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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厂房改造施工方案.docx

1、整理厂房改造施工方案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整理表姓 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拓展产业转型发展空间,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分工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强化规划保障,支持优质企业实施旧厂房升级改造(一)市级统筹充分保障优质企业项目用地规模。统筹利用跨省购买的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规模和土规调整完善方案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中府函201714号规定需定

2、向使用的建设用地规模除外),在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产业优先、效益优先、先急后缓原则,支持各镇区产业园区内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旧厂房进行升级改造。对申请由市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的项目,应经属地镇区组织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定。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按权限组织编制预留建设用地规模落地方案,按程序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二)支持通过镇内平衡原则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镇区产业园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旧厂房,或者产业园区外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零星用地(单块面积不超过 3 亩、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 1

3、0%),可由镇区自行调剂其预留规模以外、已落图部分的建设用地规模后,可按程序和权限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村范围内的工业改造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结合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建设用地规模内部调剂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三)采用内部调剂的过渡性措施保障改造实施。按照上述第(一)(二)点不能解决但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属地镇区承诺通过镇内调剂方式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制定调入调出建设用地规模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技术审查后,可参照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和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对调入调出建设用地规模方案

4、,须严格在下一轮规划修编时予以落实。二、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明确可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情形。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实际已实施征地,已按协议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处理)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对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在提供真实、完整的权益转让协议关系链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以受让人(目前实际使用人)作为改造主体(协议供地对象),无需历史征地协议签署主体和补偿款支付主体与目前实际使用人相一致。(五)明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优惠政策措施。凡用地行

5、为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用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属建设用地地类的,完善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办理,不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历史违法用地,按照省政策作罚款处理。完善征收手续后,除改造为住宅用途外,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款以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征地成本、平整场地等抵扣因素合理确定,具体计收标准另行制定。三、完善财政激励措施,拓展产业转型升级空间(六)明确“三旧”改造财政奖励政策。拆除重建后

6、用于工业用途,用地达到10亩(6666.7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在符合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的工业用地,在保留原有合法厂房建筑继续使用的基础上,通过局部拆改建、加建使整宗用地建筑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自持的新建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标进行奖励。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的,分别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出具认定意见,以上奖励标准再提高20%;单个项目市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

7、用地达到75亩(5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工改工”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五年内所入驻企业,按其贡献情况由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所在镇区(功能类镇区除外),由镇区全额用于补助实施主体。功能类镇区参照市财政政策执行。支持各镇区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结合财力再行奖励。(七)支持工业上楼。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用地达到10亩(6666.7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且厂房(不含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楼层达到4层及以上、层高达到4.5米及以上、设计荷载达到4KN/m2及以上,安装工业用电梯的,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

8、台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单幢厂房财政补助不超过2台。四、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促进改造提速增量(八)明确有关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用地,2009年12月31日前和现状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均超过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不认定为闲置土地。已认定为闲置土地但符合“三旧”改造其他条件的“工改工”用地,处置时土地闲置费按原出让合同价或原划拨权益价的20%计收。该条政策措施2021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执行。(九)鼓励单一主体实施归宗改造。对连片成片的若干宗国有工业用地,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人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在完成上盖物拆除、原有不动产权证

9、注销登记后,可以将拟改造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单一主体实施改造,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时该整宗用地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与原若干宗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考虑年期等因素修正)之和的差额计收。整合归宗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一并协议出让给该单一主体实施改造。(十)支持按规定改变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M0)。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工业用地,在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选址要求、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相关土地权利人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M0),经批准后与市自然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商服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与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10、。通过“三旧”改造改作新型产业用地(M0),涉及的用地贡献、分割、转让及项目监管等要求,按我市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执行。(十一)促进低效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对符合“三旧”改造条件,但土地权利人无能力改造,因政府招商引资、推动改造需要,可由愿意投入资金进行改造的企业,受让存量工业用地,不审核投资开发强度。申请改造的企业,应向属地镇区提出申请,由属地镇区政府加具确认意见后,凭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转让前,土地涉及闲置的,需经闲置土地处置后再办理转让。转让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但受让方在动工前不得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转移登记等手续。(十二)保障与建筑耐久年限相匹配的土地使用期限

11、。对国有工业用地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拆除重建后,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变更出让终止日期,按市场价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方作为改造实施主体的,双方可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延长流转年限并补缴相应地价款,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对集体建设用地承租人作实施主体改造的,鼓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延长租赁期限。五、提升行政管理水平,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十三)简化“工改工”项目审批流程。对“工改工”项目用地标图建库,实行随报随审,由属地镇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纳入台账,提供跟踪服务。对涉及调整控规的,可

12、通过编制单元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作为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推行“工改工”改造方案简化版标准文本,改造实施主体申报改造方案审批时,自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归并简化“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用地报批、供地审核,以及申办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十四)规范工业厂房分割转让行为。为促进实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合理用地用房成本,对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的,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51%,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随工业厂房按建成建筑面积比例转让,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或抵押。对分割转让的部分,按层、按幢分割最小单元分别不少于5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受让主体

13、须为企业,受让后自登记办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且已办理分割转让部分不得申请再次分割。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造旧厂房升级改造示范样本(十五)推动“三低”工业用地连片升级改造。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由政府主导规划编制,足额保障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综合采用政府统租统管、土地收储(购)、鼓励村企合作、推动产权人自改等措施,有序推动低效、低端、低质工业厂房升级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样本。由属地镇区统租统管实施改造的,在项目竣工后5年内,所入驻企业按其贡献情况由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所在镇区(功能类镇区除外),专项用于“三低”工业用地改造。七、加强跟踪监管服务,形成

14、联合促改的强大合力(十六)全面落实项目跟踪监管和服务制度。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项目,属地政府应当按规定与相关改造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动工、竣工时限,投入、产出等要求和相应违约责任,组织镇区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改造全过程跟踪服务,对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应依法依规或依约进行处置。(十七)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利用情况数据库。由市城市更新局依托地籍调查、全国国土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等数据成果,土地房屋产权信息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卫星影像图等图件,建立全市工业用地产权基础数据库。以此为基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镇区分片

15、分批调查核实工业用地现状、产业类别、税收贡献以及消防、环保情况等,摸清全市工业项目情况,为精准施策、分类处置提供数据基础。(十八)开展部门联合促改专项行动。对未完善用地手续、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旧厂房,分类采取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土地处置、依法采取罚款或拆除措施等,试行差别化用水用电措施,开展环保、消防专项检查整治等,加大舆论宣传压力,加强公安、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限时促改的工作机制,以3年为过渡期,推动低效用地实施改造,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未限时整改、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土地权利人的责任。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城市更新局承担。本实施意见施行前我市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整理丨尼克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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