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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彭万林.ppt

1、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民法学(第六版),主编彭万林副主编覃有土李开国,目录,绪论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二编人身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债权第六编继承权,绪论(一),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民法渊源于罗马法时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世界第一部最重要的法典。1922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绪论(二),纵观历史上所出现的上述各个时期、各种不同类型的民法,尽管它们各自反映的经济基础、代表的阶级利

2、益、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各不相同,但都与商品经济结伴而生,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都是一定的商品关系,都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在这个基本点上,它们则是相同的。,绪论(三),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提到议事日程,探讨如何制定民法典,就成为每位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民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职责。,绪论(四),民法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继承权制度,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

3、章法人第六章合伙第七章法律行为第八章代理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第二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四节民法的渊源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人身关系。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研究意义立法的需要划清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民法的调整方法,事前调整确定。为法律关系

4、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范导。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 事后调整修补。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保障。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 惩罚。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和解释倾斜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第二节民法的性质,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 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 民法为公私混合法民法的大部分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5、,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民法为市民法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贯彻了“经济人”假说 在少量的民法规定中,立法者又根据社会团结的需要,对“经济人”假说加以限制,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一、民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对外关系的基本法联系: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民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适用于商法,区别主体不同:一般的人vs.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人调整范围不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vs.有偿的纯粹的财产关系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具有地域性商法还规定民法

6、所没有的制度,如商业账簿等,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二),二、民法与经济法就什么是经济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国的经济法将向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行政法规的方向发展,建立以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的体系联系:都调整经济关系,并且都涉及纵向关系 区别:民法既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又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纵向经济关系主要通过确定主体和客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具有静态性;经济法调整的纵向经济关系涉及一国的经济运行,具有动态性;民法对当事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具有微观性,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考虑;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具有宏观性,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要考虑,第四节民法的渊源,民法

7、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民法渊源法律习惯法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接受,信其为法律而受其约束判例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按照学说、事理之性质和同法族的外国法的路径进行寻法比较可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 例外境外的中国自然人和法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应适用中国法的,仍适用中国法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外交人员,按照协议或国际惯例并根据对等原则,享有管辖豁免,涉及他们的民事案件不归中国法院管辖,但他们自愿放弃豁免权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法院应适用中国民法并参考国际惯例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凡在

8、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例外:外国人在中国实施的法律行为,在能力问题上可以适用他们的属人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常从公布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一),民法解释学是研究寻法活动的实用科学广义的解释包括狭义的解释和建构特征实用性创造性拘束性与合同解释的相关性,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二),目标主观说:探究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事实上的意图 客观说(通说):探究和阐明作为独立之存在的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 方法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限缩解释与

9、目的性限缩、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法律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三大局限性 设立民法基本原则,授权司法者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非规范性不确定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立法准则的功能 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诚实信用

10、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平等原则,平等与特权、身份 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永恒价值,是特权的对立物 平等又是身份的对立物。“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把人们从各种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 两种平等观 实体的平等观: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 程序的平等观: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做到了平等,即机会的平等平等与主体立法、行为立法 在民事立法上,我国仍存在主体立法的方式 应不问作出行为的主体是什么身份,对其行为皆以普遍性的法律进行调整,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含义与功能这一原则要求民法在可能的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干预,且不

11、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但在当事人不能作出正确决定的事项上,又承认国家作出保护性干预措施的必要与合理 基础 纯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20世纪的民法的原则,奠基于完全的理性和完全的意志力的假设 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是21世纪的民法原则,假定有限的理性和有限的意志力 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 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民法内容中,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经常的运用形式,诚实信用原则,语源汉语中指称诚信原则的语词是德文指称的直译,指客观诚信我国的诚信原则观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以对待自己事务的

12、注意对待他人事务 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帝王条款”与“后备条款”,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认定滥用权利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应看权利人有无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的故意或过失,判断的方法是从其外部行为推知其内心状态 在客观方面,要看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或可能造

13、成损害 权利滥用的后果 权利人具备滥用权利的主观要件而尚未造成损害者,相对人有权要求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滥用权利已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须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特征主要为私法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分类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是否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其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单一民事法律

14、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民法规范,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种类自然人:因出生而获得主体资格的人类个体法人: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团体或目的性财产合伙:依法设立、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支配权、请求

15、权、形成权、抗辩权 期待权、既得权主权与从权 原权与救济权行使和保护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以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为标准,支配权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即为支配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等皆为形成权。抗辩权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其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典型形式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

16、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分类: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积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消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附随义务 存在于合同关系中,是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产生的义务,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求得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之平衡主要有协助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和忠实义务等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格和身份:人身权的客体物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物权关系的客体行为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主要是债的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为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物的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要求采用要式的法律行为 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特定物和种类物 替代履行问题主物和从物 从物随主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共有关系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原物和孳息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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