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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政执法表态发言.docx

1、交通运政执法表态发言交通运政执法表态发言运政执法“八条禁令”一是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是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三是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四是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是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六是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是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八是严禁除工作需要外使用非编制执法车辆进行执法检查。高速公路管理者赔偿责任判例判例一裁判要旨: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车辆使用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对于高速路面上的撒落物造成的车辆损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证明其已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

2、于车辆损失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否则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浙江沪杭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 被告:浙江沪杭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要事实:2021年7月22日邹启朋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南线高速公路第一车道行驶中碰撞一铁块,造成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启朋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0700元。两被告系事故发生高速路段的经营主体单位。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已支出的保险赔款10700元。裁判理由:浙江省宁波市

3、海曙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被保险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即被告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作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被告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职责,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现路面铁块造成了车辆损失,证明被告并没有尽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被告属违约。其次,被告提供了清扫、巡查记录表拟证明其已经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事故相关路段进行了清扫、巡查及养护,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是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是一个行业标准,被告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巡查、养护是在履行其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对于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的有偿使用合同关

4、系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也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足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最后,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由于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本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赔付原告5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000元。索引: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张丽:“高速公路上撒落物造成车辆损失的责任承担”,载人民司法案例20_年第4期。判例二裁

5、判要旨: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应当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技术标准设置服务区为行驶车辆提供加油站服务,对交通运输部上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其经营管理单位不具有严格意义上应按现行通用技术标准设置服务区并为行驶车辆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要事实: 2021年7月21日晚,赵某驾驶小轿车自深圳皇岗入口进入广深高速公路驶向广州方向。行驶至距离广氮出口2公里处,车辆燃油耗尽停止行驶,赵某拨打122求助,因此支出拖车费290元。在广氮出口,广深珠公司收取赵绍华高速公路通行费70元。广深高速公路皇岗入口至广氮出口两者之

6、间无设置加油站。 原告赵某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并向原告赔偿拖车费290元;2.被告向所有通行广深高速公路的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在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前通行费减半收取;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裁判理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某驾车驶入广深高速公路,接受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并向该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广深珠公司交纳通行费,赵某与广深珠公司之间形成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关于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赵某以广深高速公路没有设置加油站为由主张广深珠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请求广深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广深珠公司在本案服务合同中是否有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是

7、认定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的前提和基础。就广深珠公司在提供广深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应同时提供加油站服务问题,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事项的权利义务。现赵某主张广深珠公司有义务提供加油站服务所依据的行业标准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_3)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_6 ) ,但上述标准及规范的施行起始时间均为1998年之后,且适用范围均明确规定是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而本案所涉广深高速公路于1994年建成通车且非改建公路,故上述行业标准不适

8、用于该公路,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赵某与广深珠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时没有约定广深珠公司需提供加油站服务,且本案纠纷发生时可用于规范广深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均没有规定广深高速公路应提供加油站服务,故应认为广深珠公司在本案合同关系中并无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对此,广东省物价局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对赵绍华关于广深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的答复中关于“服务区和加油站斩未作为审核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因素”的说明,也表明作为执行政府定价的服务合同,广深高速公路70元通行费的合同对价并不包括提供加油站服务。综上,赵某以广深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不合格、广深珠公司

9、违约为由,上诉请求该公司退还一半通行费并赔偿拖车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一、驳回赵某要求广深珠公司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的诉讼请求。一、驳回赵某要求广深珠公司赔偿拖车费290元的诉讼请求。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陈丹、刘贤君、刘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 ,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0期。 判例三裁判要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如果未及时清扫路而障碍物,视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郑某、李某、宋某某。 被告(上诉人):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简要事实:20_5年11月20日,

10、郑某丈夫宋某乘坐郭某驾驶的车辆由内环高速公路由江南往南环方向行驶,遇前方路面障碍物(其为捆绑状)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车体侧滑失控,撞击道路右侧护栏、花台后翻滚跌落于边沟内,造成郭某和宋某两人死亡、该车及道路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p :路面障碍物在夜间形成,由于本身反光性能差,造成夜间通行车辆不能及时发现,给夜间通行车辆造成了通行障碍,该现象为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意外原因,本次交通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宋某的妻子郑某、女儿宋某某、压母李某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裁判理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交通事故是由前车坠落障

11、碍物的行为和事故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前车坠落障碍物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车辆的超速行驶则是次要原因。由于高速公路公司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前车坠落的障碍物没有及时发现和清除,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驶离收费站20.5公里仅用时约11分钟,平均车速约为110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限速行驶标准80公里/小时,结合迟于其后30秒通过收费站同向行驶的另一车辆到达事发地时车速不低于127公里/小时的客观事实,应认定事故车辆超速行驶,驾驶员有过错。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障碍物是前车在通过收费站20.5公里处掉落的。高速公路公司对通过收费站的车

12、辆装载情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有检查义务,并应禁止存在潜在物体坠落危险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本案坠落障碍物出现在通过收费站20.5公里处,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障碍物,未能保证该段公路畅通,使其后行驶的车辆及乘车人员处于不安全状态,视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赔偿数额的70即(287808.56元_70=20_65.99元)。索引: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李亮、张华荣:“高速公路公司夜间未及时清障之义务限度” ,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4期。 判例四裁判要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虽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文件进行了例行巡查,但没有尽到及时

13、清理障碍物、保障道路畅通安全的法定义务,以不作为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 原告:金继典。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公司)。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简要事实:2021年7月8日,伍三周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附载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轧在公路中间一铁块上翻车,造成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当场死亡,伍三周受伤,车辆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三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胜兵、李士奎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载明,小

14、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恩沾,实际车主为金继典。该起事故形成的原因是,伍三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载客机动车载货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系金继典的雇员,伍三周系金继典的雇员。金继典向刘胜兵家属支付赔偿款39万元。金继典向李士奎家属支付赔偿金40万元。原告金继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金继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80万元的90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告金继典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材料,原告金继典系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雇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金继典已经向死

15、者李士奎家属支付了40万元赔偿款,向死者刘胜兵家属支付了39万元赔偿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本案中,驾驶员伍三周没有安全驾驶和高速集团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遗留在路面铁块的共同作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金继典作为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雇主,其已经向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家属支付了79万

16、元的赔偿款,且死者刘胜兵、李士奎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因此,原告金继典有权向伍三周及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及其枣庄分公司追偿。原告仅诉请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及其枣庄分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诉请伍三周承担责任,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三、关于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伍三周违章驾驶和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没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等

17、原因间接结合导致的。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不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四、关于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伍三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载客机动车载货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

18、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之规定。因此,综合考虑驾驶员伍三周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及其枣庄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系被告高速集团公司投资组建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应当由被告高速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薛城法院判决:一、被告高速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金继典23.7万元(79万元的30);二、驳回原告金继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速集团公司提交的鲁高速安(20_5)22号文件及两份巡查记录,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其按路政管理制

19、度履行了巡查义务,并不证明其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因此,对于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高速集团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有权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而缴费车辆则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当高速公路出现障碍物后,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没有及时清除,未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其消极的不作为与伍三周违章驾驶间接结合,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高速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枣庄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索引: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张硕:“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载人民司法案例20_年第8期。判例五裁判要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对公路进行日

20、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但行业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及时清除杂物并不等于随时清除杂物,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对散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浙江省宁波刻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20_年12月1日,韩雷驾驶客车途经G1512高速往宁波方向处,右后车轮及右后车身碰撞路面散落物(车辆零件及石块),造成车辆受损。肇事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经核算赔付给韩雷2128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1280元。被告高速公路公司

21、为肇事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路面清扫保洁记录表上记载:对发生事故路段上午、下午各清扫一次,事故路段清洁。巡查日志中记载:对事故路段上午、下午各巡查一次,路况记录中有铁长网破损情况。道路夜间巡查日志中记载:夜间对事故路段巡查一次。执勤巡查记录本上记载:13时38分,按分中心来电,宁向39KM有车子撞抛洒物,巡逻车前往,14时5分,到达宁向39K M +900M,没有发现车辆,超车道与主车道也没有抛洒物,应急车道内有少许小的破轮胎皮,己清理。裁判理由: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向被告主张代位求偿权的关键在于被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作为事故路段的经

22、营管理者,负有对事故路段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根据被告提供的清扫保洁记录、巡查记录以及相关制度等证据,被告己经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定期清扫及巡查,履行了日常养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及时”清除杂物并不等于随时清除杂物,事实上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综上所述,被告己经举证证明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清扫、巡查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被告并无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大地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

2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郭建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及时而非随时清除散落物”,载人民司法案例20_年第10期。判例六裁判要旨: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是车辆快速通行服务,该服务的高度危险性要求在缔结高速公路服务合同时应对服务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高速公路公司对禁止通行的农用车放行,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农用车所有人可以向高速公路公司追偿,高速公路公司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 原告: 琚龙。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简要事实:2021年4月9日,琚龙雇佣的司机陈小明驾车通

24、过高速公路收费口进入高速公路。在北京市京承高速进京方向公里处,武海涛驾驶王宪中所有的“金杯”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陈小明驾驶据龙所有的“时代”牌四轮农用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客车前部与四轮农用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武海涛死亡的重人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21)密7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琚龙赔偿武海涛法定继承人397557元。现琚龙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8289.9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裁判理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认为:高速公路服务合同的成立起始于驾车者驶入高速路入口,向高速公路公司提出在某一特定高速路段接受快速通行服务

25、的要约,高速公路公司机打通行券交付驾车者以示在这一特定路段向驾车者提供高速通过的承诺。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缔结服务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人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

26、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三条规定,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表明陈小明驾驶的是四轮农用车。责任认定中亦显示,武海涛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陈小明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未按规定车速行驶,均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为涉案事故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琚龙帮忙过程中,陈小明与京沈高速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该服务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双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小明作为司机,对上述规范应明知,但其仍然主动驶向高速公

27、路收费口,向京沈高速分公司发出要约,希望驾驶农用车通过高速公路。由于其行为具有明知性和主动性,故对发生农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这一行为状态,相对于京沈高速分公司具有更大的过错。作为事故发生时该农用车的实际控制人琚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京沈高速分公司对上述规范亦应明知。由于其提供的服务是车辆快速通行,而快速通行中车辆危险系数明显增加,因此该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京沈高速分公司在缔结合同中应对服务的对象、服务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虽然上述法律规范均表明四轮农用车无权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但上述规范均是以时速作为高速公路准入的界定标准,并非以车型、外观作为评判依据。涉案车辆虽为农用车,但在外观上不

28、具有典型特征,而京沈高速分公司工作人员仅通过目测时速,存在难以区分该车是否属于准入范围的客观障碍。综上,本案原告需向武海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承担的责任应由原告琚龙承担主要责任,由被告京沈高速分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给付原告据龙79511.4元。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陈琼、:“农用车上高速致追尾的责任追偿”, 载人民司法案例20_年第10期。 判例七裁判要旨: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禁止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这种义务,一旦低速车肇事,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 原告:宁照静、禹留阳、禹

29、淮虹。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简要事实:2021年9月14日,宁照静驾驶禹留阳所有的轿车沿郑石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同方向由叶红军驾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又叫四轮农用运输车)发生追尾肇事,致轿车报废,宁照静受伤,乘车人宁照静的妻了赵翠琴、女儿宁丽辉死亡,禹留阳的儿了禹淮虹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宁照静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红军不负此事故责任。宁照静、禹留阳、禹淮虹后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赔

30、偿各项损失。裁判理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速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应按照河南省高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职责,有阻止禁止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且农用车牌照与非农用车的牌照有明显的区别,被上诉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其辩称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是公安机关高速交警一方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宁照静获取通行卡后即与高速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高速有限公司有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高速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宁照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保持适当的车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高速有限公司对宁照静等造成的

31、损失应承担30较为恰当。法院判决:高速有限公司赔偿宁照静153445.4元、赔偿禹留阳64351元、赔偿禹淮虹24396.5元。索引: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张春阳、王红梅、:“高速公路公司放任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肇事后的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0月13日,第006版。XX网盘下载地址:s:/pan.baidu./s/1pMFDU4b 更多精彩内容请在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制交通之家”在菜单中获取或扫描下列二维码添加运政执法论文路政执法论文交通运政执法论文:浅析道路运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对道路运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道路运政执法中,依然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

32、方法简单粗暴、重处罚轻教育,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方式与依法行政、依法治运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道路运政执法中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一、道路运政执法中的主要问题运政执法工作只有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不断强化和完善运政管理,进而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但目前道路运政执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运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有的执法人员在进行道路运政执法时,未按要求主动出示身份证件,或者根本不出示身份证件,以表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2)有的执法人员在询问中不履行告知程序,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不仅不告知被询问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甚至因言辞不规范,造成管理对象抵触和不满情绪引起冲突,因行为不检点或粗暴导致与管理对象争吵、斗殴;(3)有的执法人员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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