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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docx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精品文档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答辩状是为了方便大家进行实情陈述的文书,看看下面的答辩状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 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 XXXXA。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 XXX市郊区人民政 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 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由答辩如下:一、1988-XX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 村迁往

2、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 XX市市居民至今。1975 年被答辩人之子 XXX从XX生产建设兵团返回 XXX 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 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 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 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 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 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 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 1983年春 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 和大门。1988 年

3、原XXM?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 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 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 XX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 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 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 市效区人民政府于 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 下。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农 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 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

4、迁户 等腾生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 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 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 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 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由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 权。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1 、200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 被答辩人专程

5、从 XX市赶 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 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 在村里买楼一事。XXX 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 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 购买了现在居住的 XX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 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 200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 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 由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 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具体

6、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曲的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曲之日起超过 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曲之日起超过 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 1988年原XXX郊区人民政府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 少在2000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 2008年才提起行政诉 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2 、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 2008年才知道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

7、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 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 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 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由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 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 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

8、即只有在 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而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 1988-XX号宅基 地使用权证是在 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 讼法实施之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 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 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 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 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三、被答辩

9、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 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 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 XX市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 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 其在XX市市拥有住房。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 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

10、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 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 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 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 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 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 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 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此致XX 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二OXX年XX月XX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

11、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 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 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 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 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 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 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 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O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 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 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

12、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 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 定。(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 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 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 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 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 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

13、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 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 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 “原告提由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由反诉、第三人提由 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 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 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正在进行诉讼的双方当 事人为共同被告,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 求

14、权,提由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 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 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 理。(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 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 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 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 并审理;

1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 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 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 重审。(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 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有权提起上诉。(十)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 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由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

16、李匀诉陈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李莫因与陈奥订 有租赁合同,李奥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 李父与陈奥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陈奥 一方,以陈奥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 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查清李奥此时身份。如果李奥对李父、陈奥有独立的请求权,提由诉讼请求, 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则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李莫均有权提 起上诉;反之如果李奥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由具体的 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法院 递交的是答辩状,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 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17、则其无权提起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 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 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 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 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 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 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O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 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 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

18、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 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 定。(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 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 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 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

19、 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 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 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由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由反诉、第三人提由 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 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 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正在进行诉讼的双方当 事人为共同被

20、告,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由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 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 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 理。(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 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 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 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21、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 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 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 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 重审。(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 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有权提起上诉。(十)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 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

22、 权的第三人由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李匀诉陈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李莫因与陈奥订 有租赁合同,李奥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 李父与陈奥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陈奥 一方,以陈奥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 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查清李奥此时身份。如果李奥对李父、陈奥有独立的请求权,提由诉讼请求, 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则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李莫均有权提 起上诉;反之如果李奥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由具体的 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法院 递交的是答辩状,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 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无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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