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黑价联201120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
2、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
3、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本办法附件。未列入本办法附件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
4、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计费时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对应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
5、浮动,上下浮动的幅度最高不超过20%。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六)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等。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者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
6、数等内容。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开支,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支付内容和标准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载明。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或合同)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7、。第十五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的80%。第十六条 委托人委托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额入帐,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办完委托手续后,可以按应收费用的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待委托业务完成后一次结清。第十九条
8、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三)擅自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
9、动下限的;(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七)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
10、,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56号)同时废止。附件: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附件: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序号收费项目计 件 服 务 收 费 标 准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计价单位资产(实收资本)总额(一)主任(副主任)会计师500元/小时(二)项目负责人400元/小时(三)注册会计师300元/小时(四)助理人员150元/小时100万元
11、以下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1亿元1亿-5亿元5亿元以上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最低收费2000元)每个委托单位(每账套)每年(按单位资产总额)3210.50.40.20.152验资(最低收费1000元)每个委托单位(按单位实收资本总额)1.510.50.30.20.150.13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审计业务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150%计收。4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清算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150%计收。(一)主任(副主任)会计师500元/小时(二)项目负责人400元/小时(三)注册会计师300元/小时(四)助理人员150元/小时5经济责
12、任(离任)审计按审计期间分年度累加计算收费,各年度收费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120%计收。6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80%计收,资产总额1亿-5亿元的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70%计收,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60%计收。7中期财务报表审计对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分别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50%、70%、80%计收。8内部控制鉴证内部控制鉴证与年度审计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内部控制鉴证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50%-70%计收;仅实施内部控制鉴证的,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120%计收。9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按投资总额的1-3计收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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