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费用取费标准设 计 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l999101号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
2、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建设单位管理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工程总概算费率(%)算 例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以下1.5100010001。5%=15100150001。2500015+(5000-1000) 1.2%=635001-100001.01000063+(100005000) 1。0%=11310001500000。850000113+(500
3、0010000) 0。8=433500011000000。5100000433+(10000050000) 0.5%=6831000012000000.2200000683+(200000100000) 0。2=883200000以上0.1280000883+(280000200000) 0。1%=963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283号 一、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设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4、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二)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 业 调整系数(以表所列收费标准为1)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
5、化工、钢铁 1.3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场、电视、医药、煤碳、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4、材业、商业、粮食、建筑 0。85、建树、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种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附表: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咨询评估项目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一3000万元1编制项目建议书22-4.5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3-7.3评估项目建议书112.4 4评估可行性研
6、究报告1。51.53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 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7、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 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监理费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
8、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表二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50019。02100036。133000101.145000158.458000239.1610000285。8720000508.6840000905.49600001258.510800001585.
9、7111000001886.9122000003321。0134000005778。6146000007916.7158000009869。416100000011695。3人防费贵州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贵州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3年11月20日 黔价费2003281号)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2001年省物价
10、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121号),通过试行达到以收促建,极大地促进了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现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通知(2OO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和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际征收情况,将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本文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
11、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
12、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按标准同步建设,不得收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
13、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1、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00元; 2、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 3、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贵阳市的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每平方米1OOO元; 4、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以及贵阳市的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每平方米800元。以上标准为6级(含)以
14、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以上标准下浮10收取。 (二)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质量仍不合格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收取。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和其它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五、收到本通知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七、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2l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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