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其它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各类建筑物外立面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工程活动。第三条 (遵循原则)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2、应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规划、房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导则;制定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主干道、进出城通道、重要街区、城市节点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项目的项目论证;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建筑周边环境及空间关系分析,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建筑的风格、色彩和材质提出要求。第七条 (设计审查)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外立面的造型、风格、色彩和材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依据。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临街既有建筑的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余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