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逐级监视、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视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
2、全生产责任的制度。第四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属地治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视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视检查;(二)组织推动各级监视责任的落实;(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相关职责执行。第七条各级人
3、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治理责任。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题目;(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四)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五)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会议应当
4、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分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视下级人民政府;(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视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分;(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分负责监视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视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第十条负有监视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被监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监视被监视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三)协调解决被监视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
5、性题目;(四)把握被监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五)每年对被监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赏罚;(六)建立监视工作专门档案。第十一条被监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负有监视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定责任人;(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赏罚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三)在承包、发包、分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四)建立安全生
6、产责任制专门档案。第十三条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按照本规定,与被监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二)安全生产资金投进;(三)安全生产措施;(四)安全生产监视检查、考核;(五)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监视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监视单位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报告。第十五条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
7、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3月31日前,被监视单位应当向监视单位书面报告安全生产责任制自查自评结果。监视单位应当结合被监视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发现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题目,应当书面告知负有监视责任的单位。有关部分在监视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题目,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
8、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或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会同监察部分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和在责任制考核中分歧格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听取约谈对象有关安全生产治理情况、存在题目及采取措施情况的汇报。约谈情况应当形成记录。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分会同监察部分约见谈话后,仍不履行监视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监察部分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9、事责任。第二十条行政问责包括下列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责令公然道歉;(三)调离现工作岗位;(四)引咎辞职;(五)责令辞职;(六)免职。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对负有监视责任的单位处XX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职员处1000元罚款:(一)经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告知,未履行监视责任的;(二)未建立监视工作专门档案的;(三)不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四)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的;(五)被监视单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六)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市人民
10、政府有关部分、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职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部分依法予以行政问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处XX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例会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情况,促进互相互学互相交流,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杜尽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一、每季度召开安全会议一次,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或安全员参加。二、安全例会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主管部
11、分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及会议精神。2、学习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做法。3、各单位先容上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安全应还及解决的方案。4、部署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三、要求1、不许旷到、迟到、早退,旷到一次罚款1000元处理;迟到、遭到按50元处理。2、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列会制度,并做好记录以便考查。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公司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以国家、某某市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指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原则,以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关注焦点。二:安全培训教育和学习工作达到四个落实的总要求,即:职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效果落实。三:公司全体从业职
12、员均为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对象,均应无条件地,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课程,车辆驾驶员为培训重点四: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驾驶员: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道路旅客运输常识和现场急救知识教育,安全驾驶和机械安全常识教育,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为主其他从业职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业务操纵安全知识教育等为主。五: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每一月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4课时六:教育培训的工作的形式形象生动,内容丰富多彩,也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往”的方式,及请执法职员(运管、*、刑警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上课,到事故案发地(也可以音像物品代替)直击现场等。主持学习的安全员,必须有内容、有形式、有记录、有签字严防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或签字。七:授课人课前要认真预备讲义和教材,保证授课质量,达到良好的教育培训效果。八:对因故未能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职员,要及时组织补课,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职员矿工论处,并要脱产补课。九:安全治理职员没半年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总结,并对下一个半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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