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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转让合同面积和土地证面积.docx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转让合同面积和土地证面积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转让合同面积和土地证面积篇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一、土地基础信息录入界面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1)申报的原则是谁纳税谁申报,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2)除享受法定减免的纳税人不进行明细申报之外,其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应进行明细申报。2.对首次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纳税人,需填报其全部土地的税源基础信息。此后办理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时,核对税源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进行税源申报和纳

2、税申报;发生变化的,先修改税源基础信息,再进行申报。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5.纳税人分类(必选):本市单位、非本市单位、个人。6.纳税人类型(必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等类型。7.产权人名称、产权人计算机代码(身份证号码):如果纳税人类型选择非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则需填写产权人名称,产权人是单位的,填写产权人计

3、算机代码;产权人是个人的,填写产权人身份证号码。8.联系人(必填项):填写具体联系人。9.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详细联系方式。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11.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12.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13.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14.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15.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详细

4、地址。16.土地初始取得时间(必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填写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或者签定合同的时间。17.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填写。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18.地价:系统自动带出。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之和。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或“租赁”时,不需填写此项。其中“土地开发成本”为必填项,无金额填写“0”。19.土地等级(必选):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20.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2

5、1.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22:年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年应纳税额=土地面积税额标准。23.减免土地面积: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土地的全部面积。24.减免性质代码(根据下拉菜单选择):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25.年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年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变更界面填报说明1.任何一条税源信息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可进行删除。一旦已进

6、行纳税申报,只能变更,不得删除。2.变更界面中的基础信息项目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填写。3.土地面积变更:纳税人应先填写变更后的土地面积,然后在“土地面积变化类型”选项中,选择对应的增加或减少的项目类型(分为土地面积增加-其他;土地面积减少-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减少-其他),最后填报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应填报土地面积实际发生变化的当月。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申报界面填报说明1.税源状态:纳税人税源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变更信息后,变更前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历史有效”,变更后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需在此处选择所要进行税源申报的信息为“历史有效”或

7、“当前有效”。2.税款所属期(必选):4月征期,网上(上门)申报税款所属期分为1-6月、7-12月、1-12月三个选项;10月征期,网上税款所属期为7-12月一个选项,上门税款所属期为1-6、7-12两个选项。3.计税月份数:系统自动带出。4.本期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5.本期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界面填报说明1.纳税人对已经完成税源申报的信息进行(批量)纳税申报。2.本期已缴税额:纳税人自行填报,填写本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缴纳过的税款。系统默认为“

8、0”。3.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篇二:20XX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20XX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核心内容:20XX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XX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

9、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XX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1月20日附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

10、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83b00a76f111f18583d05a4f?pn=2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

11、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

12、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XX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3、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

14、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XX

15、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XX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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