼儿学籍异动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相应变更,对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幼儿园可减少资助名额或取消其园享受资助资格四、工作程序指标分配政策宣传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复核审查资金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一、资助对象及条件1、资助对象:凡在我州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学习,具有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2、资助条件: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

4、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二、资助比例及标准1、资助比例: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5、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分学校确定,农村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提高比例。2、资助标准: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分别占资助人数的10%、30%、60%。三、资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四、操作程序指标分配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学校上报复核审查打卡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6、,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

7、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第六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

8、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第七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八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

9、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

10、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第十一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

11、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

13、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

14、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六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

15、学金。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

16、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17、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

18、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我县两所中职学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9、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

20、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学资助项目,是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第三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有关入学资助项目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

21、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第八

22、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资金拨付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三学生在校生人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于每年5月将资助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第十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贫困程度、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23、项目资助额度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表”(附表1)上报基金会。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各省上报的资助额度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第十二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市)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

24、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每位受资助的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第十三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生名单表”(附表3),于每年9月报送基金会(纸质及电子文档)。第十四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普通高中资助项目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由受资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

25、和有关部门检查。如发现有领取资助款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追回资助款。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第十六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全部安排支出,如因特殊原因有结余则和追回的资助款一起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并在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基金会报送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第十八条 入学资

26、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实施入学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县(区、市)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入学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1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2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学生;3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7、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4.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在入学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县(区、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

28、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一、资助对象1、持有低保救助证的家庭的学生。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的家庭的学生。3、父母残疾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二、资助标准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三、申报程序1、提出申请:由贫困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经所在学校、

29、村委会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申报。2、汇总上报:各校填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单位申报表上报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县局核查:县教育局核查学校申报人数,依据各校实际寄宿生人数的40%左右下达资助指标到校,适当考虑照顾山区和边远地区学校。4、公示名单: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由学校张榜公示七天以上。5、造册发放: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县教育局下拨的资助金在一周内造册发放到人,任何学校不得抵扣餐费或其他费用。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财政统一打卡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介绍一、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

30、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二、贷款合同签订频度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三、贷款额度及用途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四、贷款期限及宽限期贷款

31、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五、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六、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七、还款规则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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