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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上的配偶证言特免权以特莱默案为中心.docx

1、美国证据法上的配偶证言特免权以特莱默案为中心美国证据法上的配偶证言特免权 以特莱默案为中心徐 磊1,詹 晶2【摘 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特免权做了比较概括的规定,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任何特免权规则。在美国普通法的背景下,几个重要判决对配偶证言特免权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证据法中配偶证言特免权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和参考的依据,有利于证据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及探讨,有助于我国相关证据规则的建立。【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2【总页数】6【关键词】配偶证言特免权;特莱默案;合理性一、配偶证言特免权和夫妻交流特免权的内涵及比较维护婚姻关系的特免权有两种,一

2、种是配偶证言特免权(the SpousesTestimonial Privilege),另一种是夫妻交流特免权(the Marital Communications Privilege)。夫妻交流特免权的内涵很容易界定。首先,该特免权适用于配偶之间交流时所使用文字或行为,诸如指纹及笔迹等不受夫妻特免权的保护;其次,该特免权只包括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进行的交流;再次,该特免权只适用于婚内秘密交流。换句话说,该特免权并不适用于婚前的交流或婚内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所做的交流。United States v.Marashi.913.F.2d.724.729-30(9th Cir.1990).配偶

3、证言特免权为普通法所承认并且为联邦证据规则501条所规定。该特免权允许配偶中一方能够拒绝对不利于另一方的案件事实作证。Ryan v.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568 F 2d 531,542(7th Cir 1977).该特免权可以维护和谐的婚姻关系,布莱克法官在霍金斯案(Hawkins v.United States)中指出,在事关生命或自由的审判中,为了防止妻子提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言或者丈夫做出不利于妻子的证言,配偶证言特免权是家庭平和所必须的,这不仅对丈夫、妻子和孩子有利,而且对社会公众也同样有利。主要原因在于配偶中受审的一方会给婚姻关系带来极大的压

4、力。配偶互相作证的行为也为社会所厌恶。因此公众并不支持配偶中一方对不利于另一方的案情作证。配偶证言特免权和夫妻交流特免权对其区别在于:第一,夫妻交流特免权类似于保护特定关系之间秘密交流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the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医生-病人特免权(the Doctor-Patient Privilege)以及其他特免权。而配偶证言特免权类似于不得自证其罪特免权。配偶证言特免权的本质在于维护婚姻关系。第二,夫妻交流特免权在交流的时候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而配偶证言特免权在审判的时候维护婚姻关系的牢固。第三,配偶证言特免权包括的范围更广。配偶证言特免权不受秘密交

5、流的限制,甚至包括第三方在场时的交流和行为。Trammel v.United States.445 U.S.40.48-53(1980).换句话说,只要是不利证言,无论配偶中作为证人的一方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另一方都可以主张配偶证言特免权。夫妻交流特免权只适用于夫妻之间私下秘密交流的证言,不论该证言是否不利于其配偶。第四,配偶证言特免权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将不得适用。Hawkins v.United States.358 U.S.74(1958).在婚姻期间一方告知其配偶的秘密在婚姻结束之后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United States v.Lustig.555 F.2d 737.747(9th

6、Cir.1977).第五,夫妻交流特免权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配偶证言特免权通常适用于刑事诉讼。Christopher B.Mueller and Laird C.Kirkpatrick,Evidence,Wolters Kluwer Law&Business,2009,at 472.在配偶中的一方作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中通常可以援用配偶证言特免权;Tomas A.Mauet and Warren D.Wolfson,Trial Evidence,Aspen Publishers,2005,at 259.根据联邦法律,配偶证言特免权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第六,配偶证言特免权可适用于大陪审团程序。

7、Fed.R.Evid.,Rule1101(d)(2).二、历史背景(一)配偶作证规则在英国普通法中的历史沿革及在美国的传承在17世纪后半页,英国法院认为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使得其做出的证言不可信,因此各方当事人都不具有作为证人作证的能力。See Scott Rowley,The Competency of Witnesses,24 Iowa L.Rev.482(1939). 作证能力是证人提供可靠证言的前提条件。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证人提供证言所需要的可靠程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其潜在的基础却没有改变,即审判法官有责任防止不具有作证能力的证人作证。作证能力检验最近已经被许多州的

8、证据规则所采纳。See Saltzburg,Stephen A,Emerging problems under 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a study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LEXIS Law Pub.at 35(1998).只有具有说服力的证言才能被普通法法院所接受。具有作证资格的证人提出的证言应当被审理。作证能力规则是法官所要考虑的首要规则。排除不具有作证能力的证人与审判过程的目标是一致的:还原案件事实。只有提供可靠的证言才能实现这一目标。法庭采纳不可靠的证言将会做出错误的判决。随着时代的变迁,证人作证能力的概

9、念也发生了变化。现代证人作证能力的概念主要体现在法庭所能容忍证言不可信程度的证据规则中。过去排除所有受到利益歪曲的证言才能最好地体现正义。人们更加信赖法官从有限的证据中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而非他们发现谎言和错误的能力。配偶无作证能力规则(The rule of Spousal Incompetency)有助于阻止不具有作证资格的当事人配偶的证言。因为社会普遍认为已婚夫妇对于案件结果享有共同的利益,所以当事人的配偶不具有作证能力。从理论上来说,即使控辩双方都不反对,法院也不允许当事人的配偶作证。夫妻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配偶证言特免权来阻止另一方做出不利的证言。当时的法庭中有很多关于证人品性的案件。

10、如果证人在作证的时候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强烈的偏见,那么这将降低他们证明案件事实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或者相互反感,无论他们在案件是否享有共同的利益,一方都有可能会故意陷害另一方。因此,配偶不具有作证能力并且不审理其所做出的证言。当时的法律也规定丈夫和妻子共同构成了一个法律主体。只有丈夫享有约束婚姻关系的权利。这意味着丈夫一般才能作为当事人。作为被告人的丈夫所说的话如果不具有可采性的话,其妻子的话也同样不具有可采性。Ronald J.Allen et al,Evidence:Text,Problems,and Cases,Aspen Publishers,at 1004.在十九世纪,对

11、作证能力的理解在美国开始改变。在1864年,国会制定法律以赞成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作为证人的资格。在1878年通过的法律规定:在联邦刑事诉讼中,被告在其辩护中拥有为自己作证的能力。Benson v.United States,146 U.S.325.336(1892).许多州在18世纪后半页开始废除当事人不具有作证能力的规则。(二)1933年Funk v.United StatesFunk v.United States,290 U.S.371(1933).案废除配偶无作证能力规则配偶无作证能力规则在20世纪之前并未发生多大的变化。直到1933年芬克案(Funk v.United States

12、)联邦法院才允许被告的配偶可以为了被告的利益来作证。配偶无作证能力规则逐渐发展成为了一项特免权而并没有成为一个绝对的无作证能力规则。任何人都具有作为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芬克案并未对配偶证言特免权产生巨大的影响。当事人以及配偶无作证能力规则都是基于对证据可靠性的考虑。(三)1958年Hawkins v.United StatesHawkins v.United States,358 U.S.74(1958).公开重申了配偶证言特免权居住在阿肯色州的霍金斯先生和一位女士结伴去俄克拉荷马州。在俄克拉荷马州,霍金斯先生因为违法被逮捕并被起诉。该女士证明霍金斯先生带她去塔尔萨卖淫赚钱。霍金斯先生的夫

13、人在审判中出现,她准备为该指控作证。尽管霍金斯先生主张配偶证言特免权,但是法庭批准霍金斯夫人在审判中作证。最终霍金斯先生被判处有罪。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区别了芬克案已经被废除的配偶无作证能力规则和配偶证言特免权规则。在审判中禁止夫妻之间作证的基本理由是维持家庭安稳及和谐。家庭和睦所带来的好处超过了家庭的范围。因为完整的家庭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好处。这成为公共政策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核心。检控机关认为妻子作证的意愿表明夫妻关系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联邦最高法院却并不这么认为。判决书中写到:“从过去到现在,这种想法一直都是合理的。”Ibid.法院认为,大多数婚姻在夫妻愤怒过后仍然可以维系下来而不会走向

14、婚姻的终点。社会公众对现状的普遍想法是法律不应该强迫或鼓励可能危及夫妻关系的证言或者可能造成夫妻不和、家庭不幸的证言。9Blau v.United States,340 U.S.332(1951).所有证据法上的特免权都是基于对社会价值的承认,这些社会价值超过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了解所有证据的期待。只有当取得和使用证据的成本和利益大于其他社会价值的成本和利益时,才会准许使用特免权。(四)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的颁布及对特免权的原则性规定七年之后,首席大法官沃伦设立了咨询委员会起草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的立法之路与当时的特免权规则大相径庭。咨询委员会希望扩大可采性规则以囊括所有相关的案件信息。为了实

15、现这一目标,特免权规则在范围和适用性上必须大幅减少。(10)Jack B.Weinstein&Margaret A.Burger,Weinsteins evidence manual,at 502.在1970年10月,司法会议批准了证据规则建议稿的修订稿。该修订稿对在普通法上证据特免权规则进行修订并将其法典化。配偶证言特免权得以保留,而夫妻交流特免权则被删除。Proposed Fed.R.Evid.505.该建议稿是根据统一证据规则(1953)规则504而制定的。该规则与传统特免权规则不同之处在于它将特免权授予配偶当事人而并非配偶双方。统一证据规则在1986年根据特莱默案进行修订。联邦最高法院

16、公布了建议稿,在证据规则颁布前寻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美国司法部修改了证据规则中的受到公众广为批评的规则。国会中的保守成员也同样对这部法规很失望。Ronald L.Carlson et al.,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evidence:cases and materials,at 426.反对该建议稿的观点主要集中于法院对特免权的处理上。Jack B.Weinstein&Margaret A.Burger,Weinsteins evidence manual,at 505.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在1972年10月29日批准了这些规则并授权首席大法官将其提交国会。首席大

17、法官于1973年2月将草案提交国会。众议院及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均就证据规则举行了听证。易延友著:证据法的体系和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参议院与众议院在听证会和辩论会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这给证据规则的颁布带来巨大的挑战。其中对配偶证言特免权的规定及其范围的争议最为激烈。一时之间与婚姻有关的特免权所带来的争议使得国会可能放弃制定整部证据规则。国会由于自身无法解决争议,不得不暂停证据立法。直到1975年国会才制定联邦证据规则。不过该部法律放弃了制定证据法上的特免权规则的努力。因此,特免权属于普通法的领域。特免权由联邦普通法中的证据规则加以规制。Fed.R.Evid.Rule 5

18、01并未阻止联邦法院通过特别案件对特免权做出进一步解释。(五)1980年Trammel v.United States案改变配偶证言特免权主体联邦证据规则颁布五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特莱默案中将其理性及经验(reason and experience)运用于配偶证言特免权。1976年,特莱默先生(Otis Trammel)和其他两人被指控违法从泰国和菲律宾运输海洛因进入美国,构成了共谋进口海洛因的行为。起诉书还列举了6个没有被起诉的共谋犯罪人,包括特莱默先生的妻子(Elizabeth Ann Trammel)。根据该起诉书,1975年8月特莱默夫妇从菲律宾飞到了加利福尼亚州,携带着一定量

19、的海洛因。弗里曼和罗伯茨帮助他们销售。特莱默夫人随后到泰国旅行并在那里购买了毒品。1975年11月,她随身携带海洛因乘飞机到美国。在海关例行检查中,她因携带海洛因而被逮捕。特莱默夫人与探员协商后同意与检控方合作。审判前,特莱默先生提出动议要求将其案件与罗伯茨和弗里曼的案件分开处理。因为检控方准备传唤他的妻子作证,因此特莱默先生主张特免权,以阻止她提出不利于己的证据。在关于该动议的听审中,特莱默太太受到豁免,可以作为检控方证人作证。特莱默夫人作证说她和特莱默先生于1975年结婚,目前仍然有婚姻关系。因为她得到检控方的宽大处理,所以才与检控方合作。随后她详细地描述了在销售海洛因的活动中她和丈夫的角

20、色。在听审后,法院判决特莱默夫人可以就她在婚姻关系期间观察到的任何行为和“在第三人在场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交流作证,以支持检控方。然而,特莱默夫妇之间的秘密交流被判定受到特免权保护,不具有可采性。要求分案处理的动议被驳回了。特莱默先生犯罪成立,被判处不定期刑。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Trammel v.United States,583 F.2d 1166,1168(10th Cir.1978).根据霍金斯案和普通法的规定,特莱默先生为了防止其妻子提出不利证言,可以主张配偶证言特免权。然而,特莱默案中被告人的妻子作为证人参与到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在特莱默案中引用了庄恩案(

21、United States v.Van Drunen)的意见:“被告人可以获得其配偶的帮助而不用担心其配偶可能会成为可能的证人。维护家庭和谐的目标并不能证明这是合理的。”United States v.Van Drunen,501 F.2d 1393,1396-97(7th Cir.1974).从特莱默案开始,配偶证言特免权由配偶中作为证人的一方来主张。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推翻了霍金斯案。联邦最高法院的评论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配偶证言特免权的历史进行抨击,换句话说,特免权的起源是为了保护已为社会所摒弃的中世纪的男性至上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对当今社会需要证据来维护婚姻和家庭道德进行了评价。因为

22、配偶证言特免权历史悠久,所以需要谨慎的对其规定。婚姻、住宅和家庭关系在当今社会受到了侵蚀。当时的特免权拥护者认为特免权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神圣。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这是错误的。如果人们愿意做出不利于其配偶的证言,夫妻关系之间就没有什么和谐可言。普通法上配偶证言特免权的规定实际上破坏了婚姻关系。现代评论者将特免权看作是一种对获得案件真相的站不住脚的阻碍。转引自 Steven N.Gofman,“HONEY,THE JUDGE SAYS WERE HISTORY”:ABROGATING THE MARITAL PRIVILEGES VIA MODERN DOCTRINES OF MARIT

23、AL WORTHINESS,77 Cornell L.Rev.843家庭法律事务属于州法院的审理范围。越来越多的州法院限制或者废除了配偶证言特免权。配偶证言特免权使得家庭成为贼窝,而且它给予已婚者一个可靠的且毫无疑问的并可能成为可预见到犯罪的从犯。(10)Ibid.特免权发生的变化并不鼓励检控机关诱使配偶一方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证言,因为根据现有法规检察机关无权这么做。在特莱默案中,法院将配偶证言特免权作为被芬克案所摒弃的配偶无作证能力规则的残余。三、合理性分析证据法上特免权的本质是在相互冲突的社会价值中获得一种平衡。这种证据制度表明,通过破坏这些特殊关系而获得查明事实真相的价值小于牺牲查明事实

24、真相而维护这些关系的价值。(11)John Henry Wigmore,Evidence2285,at 527(John T.McNaughton rev.1961).在特莱默案中,法官写到:为了实现正义,我们必须决定提出不利于配偶一方的特免权所促进的重要利益是否超过提供证据证明的需要。(12)Trammel v.United States,445 U.S.at 51.特免权的潜在问题与“公众有权知道每个人的证据”(13)United States v.Bryan,339 U.S.323,331(1950)相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审查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说服责任取决于法庭对证据的需

25、要以及对一些社会价值的考虑。法官普遍反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证据。在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中需要考虑许多重要的社会价值。有时候为了还原案情而提供证据证明的需要明显超过了强迫当事人和证人出庭并作证的通常的社会价值。法律职业往往倾向于忘记实现正义,这并不是我们这个社会永恒的价值。See Developments in the LawPrivileged Communications,98 Harv.L.Rev.1450,1479-80(1985)在特莱默案中,法官在衡量配偶证言特免权优劣的时候考虑四个因素:(一)对证据的需要配偶证言特免权本身就是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阻碍。随着时间的推移会

26、产生需求的变化。对证据的需求并不是恒久不变的,无论这些证据出自何处。对这些证据的需求所发生的变化缺乏确定的资料不足以成为忽视这些变化发生的理由。正如边沁在180年前所说:“像这样一种特免权早已超过了使每个人的住宅成为一座城堡的范围,它允许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住宅变成一个贼窝。”Trammel v.United States,445 U.S.at51-52(引自 Jeremy Bentham,Rationale of Judicial Evidence 340(1827).特莱默案使得检控机关从配偶处获得证言成为了可能。但是该特免权的主张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检控机关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力度。首先,实现正义

27、的社会价值是有限的,这构成了证据法上特免权的基础。从理论上来说,对相关证据的需要并不是越多越好的。规则403正是基于对证据的需要是有限的这样一种认识而制定的。例如强奸保护法(rape shield statute)和传闻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这种要求。Fed.R.Evide.412法律往往认为不值得为这些证据付出努力或成本。其次,被告人的配偶并不是被告人言语交流或其行为的唯一见证人。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配偶不去作证的话,关键的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但在特莱默案中,特莱默夫人作证证明特莱默先生的行为却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以证明。例如,特莱默到东南亚旅行可以通过出入境登记和海关官员的证言得以证明,

28、特莱默走私毒品牟利的行为也同样可以查知。第三,技术进步给侦查活动带来新的曙光。过去执法机关无法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了解家庭内部事务。家庭内部事务只有被告人及其配偶所知晓。可以形象的说,反对自证其罪特免权关住了住宅的前门,而配偶证言特免权关住了住宅的后门。现在检控机关对配偶证言特免权的需求远不如边沁时代了。一方面,在住宅和私人场所可能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有秘密证人;另一方面,其他证明手段和法庭领域的发展也减少了对配偶证言特免权的需要。当然,对这些先进技术的应用应当做出一些限制,至少要经过法庭批准。司法机关除了在一些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动用这些手段外,在普通案件中不能使用这些技术手段。(二)打击犯罪犯罪

29、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侵害,是危及社会安定及个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犯罪成为了一种社会顽疾。打击犯罪就是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社会发展创设一个和谐的环境。人对安全的需求是与生俱来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人对安全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这一观点在现代社会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德国著名学者贝克也曾说过:“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国家应当打击犯罪,使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如果不能有效打击犯罪和控制犯罪,那么必然会使个人权利遭受严重侵犯,社会秩序受到破坏,进

30、而影响社会经济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个阴影。以下数据均出自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U.S.Department of Justice,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42%的12岁以上美国人每年至少会遇到一次暴力犯罪。几乎每个人都可能被盗窃。杀人成为了美国排名第11的死亡原因。对于15岁到34岁的美国人而言,杀人成为第二大死亡原因。从犯罪的角度出发,美国死刑罪名也在不断增加。See 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无论联邦检控官起诉时是否援用

31、特莱默案,他们起诉的效率很高。在特莱默案判决时,定罪率是76.4%。到了1985年,定罪率仅仅上升了3.5%。没有迹象表明定罪率的上升是由于特莱默案多带来的变化。从1986年到1989年,定罪率一直徘徊在81%左右。与此同时,无罪释放的案件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在1980年,美国地方法院无罪释放率达到了19.7%。到了1985年无罪释放率下降到了17.1%。在接下来的五年里,该比率在15.4%到16.1%徘徊。自从九十年代以来,联邦检控官提高了定罪率和刑期。在1980年,45%的被告人在联邦法院被判入狱,刑期平均长达44.3个月。十年后,联邦法院定罪率上升到了58.5%。囚犯人数呈现出上升趋势而

32、且幅度越来越快。在1966年,仅有二十多万名囚犯。到了1996年,囚犯人数增加到了八十多万名。缓刑人数也逐渐增加。71%的重罪被告人被判处监禁,37%的重罪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上刑期。八十年代末,260万名美国成年人处于拘留监禁中。该人数占美国全国总人数的1.5%。从统计学上来说,检控机关定罪率的微弱变化并未清楚的表明是受到配偶证言的影响。换句话说,配偶所提出不利证言在大多数案件中并没有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三)婚姻和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考察在特莱默案中法官曾指出:当代家庭、住宅和婚姻已经受到了侵蚀。而这种侵蚀是一种自然的、不可避免的并且不可逆转的过程。法庭的判决中暗含着对婚姻的社会价值的考量。因为这种侵蚀,所以社会需要谨慎的对待家庭、住宅和婚姻问题。从霍金斯案到特莱默案,男性至上的角色和其他性别问题变化也是导致婚姻的社会价值变迁的原因之一。如果夫妻之间仅仅是为了避免被判处更长的有期刑而提出对另一方不利的证言,那么特免权几乎不存在维护婚姻和谐关系的空间。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特免权摧毁了婚姻关系。夫妻间一方通过行使特免权来限制另一方成为检控方证人,这可能将另一方送入监狱。在特莱默案判决之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所发生的变化是对六十年代社会潮流的认可。许多社会变迁特别是与家庭关系有关的改革都只不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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