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14页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14页)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0346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
2、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配合市建委实施相关资质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在本市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第五条新设立外商投资建
3、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企业章程;(五)投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经理、财务、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关联法规:第六条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人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
4、级以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时提交的资料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第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增加主项以外资质或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后提出资质升级的,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四)企业报送市统计部门最新年度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C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C1012表)以及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C102表
5、)、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C103表)。第八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分立或合并后组建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内资建筑业企业经外国企业投资入股或收购后组建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所列资料。第九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最多申请五项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专业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本资质序列内最多申请五项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且类别相近的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一类
6、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多项资质。第十条本办法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书面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第十一条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实行书面与网上资料同时申报,以书面资料对网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第十二条2003年10月1日前,市建委随时办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各类资质申请。2003年10月1日后,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市建委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集中办理,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市建委分期分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应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市建委集中办理。其他
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仍随时办理。第三章资质审批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其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服务者的条件以及工程承包业绩的认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关联法规: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对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人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进行核定。内资建筑业企业经外国企业投资入股或收购后组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
8、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分立或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主项资质以外资质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关联法规: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商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市建委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
9、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负责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征得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市建委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从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资质由建设部审批。第十七条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变更名称,由市建
10、委报请建设部办理。第四章承包工程范围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承包工程,其中外资建筑业企业按投资渠道只允许承包下列工程:(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第
11、二十条2003年9月30日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仍可按规定在本市承包工程,包括继续承包未完成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继续申请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继续申请资质证书延期。没有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仍可按规定申请外国企业资质证。2003年10月1日后,市建委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资质申请,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以及扩大工程承包地域。此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外国企业仍可以按照合同期或实际履行期继续完成该工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建委按规定每年对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集中进行资质年检。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负责年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12、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由市建委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由市建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年检。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建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资质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
13、合格三种。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关联法规: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关联法规: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在过去一年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已经按照
14、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关联法规: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其资质等级应重新进行核定。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二十九条降级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市建委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关联法规: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建筑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经19963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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