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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实施方案.docx

1、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工程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一、管理目标我们将依据石家庄市有关建筑工程现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环保要求,结合本工程的特点,我们将重点控制和管理现场布置、临建规划、现场文明施工、大气污染,使工地成为整洁、文明、安全的场所。二、组织保证1、项目经理部建立防治扬尘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挂帅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小组:组长:#组员:#2、本工程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有关建筑工程防治施工扬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经理部成立5人场容清空队,每天负责场内外的清理、保洁、洒水降尘等工作。三、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

2、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每周组织一次由各专业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我公司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四、具体措施1、施工现场周围采用砖砌围墙进行封闭,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2、安排专人每天两次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3、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现场垃圾池表面用密目安全网进行覆盖,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

3、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浸染。4、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物、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5、现场内所有交通路面和物料堆放场地全部铺设混凝土硬化凡是土方工程施工均采用密目安全网覆盖,作到黄土不露天。6、结构施工阶段所用混凝土均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所有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培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混凝土卸完后必须清理干净方准离开现场。7、在大门处设置车辆清洗池、沉淀池。车辆经清洗和覆盖后出场,严防车辆携带泥砂出场造成道路的污染。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4、办法已经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与其配套的线路

5、、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

6、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第七条、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取得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7、,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二)、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三)、应对施工前、停工工地及由直接发包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四)、应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五)、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下列责任:(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

8、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总责。(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档,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二)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三)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四)现场搅拌应封闭作业;水泥、碳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半

9、空抛掷、抛撒。(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七)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除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稳固整齐。(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四)建筑面积在8000

1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米方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再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硬化;(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第十二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要符合以下规定:(一)采用彩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下不能围挡的应设立隔离栏;(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四)设置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11、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一)、(五)、(六)项规定以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拆除现场设置醒示标志;(二)拆除作业应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3日内清运完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评标分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存档备查;市区从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在开工3个工作日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市建筑方式管理处备案。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12、,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或投诉人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列支。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优级评先进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

13、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其六个月投标资格。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三)不得滥施处罚;(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本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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