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假制度请假制度 【篇一:请假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3、内容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3、3、1事假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2、,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3、3、2病假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3、3、3婚假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3、3、3、3婚假含节假日。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3、3、4慰唁假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3、3、4、2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3、3、5产假3、3、5、1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3、3、6公伤假3、3、6、1
4、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3、3、7调休假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4、假期审批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
5、旷工;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5、职责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5、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
6、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5、4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三、休假制度(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二)年休假1、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
7、休假7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2、休假原则:(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
8、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
9、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四)婚假1、休假天
10、数: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五)产假1、休假天数:(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
11、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六)丧假1、休假天数: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七)病假1、工作人员
12、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2、病假期间的待遇:(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13、(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篇三:请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请假手续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
14、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二、病假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
15、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三、事假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四、年休假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2、工作年限
16、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五、探亲假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
17、路程假。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六、婚假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七、产假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
18、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八、丧假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九、附则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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