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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暂行规定.docx

1、六大系统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 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 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 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 避险系统,并符合 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 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

2、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 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o年一月 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贝yi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 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 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 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 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

3、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 理等实施监察。、紧急避险系统知识改变命运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 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 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 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 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 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 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

4、对内提供氧气、 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 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 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 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年。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 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 5年。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

5、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小时。(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 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升/分钟 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 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

6、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甲烷浓度不大于 1.0% ,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 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 证安全使用。(2)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 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 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 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 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3)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

7、、工具箱、灭火 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 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 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 45分钟。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 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 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 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 险设施。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

8、区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 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 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13 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 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 性的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

9、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 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 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 压风出口压力在 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 0.3米3/ 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 70分贝。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 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 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 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1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

10、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 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 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 到达紧急避险设施。15.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 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 线和应急预案等。16.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 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避难硐室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 20米范围内

11、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 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 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 间避免受采动损害。1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 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 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 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 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

12、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 2.0米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 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知识改变命运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

13、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 C30的混凝土浇筑,并 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 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 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 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20.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 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 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 0.2米。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 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 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 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

14、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 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 24小时。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 报企业技术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 确保施工质量。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四、可移动式救生舱25.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

15、的需要。26.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 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 单向排气阀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 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27.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 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 350 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 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28.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 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 应醒目,宜采用

16、黄色或红色。29.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 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 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 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 生产和通风。30. 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 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 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 软联接。31.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32.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 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 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五、

17、维护与管理33.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34.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35.煤矿企业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 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 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 95%时,应及时更换。每

18、 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 1次强制 性检验。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 1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 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36.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 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 应停止采掘作业。3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 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38.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 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39.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 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

19、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书面报告。六、培训与应急演练40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 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 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 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 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 的实际状况。41.煤矿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七、监督检查4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煤矿井下紧急避 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

20、 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作 为监察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定 期开展监督检查。4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 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本规定要 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暂扣煤炭 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 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44.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未包 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 定要求的,其安全专篇不予通过审查。45.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 过。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八、附则46.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4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沁园春雪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下,顿失滔滔。大河上山舞银蛇, 比高。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 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 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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