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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docx

1、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第172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六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附于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并于一九八O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一九八四年公布的(石棉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的政策和行动的原则,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安全使用石

2、棉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的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六年石棉建议书。 一、范围和定义 1、(1)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本建议书的条款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有接触石棉危险的所有活动。(2)应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采取措施,向独立劳动者提供与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本建议书所规定的相似的保护。(3)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对雇佣十八岁以下年轻人从事有职业性接触石棉危险的活动予以特别注意。2、有职业注接触石棉危险的活动应特别包括:(a)开采和处理含石棉的矿物;(b)生产含石棉的材料和产品;(C)使用或应用含石棉的产品:(d)剥离

3、、修补或维修含石棉的产品;(e)拆除或修补含石棉的设施或装置;(f)运输、贮藏和搬运石棉或含石棉的材料;(g)有接触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危险的其它活动。3、就本建议书而言:(a)“石棉”一词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综石棉、镁铁闪石一铁闪石)、直门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合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C)“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测量的估计或其它类似手段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d)“可吸

4、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3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比1的石棉纤维。测量时应仅包括长度超过5微米的纤维;e“接触石棉”系指工作中接触悬浮在空中、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或石棉 粉尘,无论其来自石棉或含石棉的矿物、原料或产品;(f)“工人”包括生产合作社社员;(g)“工人代表”系指根据一九七一年工人代表公约由国家法律、条例或惯例所如此确认的工人代表。 二、总则 4、根据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第3条规定的措施,应适用于经济活动所有部门中职业性接触石棉的各种危险,制定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第1、2条。5、主管当局应在考虑国际劳工局颁布的(石棉安全使用业务守则)和国际劳工局可能制定的其它业

5、务或指导守则、该局召开的专家会议的结论,以及其它主管机构关于石棉及其它代用材料的通报的情况下。定期复审所规定的措施。6、主管当局在实施本建议书各项规定时,应事先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7、(1)雇主应经与有关工人或其代表磋商和合作,并在参照主管部门,包括职业卫生部门的建议的情况下,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接触石棉。(2)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雇主与其雇佣的工人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可通过下列人员或机构进行:(a)工人安全代表;(b)工人安全和卫生委员会或安全和卫生联合委员会。8、从事接触石棉或含石棉产品工作的工人应在其负责的范围内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程序,包括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

6、9、(1)有正当理由脱离自己认为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的工人应:(a)向其直接上级报告:(b)根据国家情况和惯例不受报复性和纪律制裁。(2)如一工人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认为雇主在职业安全和卫生以及工作环境方面的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或特别不负责任,则不应对其采取任何不利措施。 三、保护和预防措施10、(1)主管当局应通过规定最大限度地向工人提供保护的技术控制和适当的工作方法,包括工作场地的卫生,保证预防和控制接触石棉。(2)主管当局应以接触程度及工作环境中的现状和条件为基础,并根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定期确定:(a)其使用需经批准的石棉、含石棉产品和工艺流程的类型;(b)其使用应全部或

7、部分禁止的石棉、含石棉的产品和应禁止的使用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产品或含石棉产品的工艺流程的类型。(3)禁止或批准某些类型的石棉或含石棉的产品的使用及其由其它物质所替代应以其对健康危害的科学评估为基础。11 、(1)主管当局应鼓励对有关接触石棉、替代材料和替代工艺方面的技术和卫生问题的研究。(2)主管当局应鼓励对含石棉产品、危害较小或无害的其它替代材料或替代工艺的研究和开发,以消除或减少对工人的危险。12、(1)如属保护工人所必须,主管当局应要求凡有可能即以替代材料代替石棉。(2)在批准所有可能的替代材料应用于任何工艺之前,应认真估量其对健康可能的有害影响。如认为有必要,应连续监测接触此种材料的

8、工人的健康。13、(1)为有效实施国家法律和条例,主管当局应要求提供按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第13条规定的通告接触石棉的信息。(2)此种信息特别应包括下列内容:(a)使用石棉的类型和数量;b所进行的操作和工艺;(c)制造的产品:(d)接触石棉的工人人数、接触程度和频度;(e)为实行国家法律和条例所采取的预防和保护措施;(f)保护工人健康所需的任何其它信息。14、(1)拆毁含有易碎纤维状石棉绝缘材料的设施或装置的各部分,或从其中的石棉易悬浮在空中的建筑或工程中排除石棉均需经批准,并应交由那些被主管当局根据本建议书条款确认有能力从事此项工作的雇主或承包商进行。(2)雇主或承包商在开始拆毁或排除工作前必

9、须制订一项工作计划,列明开工前应采取的措施,包括:(a)向工人提供一切必要保护;(b)限制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c)通知可能受有可能飘散到空中的石棉粉尘影响的工人关于将使用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装备,以及须采取的预防方法的情况; (d)根据本建议书第28条制定对含石棉废弃物的清理办法。(3)工人或其代表应参与就L述第(2)款提及的工作计划的磋商。15、(1)雇主应在其所雇佣工人的参与下制定和执行预防和控制工人接触石棉的计划。对此项计划应根据所使用的工艺和设备或预防和控制技术及方法的变化,予以定期修订。(2)主管当局应根据国家惯例采取行动,特别是支持那些可能缺乏技术知识和手段的小企业,以便对可能发生接

10、触石棉的情况制订预防计划。16、应采用技术性防护设施和适当的工作方式以防上石棉粉尘飘散到工作场所的空中。即使在接触限度或其它接触标准得到遵守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此种措施,使接触降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17、为预防、控制及避免工人接触石棉所应采取的措施应特别包括下列内容:(a)只有在其危险能得到预防和控制时才可以使用石棉;否则即应在技术L可行的情况下以科学评估认为无害或危害较小的其它材料或替代技术予以取代;(b)从事接触石棉工作的人员人数及其接触时间均应控制在安全完成任务所需的最低限度;(c)应采用能消除或减少石棉粉尘的形成,特别是其飘散到工作环境和周围环境中的机器、设备和工艺;(d)使用石棉可

11、能造成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的那些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环境隔离,以避免其他工人接触石棉;e接触石棉的作业区应用指示牌明确地限定和标明,未经许可不得入内;(f)房屋建筑中使用石棉的位置应记录在案。18、(1)应禁止使用青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2)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应有权在取代方法并非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上述(1)款规定的禁止,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健康不受威胁。19、(1)应禁止任何形式的石棉的散布。(2)应禁止安装纤维状石棉绝缘材料。(3)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应有权在替代方法并非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上述(1)和(2

12、)款规定的禁止,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健康不受威胁。20、(l)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装或产品上贴上适当和足够的标签。(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标签以有关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印刷,标明包装内或产品中含有石棉、石棉粉尘的吸入对健康造成危险以及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合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必须准备井提供关于材料和产品含石棉量、对健康的危害及适当保护措施的数据表。21、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第5条规定的监督制度应以一九四七年劳工监督公约的条款为基础。监督应由合格人员进行。监督机构应能从雇主处得到上述第13条规

13、定的资料。22、 (1)接触限度应根据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的加权时间密度来决定。一般按一天八小时,一星期四十小时计算,并采用公认的取样和测量方法。(2)应根据技术进步及技术和医学知识的发展对接触限度进行定期复审和修订。23、技术上预防石棉粉尘的装置、通风设备、机械和保护设施应定期检查 维护,使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24、工作场所应采用安全方法经常进行必要清扫,以防上石棉粉尘在表面沉积。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本建议书的规定适用于清扫人员。 25、(1)对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造成的危害无法用其它方法预防和控制时,则雇主应免费向工人提供、维修和必要时更换适当的呼吸防护设备及如适宜专用的工作服。在此种情况

14、下,应要求工人使用这些设备。(2)呼吸防护设备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并只能作为补充性的。临时、应急或特殊措施加以使用,而不能代替技术控制。(3)在要求使用呼吸防护设备时,考虑到使用此类设备造成的身体疲劳,应规定在适当休息地点进行充分休息。26 、(1)在工人自己的服装可能受到石棉粉尘污染时,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经与工人代表磋商,免费为工人提供适当的工作服,但不得在工作场所外穿用。(2)雇主应以适当方式向工人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把石棉粉尘污染的服装带回家中对其家庭和其他人的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3)使用过的工作服和特种防护服的整理和清洗应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以防石棉

15、粉尘的飘散。27、(1)应为接触石棉的工人提供适当的双套更衣室、盥洗设备、淋浴和休息场地。(2)应根据国家惯例允许在工作时间内抽出足够时间供更衣、淋浴或班后的洗浴。28、(1)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和惯例,以不会给有关工人,包括处理石棉废弃物的工人,或企业临近地方的居民造成健康危害的方式处理含石棉的废弃物。(2)主管当局及雇主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从工作场所飘散出来的石棉粉尘对环境的普遍污染。 四、对工作环境和人健康的监督 29、雇主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采取措施、对工作场地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沉积以及工人接触石棉的时间和程度进行制度性监测,对工人健康进行监督。30、(1)工人接触石棉的程度应按规定基

16、准期间内的加权时间平均密度来测量或计算。(2)对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密度的取样和测量应由合格人员以主管当局批准的办法进行。(3)取样和测量的次数和范围应按危险程度、工艺或其它有关环境的变化而定。(4)在评估危险程度时,主管当局应考虑所有类型的石棉纤维造成的危险。31、(1)为预防与接触石棉有关的疾病和功能损伤,如属适宜应向所有被指派从事接触石棉工作的工人提供:(a)就职前的体检;b适当间隔的定期体检;(c)其它检查和调查,特别是胸透视和肺功能检查,这对监视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健康状况并早期发现石棉造成的疾病的症候可能是必要的。(2)体检间隔时间应由主管当局根据接触程度和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工人健康状况

17、来决定。3主管当局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和惯例作出规定,以便工人在停止从事接触石棉的工作后能继续得到适当体检。(4)上述(1)和(3)款中规定的体检、检查和调查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进行,且不得由工人承担费用。(5)如医务检查和调查显示出临床或临床前症候,则应采取措施使有关工人不再或减少接触石棉,并防止其健康进一步恶化。(6)体检结果应用于确定与接触石棉有关的健康状况,不得用来对工人进行歧视。(7)体检结果应用于帮助工人获得适合其健康状况的工作。(8)健康状况受到监测的工人应享有:(a)要求对个人医疗情况保密的权利;(b)要求对监测目的和结果做出充分、详细说明的权利;(c)拒绝接受有可能危及身体完整

18、性的大型治疗方法的权利。32、应根据国家惯例以充分和适当方式把体检结果告知工人,并向其就与工作有关的健康状况提出个人建议。33、如通过健康监测发现由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则应按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通知主管当局。34、如认为继续从事接触石棉的工作从医学角度看已不适当则应通过符合国家情况和惯例的一切办法向有关工人提供能保持其收入的其它工作。35、国家法律或条例应根据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津贴公约的规定对因职业接触石棉而患病或造成功能损伤的工人予以赔偿。36、(1)工作环境监测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十年。(2)工人接触石棉的监测记录及其健康档案中关于接触石棉造成健康危害部分和胸透片应自其不再接触石棉后继续保存至少

19、三十年的时间。37、有关工人、其代表及监督机构应能查阅工作环境的监测记录。38、如企业关闭,或工人受雇期满,根据上述第36条规定保存的记录和资料应按主管当局的指示存放。39、根据国家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三方原则声明),应要求拥有一个以上下属机构的全国性企业或跨国企业不加歧视地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并控制由于职业原因接触石棉对健康造成的危害,并在自己的各机构内保护工人免遭这些危害,不论这些机构设在什么地方或什么国家。 五、信息和教育40、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促进对所有有关人员进行关于预防、控制和防护因职业性接触石棉而对健康造成的危害的培训和宣传。41、主管当局应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为雇主、工人和其他人员编写适用的教育指南。42、雇主应注意使可能接触石棉的工人能以其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免费接受定期培训和指导。这些培训和指导涉及接触石棉对健康的影响、预防和控制接触石棉应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防止和控制石棉粉尘形成和飘散到空中的正确操作方法,以及由工人操作的集体和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等问题。43、教育措施应提醒注意吸烟与接触石棉合在一起对工人健康造成的特殊危险。44、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应采取具体措施,为有关接触石棉造成的职业危害的培训、宣传、预防、控制和防护计划进行合作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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