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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包括特种作业等十项内容,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职业病的一项综合管理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在公司属地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外协施工单位。第二条 特种作业(一)凡从事电工、起重机械(包括司机、挂钩、指挥)、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其身体条件、培训、考核,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

2、规则,持证方能独立作业。(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的梯(架)子和平台必须牢固,摆放要稳妥或有人扶持;所搭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2、在无安全防护栏的部位工作,必须系好安全带(绳),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滑的胶(布)鞋。3、施工前,工作区的地面,应设安全护栏和立(挂)“危险,上面有人工作”或“禁止通行”等明显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4、工具、材料等物要用绳索捆好,或者装入工具袋内,用绳索提升或降落,禁止上下抛掷;特殊情况需向下抛物件时,应先发出信号,避开下面人员和设备。5、工作部位靠近带电设备或高压电线

3、时,事先应采取确保安全的可靠防护措施或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必须停电后,才能作业。6、中部未设防护网(隔板),禁止在垂直的上、下方同时作业。7、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不准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不准进行高处作业。8、工作中要高度集中思想,不准在高处闲谈或瞌睡休息,工作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拆除架子、标牌,打扫场地。9、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视力不符合要求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三)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2m以上(含2m),有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如搭架、拆架、安装等)施工前,均要填写“特种作业申请表”,报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审签意见,呈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动工。(四)

4、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或设备)需进行动火焊割作业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油库(罐)、喷漆间、浸漆间、滤油间、干燥间等易燃易爆场所(设备)进行安装、检修作业时,应尽可能采用不动火的安装、检修技术措施。对必须就地进行动火焊割的,事先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报安全管理部门审签意见,呈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动火。2、动火前,必须创造确保安全的动火条件。对动火场地(设备)的易燃、易爆物资、(介质),应彻底清除或转换,经动火分析符合动火标准,并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和动火监护人方可施工。3、焊割罐体、油(气)管道,必须拆除(关闭)周围管线(阀门)或加盲板封堵,全部打开罐顶呼气阀和入孔。管道动火的一端须保

5、持敞口(通大气),并在阀门处挂上警示牌或加锁。严禁对密闭的容器(管道)进行动火。4、动火作业,须经考试合格的焊(割)工执行。操作者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动火完毕,须会同动火监护人检查现场,熄灭余火,清理工作场地。5、电(气)焊工具、焊机、乙炔气瓶必须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相距5m;电焊机接地线须搭在焊接件上,相距不得超过2m。第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毒品(一)对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保管、领发、运输、装卸、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保管、发放、领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安全专业训练,熟知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特性和安全卫生知识。(二)易燃

6、、易爆、化学毒品的仓库,应严禁烟火。其建筑设计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地面平整,通风良好,与厂房、生活用品室保持15m以上的安全距离,备有防火、防盗、防毒等设施,并有严格的出入制度。(三)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每批物品均有制造厂的证明书,包装完整,标志明显;2、要按其特性分类存放,对灭火方法不同以及能相互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存放在一起;当库内温度超过35时,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3、不得露天存放。库内物品要经常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4、备有专用的帐册,将物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及领用单位、领用时

7、间、领取数量和领取人、发放人等项目,详细登记,账物相符。(四)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领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由专人负责领取。领取时,须经领用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领回后,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在专用的器具内。(五)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装卸的车辆、工具及其容器、包装必须安全可靠,其装运的车辆应选择平坦路面行驶,做到不损坏,不泄漏;2、灭火的方法不同,能相互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同车装运;3、严格执行装运物品说明书的有关安全规定。(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毒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工作地点不得吸烟、饮食。工作后,离开工作地点在吸烟、饮食前,必须脱下防护用品,

8、将手洗净消毒;2、剧毒化学品的试验、调配工作,应在有局部通风位置内进行,并在工作前五分钟启动通风机,使用的工具器皿等物,应经消毒处理,不得带出工作室。当班未用完的剧毒品,应立即交给保管人员保管;3、皮肤有破损,或患有过敏性皮炎的人员,严禁操作或接近剧毒化学物品;4、化学毒品及其废液、废渣,未经环保监测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排放或抛弃。第四条 瓶装乙炔气(一)瓶装溶解乙炔气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二)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三)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用铁制件或工具等物敲、撞瓶体和附件;2、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

9、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高处作业,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6、与氧气瓶同时并用时应尽量避免两种气瓶放在一起。如必须同放一起时,应使两种气瓶的出气口相反方向放置;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

10、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应低于70%;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四)运输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2、汽车装运乙炔瓶,应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3、夏季运输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气温炎热时,应避免白天运输;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品同车运输;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五)储

11、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应按规定设储存间或瓶库,库房中严禁同放其他物资;2、乙炔瓶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存放乙炔瓶处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储存时,一般应保持瓶体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点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6、乙炔瓶库的设计、建设和建造,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电气操作(一)电气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

12、工业企业电工作业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与规定,做好本职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如需从事本职范围外的作业时,必须经有关电气负责人批准。(二)正确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含变电所、配电所的绝缘棒、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并定期进行耐压试验。无论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作业时,均应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地线、警告牌、工作票、操作票及安全监护等制度。(三)电气安全必须切实抓好“装、拆、检、修”四个环节,即:凡新装或经大修改装的电气设备,都必须按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运行;不用的线路和设备,应及时彻底拆除;电气设备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全面大检查;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制度,对已发现的缺

13、陷,应限期修复。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四)预防电气事故,必须认真做好“三防”工作:1、防止电气设备绝缘损坏,造成事故。高压电气设备每年要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低压电气设备应根据不同情况定期检查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裸露的带电体应装于人体碰不着的地方;2、防止接地不良漏电伤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测量一次,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3、防止乱扯(拉)临时线造成事故。凡室内(外)架设临时线路,须经设备能源部、质量安全部同意,符合安全要求,签署安全设施保证方案,方可架设,并限期拆除。(五)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执行GB/T378

14、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六)工作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电压值不得超过36伏(V),在金属容器内或者特别潮湿的场所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V),严禁使用220伏(V)电压灯做行灯。(七)埋设电缆(或电线管道)须在地面上设立标志。不准在电缆线路上面堆放重物和掘土作业;不准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堆放物资和进行各种有碍安全性的施工作业。如必须在线路下方堆放物资或进行基建施工,事先应征得设备能源部、质量安全部同意。(八)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66KV 变电所、10 KV配电所、各个分厂的变压器室低压控制室,均要装置防止小

15、动物进入的设施。(九)全公司所有高压开关柜上的继电保护装置,所有电度表,均由设备能源部门组织试验、调整试验,并加铅封,其他人员不准拆动。(十)凡属全公司的高、低压联络开关,均由电控分厂专职配电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员,未经电控分厂当班的专职配电人员许可,一律不准操作。(十一)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在未证实无电之前,都应视作有电对待,不许随意接触;电线和电源相接,应设开关和插头,禁止用线头代插头随便搭挂或插接。(十二)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及保险熔断,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修复;发现电气设备起火,应先关闭电源开关再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或砂子扑救,在未切断电源前,严禁用水浇或用泡沫灭火剂。(十三)发生触电

16、事故,应尽快切断电源,使触电者与带电体分开;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在报告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报告设备能源部和质量安全部。(十四)各单位需增设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提出申请,绘制草图和预算,报请设备能源部和质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下达施工任务,由电控分厂或其它部门进行施工。第六条 起重机械(一)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由设备能源部分类特殊建立档案资料,并报质量安全部备案,其使用、管理、检验、维修和报废,都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二)自制或改造起重机械,设计部门、生产管理部、设备能源部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其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等,应符

17、合国家及行业最新的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将技术资料等相关批复文件报质量安全部备案后方可投入施工。 (三)公司购置起重设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明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起重设备采购招投标必须通知质量安全部的相关人员参加并有备案。(四)各类起重设备在其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明起重设备编号和额定起重量等内容。(五)汽车、履带式和桅杆起重机的工作地面,应当平坦、夯实,桅杆起重机的拉索、地设备桩应当牢固。(六)天车工作的起重,司机室和电气设备应当有防雨、防晒设施;高温车间的起重设备,司

18、机室应当有隔热、降温设施;在地面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其前轮的前方,后轮的后方须安装防护挡板(扫轨板),其挡板与轨面之间隙不得大于10mm;绞车、千斤顶和滑车,必须有自动的制动性能。(七)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设备,应装设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其夹轨钳、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八)起重设备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起重设备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防安全装置失效。(九)起重设备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

19、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间隙不得小于400mm。起重设备悬臂所及的工作区域和电磁吊周围3m内不得有人。(十)起重吊车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方工作。要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来;起重吊车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最小距离(m)1.530.01(V-50)+3(十一)起重机司机、挂钩和指挥人员,均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和执行国家要求的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统一指挥。(十二)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事先应有吊运方案,报经设备能源部批准。吊运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

20、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量。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量至80%,或经设备能源部会同技术部门批准,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量使用。(十三)起重设备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行走,禁止从事检修工作,并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十四)在起重设备吊着重物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一般不得调整制动器;如遇故障必须修理时,吊物必须移置空旷区上方,并作好安全防护后,方许慎重地进行维修。(十五)起重设备的司机、挂钩、指挥和维修人员,应当经常检查(每班不得少于一次)各自负责的设备和吊具,保证使用安全;在进行维护检修、人工加油和清扫等工作

21、时,起重机应停放在规定的安全空位,切断主电源并挂上警告标牌或加锁。设备修复、工作完毕,经确认无误,方可摘牌、运行。(十六)各个二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吊具和使用铸造的吊钩、吊环。需要添置吊钩、链条等吊具,应先提出计划报设备能源部审批、生产管理部安排制作;起重设备需要更换吊钩等零部件,应先提出计划报设备能源部审批、安排制作或采购。各种吊具,应严格按规定负荷量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吊具。(十七)起重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1、使用单位每月应对起重机及其吊具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查出缺陷,及时消除。检查范围一般应包括:(1)起重设备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设施;(3)电气线路

22、其他部件的情况及工作性能;(4)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5)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7)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8)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等。2、根据起重机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由设备能源部会同质量安全部、生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每12年对起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检验。查出缺陷,及时消除。检查范围一般应包括:(1)第六条、第(十七)项、第1目、第(8)子目内容;(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结情况;(3)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4)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5)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经技术检验不合格的起重

23、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第七条 公司内运输(一)公司内道路及其装卸的设计、施工、生产等,凡涉及安全方面的必须执行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二)公司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已侵入安全限界者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解决;未解决前应设警告标志和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三)跨越道路、敷设电线和通讯等设施时,必须事先提出施工报告、必须保证公司的产成品运输需求(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6m,现有低于6m的管线和其他构建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解决)。并经安装工程部、设备能源部、质量安全部和技术部

24、门同意,确保产品安全的运输方可施工。(四)厂内外运输车吊车、汽车、叉车司机驾驶人员,要精心维护保养设备,确认车况良好,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方可出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操作,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五)各种车辆在公司生产区内行驶,必须遵守下列限速规定:、在生产区内正常行驶:15Km/h。、出入车间、仓库:5Km/h。(六)各种车辆运输标准1、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2、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6m,宽度不准超出车箱,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箱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七)各种大、中型运输车辆不准停放在厂区交叉道口处。第八

25、条 劳动防护(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费,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和辅助措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保证质量,及时供应。(二)公司所有职工上班应按发放标准整齐穿戴,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短裤、裙子、背心和赤足、赤膊以及带小孩进入生产区。公司属地内外来施工人员、外协人员应有明显的标识,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同时执行本公司要求。(三)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季节性的劳动保护工作;高温作业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减少热辐射,防止中暑事故;要按规定做好防暑、防寒工作。(四)认真做好生

26、产经济承包中的安全监督工作:1、任何形式的承包,都必须有承包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上必须有安全指标,有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2、承包合同(协议)必须报质量安全部会审备案,方能生效。(五)执行国家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等有关规定。搞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根据女工特点,做好“四期”(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工作。(六)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否则,要限期治理。(七)在公司内进行探伤作业,每次搬运探伤设备到即定工作地点时,要求使用搬运工具,多人轮换搬运,要有专人监督。(八)对未满16岁的少年,不得招收进入公司。凡确诊未愈的精神病、癔病、癫痫病人不准进入生产区。(九)严禁将有尘毒或其他危害的产品扩散、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一)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检查,收集信息,按季考核。(二)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者,首先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考核挂钩。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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