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经法规心得体会300字财经法规心得体会 300 字熟悉法规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 既要学习相关的 法律法规 , 又要学习理论 , 新制度新准则 , 还要学习会计职业 道德规范财经法规心得体会 300 字在财会类专业里面, 财经法 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比较重要的课程,其重要性在于 它是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唯一的一门必考科目,并且还由 于它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使得会计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错弊 以及不法行为的发生。虽然大家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是在 如何学好它的问题上,是有一个误区的,许多人认为,法律 法规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这个错误的认识,不但 学生有,甚至一些教师也有。错误的认识导致
2、在财经法规 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中,不是系统地、扎实地学习,而 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前突击背诵。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要对里面 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第一类法律法规几乎不需要专门学习 而要重点地学习第二类法律法规,利用逻辑推理来认识它、 理解它,这样做不但能很快掌握它,而且也不易忘记它,从 它的逻辑推理中我们还可以体会出这些规定的完美,这样的 学习也是一种美的享受 ; 对于第三类法律法规,就只好死记 硬背了。财经法规心得体会 300 字熟悉法规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 本要求 , 既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 又要学习理论 , 新制度新 准则 , 还要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 只有通过不断学
3、习 , 全面 学习 , 才能提高会计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 , 才能使自己 懂得什么是对 , 什么是错 , 什么可以做 , 什么不可以做 , 什么 必须提倡 , 什么要坚决反对 , 从心理上对会计职业道德有整 体的认识 . 秉公依法才能成为我们最重要的职业行为要求。 如果会计不能跟上形势 , 不能及时掌握新的知识 , 稍有不慎 , 就会 失之毫厘 , 谬以千里 , 给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会 计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会计方面的各项法规和业务 , 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原则性 , 使法规贯串于会计日常工作的全过 程, 依法理财 , 依法核算 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关键。总之 , 作为一名现代的会计人员 ,
4、我们首先要从自己做 起 , 加强自身修养 , 提高自身素质 , 为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 力量。【扩展阅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背诵总结 1. 我国的会计法 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 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立法法 ,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 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2.我国的会计管理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 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3.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2)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 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
5、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 督;(3)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4.我国目前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5.单位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 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 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 ;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 简;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
6、单位具体负责。(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 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6.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7.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 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
7、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 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 量的关键。8.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 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 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 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此外,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
8、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 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9.会计档案管理:(1)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 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期满后,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 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 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 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10.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位一体”
9、的会计监督体系。1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 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 确。(3)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 境、风险评估
10、、 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 内部监督五个要素(4)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有预防保护作 用、服务促进作用和评价鉴定作用。12.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 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 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 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
11、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 查。13.社会监督:(1)社会监督的概念: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 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 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审查企业财务 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此外,会计师 事
12、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14.会计机构的设置:(1)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单独设置会计机 构、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和实行代理记账三种。(2)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的,除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15.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按需设岗。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 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
13、作岗位可以一人 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建立轮岗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 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 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16.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 会计师 ( 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 岗位 ;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 主管人员 ) 岗位 ; 出纳岗位 ; 稽核岗位 ; 资金核算岗位 ; 往来结 算岗位 ;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 ; 财产 物资核算岗位 ; 总账岗位 ;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 会计电算 化岗位 ;会
14、计档案管理岗位等。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 账员、商场收款 ( 银 ) 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 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1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 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 作程序。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 或离职。18.交接的程序:(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 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
15、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 交。(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 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 一份,存档一份。(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 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19.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 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 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 推脱责任。20.会计从业资格:(1)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会 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电算化 ( 或者珠算
16、) (2) 信息化管理制度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 人员下列信息:1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6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7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 德被处罚情况。(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4)变更登记制度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 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17、等基 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 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 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5)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6)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3 个月内,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 ( 或 户籍证明、居住证明 ) ,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 理调入手续。(7)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 持
18、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 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8)定期换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 6 年定期换证制度。(9)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 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 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
19、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10)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1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21.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 师和会计员。(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 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 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 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22.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 包
20、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 分、追究刑事责任等。23.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依法 设置会计账簿等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 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 XX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行政处分 ;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 追究刑事责任。2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
21、00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 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 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
22、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 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2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行政处分。27.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 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 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 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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