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游艇协会章程广东省游艇旅游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游艇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Yacht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GDY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游艇旅游企业、游艇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游艇租赁企业、游艇俱乐部、区域性游艇旅游协会、游艇科研、教育机构与游艇业务有关的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广泛团结和联系广东游艇旅游企业,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
2、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广东省游艇旅游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诉求,向会员和行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二)组织调研,收集国内外游艇旅游行业的信息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三)开展游艇旅游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3、;(四)组织游艇旅游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游艇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开展国内、国际相关考察、交流活动;(五)参与国家及区域内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游艇旅游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六)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推动游艇旅游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区域内游艇行业行为,维护游艇旅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七)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社团单位,本
4、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
6、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
7、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
8、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
9、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
10、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
11、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五)其他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
12、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七)定期向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
13、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
14、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
15、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
16、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
17、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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