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不
2、含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大政发号)实施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但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就读于普通全日制学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第五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引进人才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 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为高端人才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