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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docx

1、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本规定特 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是国家教育考试。为健全全国 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第三条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第四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 )在 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 案及评分参考在考

2、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 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卷 (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 事项管理。第五条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 理,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第六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 作。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七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 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政治

3、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 体健康。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十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全国统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 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 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 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清样,试卷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印制。第十二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 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 发回执第十三

4、条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 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第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在印 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 心批准。第十五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 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六条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 (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 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 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

5、的考试工作。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 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 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 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九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一般应设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省 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0考点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 常实施。第二十条

6、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 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 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 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要求 (见附2) 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 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必要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统一调派监考员。第二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并制订

7、具体的操作办法。第二十二条 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 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第二十三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考区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 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 实施程序(见附3)实施考试;严格管理备用卷(卡,下同),启用备用卷 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 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试规则 (见附4)。第二十六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 (除外语科 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 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

8、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 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 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 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 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 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招生考试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 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 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招生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 做好考试

9、工作。第二十八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跨省借考考生答卷的整理、运送、评阅,由借考所涉及的省级招生考 试机构协商并作出规定。第二十九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以任何借口拆封。第三十条副题的启用(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省 (区、市)或 地(市)、县(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 试。(二) 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招生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 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

10、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 (区、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 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 题重新进行考试。(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 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 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第三十一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国统一考 试幵考时间延迟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 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30分钟。第三十二条考试结束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

11、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 估各地评卷情况。第三十四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本辖区的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和质 量负总责。第三十五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设评卷点,具体实施评卷工作。第三十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省级 教育考试机构要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成绩在通知考生 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第三十七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制定成绩复查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查服务。成绩复查办法及其程序应告知考生。对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考生,省 级招生考试机构应

12、组织学科专家依程序进行认真复查,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第三十八条 考生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招生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 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 规范化、现代化。第四十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 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等。第四十一条下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招生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考试结束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本省 (区、市)违纪、作弊相关信息汇总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

13、上报要求 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第四十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规定严 格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准确。信息的安全。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试信息。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 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实施、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八条试中施行,教育部本规定在2012年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200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主考、副主考职责附件2:监考员职责要求附件3:考试实施程序附件4:考试规则附件1:主考、副主考职责一、 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

14、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 负责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三、 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 负责掌握考试时间,确保幵考、终考时间准确。五、 组织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 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六、 负责协助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本考点备用试卷 (答题卡,下同)的管 理。在出现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情况时,决定是否启封备用试卷,与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并按规定报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七、 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 作的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八、 负责本考点

15、答卷(答题卡,下同)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 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卷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 区指定地点九、负责组织好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 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十、负责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考点 本次考试情况。附件2:监考员职责要求一、 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 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实记录考试情况。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二、 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 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未经培训合格

16、不得担任监考工作。三、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 项。四、 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 (卡)、草稿纸。五、 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核对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发现 错误,应要求其改正。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七、 按照省级考试机构要求,在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单 等处做好缺考记录。八、 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以及省级 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对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加盖缺考专用章的考务工作 人员以

17、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九、 遵守监考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 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 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手机等 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擅自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十、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附件3:考试实施程序一、每科目幵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 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 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并核对条形码是否 是本考场的,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同行直入考场。二、 幵考前25分钟(第一

18、科为考前30分钟),监考员乙组织考生有序 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指导考 生对号入座。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或由考点统一)向考生宣读 考生规则及考试注意事项。三、 幵考前15分钟,监考员甲当众验示答题卡袋是否是当科考试科目,密封是否完好,无疑后分发答题卡,监考员乙分发条形码和草稿纸(草 稿纸在试卷袋内的与试卷同时下发 ),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 准考证号及科目、粘贴条形码等。四、 幵考前10分钟,监考员甲当众验示试卷袋是否是当科考试科目, 密封是否完好,无疑后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与本堂考试 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及错装、漏印、

19、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 考,按照规定米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五、 幵考前5分钟监考员甲幵始分发试卷。六、 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甲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 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并板书当科考试科目、试卷 的张数、页数。七、 幵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宣布幵始答卷。八、 考试幵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 或考场考生情况表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 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 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 理。九、 幵考15分钟后(外语科按“十七”有关要求

20、执行),迟到考生不 得进入考点;监考员乙按照省级考试机构要求做缺考记录,适时处理空白(缺考考生)试卷和答题卡。十、考生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 30分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但交 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 30分钟。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 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 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十三、每科目考试结束前 15分钟,监考员甲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 所剩时间。十四、

21、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 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 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十五、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 (答题卡)经验收合格封装。十六、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清理、密封考场。十七、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 的通知(教考试厅20083号)执行。附件4:考试规则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一、 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

22、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 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二、 凭准考证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 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 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三、 2B铅笔、黑(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四、 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其他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证 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

23、位置和规定时间内 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 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 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幵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 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五、 幵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幵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 答题。六、 迟到15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考试厅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 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 交谈。七、 在试卷密圭

24、寸线外或答题卡(纸)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 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 (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 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 和颜色字迹的笔。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 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 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 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 (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 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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