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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docx

1、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名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情况预计施工时间基坑工 程普通1.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 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超过一 定规模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 (槽) 的土方开挖、 支护、 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 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 挖、支护、降水工程。模板工 程

2、及支 撑体系普通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 工程。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及 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 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超过一 定规模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及 以上。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

3、单 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起重吊 装及起 重机械 安装拆 卸工程普通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 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超过一 定规模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 200m及以 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脚手架 工程普通1. 搭设高度 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 吊篮脚手架工程。5. 自制卸料平

4、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超过一 定规模1.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 提升高度 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 架体高度 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拆除 工程普通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超过一 定规模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 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 物的拆除工程。3.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 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 的拆除工程。其

5、他普通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 预应力工程。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 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 定规模1. 施工高度 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 跨度大于 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 开挖深度超过 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 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 日施工总承

6、包单位(公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注: 1、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此表,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一并提交(包括本表电子文档) ;2、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型栏要填写出实际类型数据(如:本工程土方开挖深度 架等);4M ,采用搭设高度 25M 的悬脚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7、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 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

8、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 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 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

9、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 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

10、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 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 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

11、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 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12、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 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 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 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

13、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 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14、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 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15、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 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 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 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 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16、证安全的,责令从危 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17、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8、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 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9、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 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

20、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 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

21、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22、(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危 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 )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

23、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 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24、。(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 预应力工程。(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周

25、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或影响毗邻建筑 (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 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

26、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 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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