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合同XX(XX)/合同范文 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项目合同文本编制及使用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规定与公司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规范信托项目运作流程,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公司业务实际需要;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既满足公司业务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信托项目的针对性条款约定;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二、本合同适用信托项目的基本方案:委托人资金分期交
2、付受托人,委托人首笔资金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日期为信托成立及生效之日。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将其合法所有资金分多次加入信托,即委托人有权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追加信托资金,每次追加信托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确认的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记载金额为准。各笔信托资金到期、信托终止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如各笔信托资金到期、信托终止或提前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根据项目确定,即可贷款、受让信贷资产等。三、示范文本由风险申明书、资金信托合同及相关交易合同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交易合同根据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确定,可以是信托贷款
3、合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等。四、合同谈判和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示范文本进行细化,并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五、填写要求: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受托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委托人将其依法所有的人民币
4、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等事项,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第1条释义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信托文件:指合同号为*年*信(单资)字第号的*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表等与本信托相关的文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合同号为*年*信(单资)字第号的*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本信托: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开放式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指本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的
5、详细资料见本合同第7.1款。受托人: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专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独立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应承担各项税、费后产生的全部信托利益所对应的权利。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首次交付的资金以及追加的资金总额。信托财产:指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经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形成的各类资产的总和。可分配财产:指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信托财产扣除本信托应承担的信托税、费后的资金余额。日/天: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季度:指公历季度或自
6、然季度,即把一年分为四个季度,1-3月为第一个季度,4-6月为第二个季度,7-9月为第三个季度,10-12月为第四个季度。年:指公历年。工作日: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第2条信托目的2.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享有合法处分权利的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本信托。2.2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第3条信托类型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信托期限内,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追加信托资金。第4条信托规模及期限
7、本信托的信托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亿元。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为*年,自委托人交付第1笔信托资金之日起计算,到期日为自本信托成立日后第*年的对应月对应日。当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发生时,本信托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受托人可依据信托实际投资情况延长信托期限或提前终止该信托。第5条信托资金的交付、追加5.1委托人首次交付以及追加信托资金时,需填写一式两份的加盖预留印鉴的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见附件三),受托人确认同意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则此次认购/追加申请成功。双方各执一份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委托人需按照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约定的时间将每笔信托资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8、:委托人应当于本合同成立当日内将第一笔信托资金交付至上述信托专户。本信托于第一笔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起成立并生效。5.2经受托人确认同意,委托人有权在信托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追加信托资金。追加的金额和时间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商议决定,并以经双方确认一致的信托认购和追加申请书为准。5.3委托人应保证所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己合法所有或募集的资金,保证不以非法募集的他人资金认购或追加认购本信托,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第6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如下方式和规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6.1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与处分,主要用于经委托人书面
9、同意的信托贷款类投资或者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6.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权限为:受托人进行投资必须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令操作,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运用信托资金。第7条委托人和受益人7.1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7.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指定的用于信托利益分配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账户户名:银行账号:第8条信托费用及税费的承担、核算与支付8.1信托费用的种类及承担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承担:8.1.1信托财产
10、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期间信托财产发生的印花税等。8.1.2信托事务管理费:(1)因设立信托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相关费用和其他费用;(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公告、登记、公证、见证、开户等费用;(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银行结算汇划费用和账户管理费等;(4)信息披露费用以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5)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等费用;(6)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及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费用。8.1.3信托报酬;8.2信托费
11、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8.2.1各纳税主体缴税原则:由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包括受益人、受托人和委托人),依其实际享有的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8.2.2信托事务管理费信托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据实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8.2.3信托报酬受托人因承诺受托、投资管理、信托事务管理(财务管理、账户管理)等事项收取信托报酬。受托人信托
12、报酬按照*%的年费率收取,按季支付,并于每自然季度末月信托贷款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收取。【可根据项目情况确认】信托报酬=各笔信托资金*%各笔信托资金实际存续天数/360受托人用于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账户户名:银行账号:8.3其他费用由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信托财产中支付,据实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8.4委托人与受托人另有约定的,本信托项下信托费用的支付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一致为准。8.5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13、本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信托费用。第9条信托财产的分配9.1信托财产分配顺序和方案本信托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应按照下列顺序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A)支付本信托项下的应由信托承担的各项税费;(B)支付除税费外其他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事务管理费(含信息披露、印刷、资金汇划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等)、信托报酬、以及应由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C)分配受益人信托利益;9.2信托利益的计算信托利益包括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信托收入:信托收入构成包括本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所获得的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合法收入。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法律法
14、规和信托文件规定应该扣除的全部税、费后的余额。信托收益=信托收入-本合同第8条约定信托费用9.3信托利益的分配9.3.1每自然季度末月各笔信托贷款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笔信托资金到期或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按前款所列计算方法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9.3.2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应于每自然季度末月各笔信托贷款付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各笔信托资金到期或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在各笔信托资金到期或信托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支付至受益人指定的账户。第10条信托的终止、清算10.1信托的终止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15、。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终止:10.1.1本信托到期终止;10.1.2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10.1.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10.1.4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10.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10.2信托终止后的清算信托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托终止的清算报告书,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本信托的清算报告经保管人认可后,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10.3信托
16、财产归属及分配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后,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分配方式采取现金的方式,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10.4二次清算信托终止时,本信托存在未变现信贷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受托人将采取二次清算的方式:即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为现金资产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第11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1.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1.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17、托人做出说明。11.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11.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赔偿。11.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1.1.5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11.2.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对该资金享有合法处分权,保证
18、其交付本信托的信托资金投资于本信托约定的投资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11.2.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专户。11.2.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11.2.4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11.2.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11.2.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11.2.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
19、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11.3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1.3.1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11.3.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信托报酬。11.3.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1.3.4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4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11.4.1受托人除按信托文件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1.4.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的
20、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事务。11.4.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1.4.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11.4.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11.4.6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11.4.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11.4.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11.4.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
21、托事务的职责。11.5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1.5.1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11.5.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1.5.3受益人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11.5.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11.5.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1.5.6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5.7受益人不
22、得转让信托受益权。第12条风险揭示与承担【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揭示具体风险】12.1风险揭示12.1.1法律与政策风险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同时,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12.1.2利率风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基准利率调整或货币市场供求关系都将引起利率的变化,受益人的利益主要来自于信贷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12.1.3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可能将对各借款人的经营及还款能力产生一定的
23、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信托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利率管理机构调整基准利率的,可能造成受益人的收益水平下降。12.1.4管理与操作风险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而使受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或遭受损失的风险。12.1.5信用风险本信托中的各借款人可能存在拒付、延期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损失,进而导致本信托项目的损失。12.1.6不可抗力及其它风险(A)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入(B)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24、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收益遭受损失。12.2风险防范与承担12.2.1风险防范措施受托人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财产运用的范围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努力降低上述风险的影响;受托人规范业务管理系统,本信托业务流程纳入受托人已执行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通过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同时,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2.2.2风险承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
25、予以赔偿。第13条第十三条信息披露13.1信托资金运用报告受托人应在每笔信托资金持有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资金持有到期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13.2信托清算报告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终止的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13.3在信托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
26、)相关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第14条违约责任14.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14.2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4.3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5条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15.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第16条通知和送达16.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