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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EN571无损检验渗透检验通用原理中文版.docx

1、BSEN571无损检验渗透检验通用原理 中文版无损探伤:着色检查 第一部分:一般原则English version of DIN EN 571-1BS EN 571-1:1997ICS 19.100 取代 1989 年 7 月发表的DIN 54152-1。描述符:无损探伤,检查,着色探伤。欧洲标准 EN 571-1:1997 已取得 DIN 标准的地位。国家标准前言:本标准由 CEN/TC 138 编写。 参与该编写的负责的德国机构是“材料检验标准委员会”,“表面方法”技术委员会。修订1989 年 7 月发表的 DIN 54152-1 已为技术规范 EN571-1 所取代。以前的版本DIN 5

2、4152-1:1979-03,1989-07。N o p art o f th is s tan d a rd m a y b e rep r odu c ed w ith o u t th e p rio r p er m ission o fD I N D e u ts ch es I n st itu t f r N o r mung e.V., B er lin .B eu th Ve rl ag G mb H , B er lin , h a s th e ex c lu s iv e r ig h t o f sa l e for G er m an S tand ard s (

3、D IN -N o r m en ) .R ef . N o . D I N E N 571 -1 :1997 -03 En g lish p r ice g roup 08 S ale s No . 1108 11 .97 EUROPEAN STANDARD EN 571-1NORME EUROPENNEEUROPISCHE NORM January 1997ICS 19.100描述词:无损探伤,检验,着色探伤。无损探伤 着色探伤第 1 部分:一般原理Essais non dstructifs - Examen par res- suage - Partie 1: Principes gnr

4、auxZerstrungsfreie Prfung - Eindring-prfung - Teil 1: Allgemeine Grundlagen本欧洲标准由 CEN 在 1995 年 1 月 14 日批准。CEN 成员一定要遵守 CEN / CENELEC 内部规程,它规定了不加改变而给予此欧洲标准以国家标准地 位的条件。可以向中央秘书或向任何 CEN 成员申请即可获得关于这些国家标准的最新表和书目参考。 欧洲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英文、法文和德文)。在一 CEN 成员负责的条件下翻译成其本国语言并通知中央秘书的任何其它语言的版本,具有与官方版本相同的地位。CEN 成员为下列国家标准团体:

5、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 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联合王国。CEN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Comit Europen de Normalisation Europisches Komitee fr NormungCentral Secretariat: rue de Stassart 36, B-1050 Brussels1997. CEN - All rights of exploitation in any form and by any means Ref

6、. No. EN 571-1:1997 Ereserved worldwide for CEN national members.前 言 41 范 围 52 标准 类 参 考资 料 53 定 义 54 安 全 预防措施 55 一 般 原理 66 产 品 、 灵敏度 和 命 名 67 检 查 材料与 受 检 ( 一 或 数个 ) 零 件的 相 容 性 78 检查 步骤 89 检查 报告 1 2附 件 A ( 标准 类 的 ) 着 色检 查的 主 要 阶段 1 3附 件 B (资 料 类 的 ) 检查 报告 示例 1 4前 言本欧洲标准由技术委员会 CEN / TC 138“无损探伤”编写,该委员

7、会秘书处由 AFNOR(法国标准化委员会)主持。EN 571 系列欧洲标准包括以下部分:EN 571-1 无损探伤着色检查第 1 部分:一般原理。EN 571-2 无损探伤着色检查第 2 部分:着色材料试验。EN 571-3 无损探伤着色检查第 3 部分:基准试块。 本欧洲标准是由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 CEN 编写的,它支持有关 EU 规则的基本要求。 本欧洲标准应被给予国家标准的地方,方法要么是出版一相同的文本,要么是承认,并且应撤销有冲突的标准,时间不得迟于 1997 年 7 月。根据 CEN / CENEL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内部规则的规定,以下

8、国家的 国家标准化组织有责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一种着色检查的方法,它用于检测在受检材料表面敞开的缺陷,例如裂纹、搭接、重叠、 密集气孔和未熔透。它主要用于金属材料,但如果其他材料与检查介质不起化学作用和不是特别多孔的, 该方法就也可以用于那些材料。其示例包括铸件,锻制件,焊缝,陶瓷,等等。本标准无意于被用作验收标准,它不提供有关在具体应用中各个检查系统适用性的信息,也不提供对检查设备的要求。这里使用的术语“缺陷”的意义不包括对不接受性或不可接受性的评定。

9、应使用的着色检查设备必不可少的性能的决定和监视方法规定见 EN 571-2 和 EN 571-3。2标准类参考资料本欧洲标准加入了标有日期或未标有日期的参考资料,引自其他出版物的条款。文本的有关地方引用 了这些标准类参考资料,而下面列出了出版物,对于标有日期的参考资料,只有在用校正或修订的方法将 对这些出版物中任何一份的其后的校正或修订加入本欧洲标准时,这些校正或修订才是适用的,对于未标 明日期的参考资料,所引用出版物的最新版本适用。EN 473 NDT(无损探伤)人员的资格和证明一般原理。 prEN 571-2 无损探伤着色检查第二部分:着色材料试验 1)。 prEN 571-3 无损探伤着

10、色检查第三部分:基准试块 1)。prEN 956 无损探伤着色检查设备。prEN 1330-6 无损探伤专用术语第 6 部分:用于着色系统的术语 1)。prEN 1956 无损探伤着色检查和磁粉检查观察条件 1)。1)编写中。3定 义prEN 1330-6 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安全预防措施由于着色检查技术常常需要使用有害、易燃和/或挥发性材料,所以必须采取某些预防措施。 应避免皮肤或任何粘膜长期或反复接触这些材料。 工作场地应有足够的通风和远离热源,火花和明火,应符合当地规程的规定。应极其小心地使用 着色检查产品和 设备,应坚持遵守制造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的规定。在使用 UV-A(紫外放电)光源

11、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该 UV-A 光源产生的紫外辐射不会直接到达操作员眼睛。无论 UV-A 滤心器是灯泡的整体组成部分,还是独立部件,它均应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存在涉及卫生、安全、污染和存放、等的法律和规则。5.1 人员该检查应由胜任的人员执行或监督,并且在必要时,应在合同各方同意时应执行符合 EN 473 或某系统规定的资格认证和证书提交规定。5.2 方法说明执行着色检查以前,待检查表面应是清洁和干燥的,然后将合适的着色液涂敷在检查区域和使其进入 表面的缺陷开口,在合适的着色时间结束以后,从该表面去除过多的着色液,和涂敷显色剂,它将吸收已 进入和留在缺陷中的着色剂,可能产生一清晰可见的增强的缺

12、陷指示。如果需要互补的无损探伤,就应首先执行着色检查,但合同各方之间达成协议,以防将污染物引入敞 开的缺陷时例外。如果在另一无损探伤技术以后执行着色检查,在涂液以前就应认真地清洁该表面,以去 除污染物。5.3 工艺顺序 一般情况下的操作顺序图示说明见附件 A。 通常分以下阶段执行试验:a) 准备和预清理(请参阅第 8.2 款);b) 涂敷着色液(请参阅第 8.3 款);c) 去除过多的着色液(请参阅第 8.4 款);d) 涂敷显色剂(请参阅第 8.5 款);e) 检查(请参阅第 8.6 款);f) 记录(请参阅第 8.7 款);g) 事后清理(请参阅第 8.8 款)。5.4 设备用于执行着色检

13、查的设备取决于应检查零件的数目、尺寸和形状。设备要求请参阅 EN 956。5.5 效果 着色检查的效果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 a) 着色材料和试验设备的类别;b) 表面准备和状态;c) 接受检查的材料和预期缺陷;d) 检查表面温度;e) 着色和显色时间;f) 观察条件,等等。6产品、灵敏度和命名6.1 产品组 各种不同的检查系统用于着色检查。 产品组应被理解为以下着色检查材料的组合:着色液,过量着色液清除剂和显色剂。在依据 prEN. 571-2的规定执行型号试验时,着色液和过量着色液清除剂应来自同一生产厂家,只能使用得到批准的产品组。6.2 试验产品试验产品见表 1。6.3 灵敏度按 prE

14、N571-3 的说明利用基准试块确定一产品组的灵敏度等级。评定的等级永远表示用于已批准产品 组型号试验的方法。6.4 命名给予用于着色检查的已批准产品组一名称,它包括用于试验产品的型式,方法和形式,名称中还包括一数字,它表示按 EN 571-3 说明利用基准试块进行的试验获得的灵敏度等级。表 1 试验产品着色液过量着色液清除剂显色剂类别命名方法命名型式命名I II III荧光着色液。对比色着色液。双用途(荧光对比色 着色液)。A BC DE水。亲油乳化剂。1油基乳化剂。2用流水冲洗。溶剂(液体)。亲水乳化剂。1可选用的预冲剂(水)。2乳化剂(水稀释)。3最后冲洗(水)。水和溶剂。a b c d

15、e干粉。水溶性的。 水悬溶液。 溶剂基(无水湿性)。特 殊 应用用 水 或 溶 剂基(例如可剥离显 色剂)。注意:在特殊情况下,必需使用符合有关易燃性,含硫量,含卤素量和含钠量,以及其他污染物的具体要求的着色剂试验产品,请参阅 prEN 571-2。示例:以包括荧光着色液(I),水为过量着色液清除剂(A)和干粉式显色剂(a)的已批准产品组,在利用EN 571-1 和 prEN 572-2 时以下着色检查系统的系统灵敏等级 2 为例,产品组名称是 EN 571-1-1Aa-2。7试验材料与受检(一或数个)零件的相容性7.1 概述着色检查产品应与受检查的材料和该零件的设计用途相容。7.2 着色检查

16、产品的相容性 一个系统的着色检查材料应相互相容。 首次为设施注液期间不得使来自不同生产厂家的着色材料混合,不应用来自不同生产厂家着色液材料更换洗液损失。7.3 着色检查材料与被检查零件的相容性7.3.1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使用以前利用 prEN 571-2 中详细说明的腐蚀试验可以鉴定产品的相容性。7.3.2 着色试验材料可能对某些非金属材料的化学或物理性质有不良影响,在检查这种材料生产的零件,和包括这种材料的组件以前,必须确定它们的相容性。7.3.3 在可能出现污染的情况下,保证着色检查材料对燃料、润滑剂、液压液,等无有害作用是必不 可少的要求。7.3.4 对与过氧化物火箭燃料,炸药包库(

17、它们包括含炸药、爆炸推进剂、点火或焰火材料的所有零件)、氧气设备或核应用连用的零件,需要专门考虑着色检查材料的相容性。7.3.5 如果后清理以后着色检查材料留在零件中,就有腐蚀,例如应力腐蚀,或腐蚀疲劳的可能。8检查步骤8.1 书面检查步骤在合同要求时,应在检查以前编写和批准书面检查步骤。8.2 准备和预清理必要时,应利用机械或化学方法或这些方法的组合去除污染物,例如氧化皮,锈迹,润滑油,润滑脂 或油漆。预清理应保证检查表面无残留物和允许着色液进入所有的缺陷,清洁面积应大得足以防止来自实 际检查表面相邻区域的干扰。8.2.1 机械预清理氧化皮、焊渣、锈迹、等应利用合适的方法去除,例如,刷、擦、

18、磨蚀、喷丸、高压水喷射,等等。这 些方法去除表面污染物,但通常不能去除表面缺陷内的污染物。所有情况下,特别在喷丸清理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缺陷不被塑性变形掩蔽或被磨蚀材料堵塞。必要时,为了保证缺陷在表面上是敞开的,应执行其后的腐蚀处理,接着是充分的冲洗和干燥。8.2.2 化学预清理 利用合适的化学清洗剂执行化学预清理,以去除诸如润滑脂、润滑油、涂料或腐蚀材料之类的残留物。 化学预清理过程产生的残留物会与着色液发生化学反应和极大地降低其灵敏度,酸和铬酸盐特别能极大地降低荧光着色液的荧光性和对比色着色液的色彩。因此,在清洗工作以后,应利用合适的清理方法、包括水冲洗,从待检查表面去除化学剂。8.2.3

19、干燥作为预清理的最后一步,待检查的零件应彻底干燥,从而缺陷内既无水,也无溶剂存在。8.3 涂敷着色液8.3.1 涂敷方法 可以用喷涂、刷涂、冲洗、浸渍或浸没的方法将着色液涂敷在待检查的零件上。 应采取措施保证在整个着色时间期间,检查表面保持完全潮湿。8.3.2 温度为了将进入缺陷的水分减至最少,检查表面的温度通常应在 10 C 至 50 C 的范围内,在特殊情况下, 可能使用低达 5 C 的温度。在温度低于 10 C 或高于 50 C 时,只能使用依据 prEN 571-2 规定批准使用的着色产品组和步骤。注 意在较低温度范围内,特别存在着缺陷中和表面上产生冷凝水的危险,该水将妨碍着色液进入缺

20、陷。8.3.3 着色时间合适的着色时间取决于色液性质,涂敷温度,受检查零件的材料和待检测的缺陷。着色时间可以从 5 分钟至 60 分钟不等。如果书面检查步骤中未记录实际着色时间,该时间就应与用于确定灵敏度的时间(请参阅第 6.3 款)相同。该着色时间期间绝不能使着色液干燥。8.4 过量的着色液清除8.4.1 概述清除剂涂布的方法应能实现不从缺陷中清除着色液。8.4.2 水利用合适的冲洗技术去除过量的着色液。例如:喷水冲洗或用湿布擦除。应采取措施将冲洗方法产生的机械作用影响减至最小。水温不得超过 50 C。8.4.3 溶剂通常,首先利用清洁无绒屑布去除过量的着色液。然后利用用少量溶剂浸湿的清洁无

21、绒屑布清理,其他所有的清除技术,特别是将溶剂清除剂直接喷哂在受检查表面上,均应得到合同各方的批准。8.4.4 乳化剂8.4.4.1 亲水性的(水可稀释的)为了能从检查表面去除乳化性着色液,应利用涂敷某乳化剂的方法实现水可冲洗,涂敷乳化剂以前,应执行水洗,以从检查表面去除大量过量的着色剂,和方便其后涂布的亲水性乳化剂均匀作用。乳化剂应利用浸没的方法或利用泡沫设备涂敷,用户应通过符合制造厂家说明书规定的预先试验确定 该乳化剂的浓度和接触时间,不应超过预定的乳化剂接触时间。乳化以后,应按第 8.4.2 节的说明执行最 后洗涤。8.4.4.2 亲油性的(油基)为了能从检查表面去除乳化性着色液,应利用涂

22、敷某乳化剂的方法实现水可冲洗。这只能用浸没的方 法涂敷,用户应通过符合制造厂家说明书规定的预先试验确定该乳化剂接触的时间。该时间应仅足以在其后的水洗期间从检查表面去除过量的着色剂。在乳化以后,立即按第 8.4.2 款的说明执行水洗。8.4.5 水和溶剂首先利用水去除水可洗的过量着色液(请参阅第 8.4.2 节),然后利用用少量溶剂浸湿的清洁无绒屑布清理。8.4.6 过量着色液去除检查过量着色液去除期间,肉眼检查待检查表面是否有残留的着色液,使用荧光着色液时,可以借助于UV-A 光源执行该检查、检查表面的最小 UA-A 辐射量不得小于 3W/m2(300 W/cm2)。 在执行了过量着色剂去除后

23、面对零件上的过多背景时,应由有合适资格的人员决定以后的行动。8.4.7 干燥 为了方便迅速地干燥过量的水,应从零件上去除所有的水滴和水浆。 除了在使用水基显色剂时外,应在去除了过量着色液以后尽可能快地干燥检查表面,这时可以使用下述某方法:a) 利用清洁、干燥、无绒屑布擦拭;b) 浸渍热水以后在环境温度下蒸发;c) 在较高的温度下蒸发;d) 强制空气循环;e) a)至 d)款中列出方法的组合。 如果使用压缩空气,就应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保证零件表面上无水和无油,以及冲击压力尽可能地小。 执行的受检查零件干燥方法应保证捕集进缺陷中的着色液不会变干。干燥期间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50 C。8.5 涂敷显色

24、剂8.5.1 概述使用期间显色剂应保持均匀状态,它应均匀地涂布在检查表面上。应在去除过量的着色液以后尽快地涂布显色剂。8.5.2 干粉干粉只能与荧光着色液连用,应利用下述某种技术将显色剂均匀地撒布在检查表面上:尘暴、静电喷粉、喷粉枪、流化床或粉暴柜,应在检查表面上涂敷一薄层;不允许局部堆集。8.5.3 水悬浮显色剂依据批准的步骤用浸没在已搅拌悬浮液中的方法或用利用合适设备喷洒的方法涂敷一薄层均匀的显色剂。用户应通过符合制造厂家说明书规定的预先试验确定浸没时间和显色剂温度,浸没时间应尽可能地短,以保证最佳结果。应利用蒸发和/或利用强制空气循环炉干燥零件。8.5.4 溶剂基显色剂应均匀地喷洒显色剂

25、,喷洒方法应使显色剂实现稍稍打湿表面,产生一均匀的薄层。8.5.5 水溶性显色剂 依据批准的步骤用浸没的方法或用利用合适设备喷洒的方法涂敷一薄层均匀的显色剂。用户应通过符合制造厂家说明书规定的预先试验确定浸没时间和显色剂温度。浸没时间应尽可能地短,以保证最佳结果。浸没时间应尽可能地短,以保证最佳结果。应利用蒸发和/或利用强制空气循环炉干燥零件。8.5.6 用于特殊应用的水或溶剂基(例如可剥离显色剂)在着色检查过程中出现应记录的指示时,应使用以下步骤: 利用清洁和干燥的无绒屑布擦除显色剂。 用任何方便的方法涂敷同样的着色液,然后严格执行开始时使用的相同步骤,直至涂布显色剂。 去除过量的着色液和干

26、燥零件以后,按制造厂家的建议涂敷可剥离显色剂。 在推荐的显色时间结束后,小心地剥离显色剂层,与零件直接接触的涂层表面上出现(一或数个)指示。8.5.7 显色时间显色时间应在 10 分钟和 30 分钟之间,合同各方之间可以就更长的时间达成协议。显色时间开始于: 在涂敷干粉显色剂时,直接在涂粉后; 在涂敷湿显色剂时,直接在干燥以后;8.6 检查8.6.1 概述 通常,建议在涂布显色剂以后立即或显色剂干燥就开始首次检查。 在显色时间结束时执行最后的检查。 可以使用用于肉眼检查的辅助工具,例如放大镜或反差眼镜。注 意指示的直径、宽度和浓度提供有限的信息。8.6.2 观察条件8.6.2.1 荧光着色剂不

27、得配戴有色眼镜。应提供足够的时间让操作员的眼睛适应观察里中的黑暗,通常至少是 5 分钟。 UV(紫外)线不应直接进入操作员眼睛。操作员可以观察到的所有表面均不得发荧光。 操作员视线内不得有在 UV 光下会发出荧光的纸张或布。必要时,可以提供 UV-A 背景照明,使操作员可以在室内自由移动。应在 UV-A 光源下观察检查表面,这里应执行 prEN 1956 的规定,被检查表面的 UV-A 辐照度不得小于 10W/m2(1000 W/cm2)。上述说明适用于在暗室内的检查,那里的可见光被限于 20 lx(最大值)。8.6.2.2 对比色着色液应在日光或人造白光下检查被检查表面,这时检查零件表面光照

28、度不小于 500 lx,观察条件应能避免眩光和反射。8.7 记录 可以用下述任何方法进行记录: a) 书面说明;b) 示意图;c) 粘贴带;d) 可剥离显色剂;e) 照片;f) 摄影拷贝;g) 录像带。8.8 后清理和保护8.8.1 后清理只有在着色检查产品可能干扰其后的处理或应用要求时,最后检查后才需要对零件作后清理。8.8.2 保护必要时,应涂敷合适的防腐剂。8.9 重新检查 如果需要重新检查,例如因为不可能对指示作明确的鉴定,就应重复从预清理起的整个检查步骤。 必要时,应为该过程选择更有利的检查条件,不允许使用不同类别的着色剂或不同供货商提供的同类着色剂,但已执行了彻底的清洗足以清除缺陷中存留的残余着色剂时例外。9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请参阅本标准:a) 有关被检查零件的资料: 命名; 尺寸; 材质; 表面状况; 生产过程。b) 检查目的;c) 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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